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合同协议协议书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代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活动;鉴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私募基金的投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私募基金: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以风险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的基金。1.2 投资者:指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私募基金合同:指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第二条 投资者确认和授权2.1 投资者确认其对投资风险具有充分的理解,并
2、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2 投资者确认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2.3 投资者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2.4 投资者确认其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同意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投资操作。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3.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行业准则,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第四条 投资者权益和义务4.1 投资者享
3、有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4.2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与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4.3 投资者应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保密义务5.1 双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取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5.3 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投资者的信息。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并接受其最终裁决。6.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其他事项7.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私募基金合同终止之日终止。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特此协议书立订。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_乙方(投资者):_签署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