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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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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危害预防制度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HDKY-AQ-35-2010发布日期:2015年1月27日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编 制 人:xx审 核 人:xx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 准 人:xx制度页数:共6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矿业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职业病防治卫生

2、监督制度。安全环保部负责矿业公司员工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矿业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对各基层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要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统计和记录。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的人员由矿业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第七条 矿业公司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的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和消除作业场所的职业性危害,保证员工的人身健康,使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八条 矿业公司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有害作

3、业场所的有害因素测定,组织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害因素测定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系统保存有害作业场所测定报告及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第九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对有机会接触到有害、有毒废料的员工要提供健康保护和免疫保护措施及防护装备。对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各单位除采取防护措施外,必须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配备专(兼)职急救人员。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其涉及职业危害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引进、

4、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应当附毒性评价等有关资料。毒性评价等资料不足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三条 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生理机能有特殊要求的,要接受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作业。从事有害作业员工退休、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卫生防护培训,教育其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各作业场所投入的药品、急救箱、医疗设施及其它相关物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设有专人管理,相关物品的投放和使用要有详细的记录。对药品等有保质期要求的物品要定期检查,对过期药物要及时

5、处理和更换,以确保在使用时不会对使用者造成再次的伤害。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作业现场的卫生设施要保持卫生清洁,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员工提供肥皂和毛巾等卫生清洁物品。作业现场的垃圾桶要保持清洁,并且定期清理垃圾。第三章 监督监测第十七条 矿业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参与管辖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2、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向员工及家属公布监测结果;3、对涉及职业危害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4、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严重职业危害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害作业单位采

6、取暂停生产、疏散现场人员等紧急措施;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罚;6、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事项。第十八条 各接尘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范,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测。第二十条 各级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对所接触和负责保管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一条 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未经指定的单位出具

7、健康检查证明无效。第二十二条 接触职业危害员工的职业病普查每1-2年进行一次,病情鉴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四条 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由作出诊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死亡者所在单位按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第二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及时提出确诊申请。凡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和疗养。第二十六条 员工发生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 作业场所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七条 负责职

8、业病预防控制的管理人员要保持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系,第一时间掌握近期流行和传播性广泛的传染病,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了解传染病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邀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院的医护人员,做好针对近期流行传染性疾病的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控能力,控制传染性疾病在矿区内的传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危害。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表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培训日期培 训 内 容培 训 地 点成绩备注 填表日期: 填表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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