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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学,第三章 所有权,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财产共有,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 相邻权,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取得,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五、所有权的分类,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是具有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法定的财产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占有,积极权能 使用,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收益,处分,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处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财产,(以占有为例),占有权,所有人占有(本权占有),占有权 有权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无权占有,恶意,*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请求侵权赔偿消极权能 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防碍请求权,所有权的限制,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三、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二)劳动生产、收益(三)征收(四)善意取得,(五),添附,(六)遗失物的拾得,(七)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劳动、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三、所有权的取得,天然孳息,孳息,法定孳息,(二)劳动生产、收益,特征,概念,(三)征收,(四)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物权法,106,条规定:,(四)善意取得,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特殊情况例外。,物权法,106,条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财产。常见关系如下:(,1,)保管、仓储关系;(,2,)租赁、借用关系;(,3,)运输、承揽关系;(,4,)试用买卖关系,善意取得条件:,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动产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善意”为不知情。是否为善意要考虑如下因素:(,1,)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2,)考虑转让的价格;(,3,)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4,)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5,)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等,善意取得条件:,3.,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有偿取得的方式包括:互易、买卖等。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无偿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1,、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2,、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条件:,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为侵权之诉:(,1,)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2,)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3,)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善意取得的效力(,物,108,条),现代法上,善意取得,在其他物权的取得上亦可适用。,1.,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担保法解释,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3.,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4.,票据法,第,12,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特别注意,混合,附合,加工,(五)添附,维持现状,共有关系,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新物归一人所有,添附物的归属:,添附物的归属一人的规则,参见,民通意见,第,86,条及司法实践(善意),1,、附合或混合,(,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或混合若能分出主从物,新物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原主物所有人给原从物所有人相应补偿;若不能区分主从物,归价值较高的原物所有人所有,补偿另一方;,(,2,)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给对方以补偿,2,、加工,原则上新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所有,给加工人补偿,但若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话,可归加工人所有,补偿原材料所有人的损失。,添附物的归属一人的规则,参见,民通意见,第,86,条及司法实践(恶意),1,、能拆除责令拆除;,2,、不能拆除,折价归财产所有人,3,、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六)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物权法,107,113,条: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遗失物具备的条件,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遗忘物、赃物、误占物不是),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关于遗失物的各国立法现状,1,、遗失物的归属;,2,、拾金不昧者的酬金,(,一)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物权规则,1,、应当归还失主;,2,、找不到失主交公安机关等;接受单位发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二)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拾得人归还失主的费用由失主承担;,2,、不得主张报酬(悬赏广告除外),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4,、拾得人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其不赔偿,拾得遗失物涉及的法律规则,(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物权法,第,114,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货币,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一)消灭的原因,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2,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二)消灭的后果,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45,57,条),集体所有权(,58,63,条),社会团体所有权(,69,条),私人所有权(,64,66,条),法人所有权(,68,条),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请求确认所有权(第,33,条),请求返还原物 (第,34,条),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35,条),请求恢复原状(第,36,条),赔偿损失等(第,37,条),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五、准共有,六、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二节 财产共有,共有与公有,一、共有的共有概念和特点,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共有,1.,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2.,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3.,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4.,在内容方面,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债权和债务。,共有特征,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共有形式及产生原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形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2.,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3.,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承担责任。,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权利和义务,1.,各共有人对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无效(有争议:,民通意见,第,89,条、,合同法,第,51,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3.,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按协议,无协议一般等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共同共有财产被分割后,如财产属于整体或配套使用,一方出售,他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效力待定,),物权法,第,97,条:,共同共有的形式,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4,、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物权法,102,条:,准共有,物权法,105,条:,特点:,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财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遵守合同的规定。,2.,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二)分割的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分割,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三、共有权,四、管理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共同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物,第,70,条。,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特点如下:,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3,、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如下:,1,、完全的物权,是其他权利产生、存在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础;,2,、专有权人转让时,其他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3,、行使时不得滥用,损害他人权利,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特点如下:,1,、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客体广泛;,2,、共有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3,、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4,、按份共有人按“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共有权,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共有权客体的范围,按照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1,、确定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2,、确定对某一些财产的收益权的份额;,3,、确定物业管理费用;,4,、确定修缮费用的分担,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法成立一个自治性的管理团体组织,订立规约,管理日常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各个区分所有人应为团体成员,享有业主的权利。,权利包括: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则的权利,选举和解除管理者的权利等等。,四、管理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四节 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所体现的利益。,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一、相邻关系的特征,二、几种主要相邻关系,因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互谅,(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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