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4,.0,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二、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和全面实施,三,、,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四,、,特,别扶助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其他情况说明,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七,、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八,、,入户如何确认特别扶助对象,九,、,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几种情况,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十一,、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区别,十二,、特别扶助上报资料,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针对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特别扶助,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二、特别扶助试点及全面实施,2007,年开始试点,,试点范围:,西部地区的重庆市、贵州市、甘肃省;,中部地区的山西省、吉林省、湖南省;,东部地区的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以及青岛市。,2008,年全面实施,。,三,、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四、特别扶助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薄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二).,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满,49,周岁但男方不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男方满,49,周岁,女方不满,49,周岁的不能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三,),、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1.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前一个孩子死亡后再生育的),只存活一个子女。,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不考虑其是否未婚先育、早育、间隔不够、程序未履行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以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之前承认事实收养,之后按收养法执行)。,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五,、其他情况说明,1.,关于,“,再婚夫妻特别扶助对象,”,的认定,2.,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4.,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两地户籍,”,5.,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一,)关于,“,再婚夫妻特别扶助对象,”,1、再婚夫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但对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未生育过的一方也纳入。,2.,再婚夫妻双方年龄必须满,49,周岁以上,(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有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生育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经办人及职务等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仍在治疗的,暂不纳入扶助对象,(四)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两地户籍,”,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个行政区域的,按家庭审核后,由户籍所在地分别上报夫妻一方。,(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从下年度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80,元的扶助金;,2012,年起调整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35,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2014,年起提高到:城镇伤、病残每人每月,270,(每年,3240,元)、死亡每人每月,340,元(每年,3408,元),农村伤、病残每人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死亡每人每月,170,元(每年,2040,元)。,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七,、,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报,(二)村级评议,(三)乡级初审,(四)县级审批,八,、,入户如何确认特别扶助对象,1,、特别扶助对象入户确认时,要做到“六问、三看、三见面”,即:问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生育史、收养子女情况、子女伤残死亡情况、现存活子女人数;看户口薄、身份证、申请表;采取调查情况见本人、核实情况找准人、疑点情况访老人的方式核实确认对象的条件是否达到。,2,、在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上,要达到“五清二不纳入”,即:确认对象年龄清,婚姻史清,生育史清,子女存活状况清,执行计划生育情况清;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个人情况疑似的不纳入。,九,、,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几种情况,子女数增加(再收养、绝育手术失败造成再生育导致子女增加),独生子女康复,迁出,死亡,审批错误,其他,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子女同时死亡的不能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独生子女死亡的,有下一代的继续可以享受。,3.,当年死亡的扶助对象下年度停发,,,退出扶助范围,4.,迁出的特扶对象,,,本年度由当地负责发放资金,下年度由迁入地负责纳入并发放资金,5.,同时符合奖扶和特扶对象的,纳入特扶对象,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6.,符合特扶条件但在服刑期间的,,,暂不纳入,7.,特扶资金在落实农村低保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一,、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区别,1,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只在农村,特,别扶助制度包括城市和农村,;,2.,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年龄为,60,周,岁,特别扶助制度年龄,为,49,周,岁;,3.,奖励扶助制度不含未生育收养孩子的夫妇,特别扶助制度包含了未生育收养孩子的夫妇;,4.,奖励扶助,制度,指存活一个子女或二女户或现无子女,,,特别扶助制度必须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的家庭,;,5.,奖励扶助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审核,,,特别扶助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审核,;,6.,奖励扶助对象指没有收入的个人,,特别扶助包括城镇有工作的家庭;,7.,奖励扶助制度要审核其他计划外出生,,特别扶助制度只审核是否超生。,十二,、,特别扶助上报资料,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子女伤残证复印件,4,、再婚对象夫妇双方的婚育史证明材料,5,、子女死亡的死亡时间证明材料,6,、扶助对象收养子女的收养证,7,、上报特别扶助对象的文件,8,、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表,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