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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失赔偿条款
本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事宜,在明确货物损失赔偿相关事宜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运输
1.1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使用运输工具,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将位于[起运地详细地址]的[货物名称]货物,运至[目的地详细地址]。
1.2 货物信息:货物品名[货物具体名称],数量[货物数量],重量[货物重量],体积[货物体积],货值[货物声明价值,如有]。
1.3 运输路线:自[起运地详细地址]出发,经由[主要途经路线或城市],最终到达[目的地详细地址]。
1.4 运输日期:自[YYYY]年[MM]月[DD]日[HH]时起,至[YYYY]年[MM]月[DD]日[HH]时止,或根据实际运输情况以承运人出具的单据为准。
第二条 货物损失赔偿原则与依据
2.1 双方确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或延迟交付等情况,赔偿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填平损失原则,使托运人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
2.2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货物损失界定与确认
3.1 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并造成的实际损失。
3.2 货物毁损、灭失的确认:
(1)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单据上明确注明货物状态。如发现货物与单据不符或存在明显损坏,收货人应当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
(2) 如货物交付后收货人发现损失,应在签收后[例如:四]小时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并说明损失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货物完好无损。
(3) 对于需要开箱检验的货物,检验应在承运人、收货人(或托运人代表)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损失金额以共同检验结果或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3 货物延迟交付损失的确认:
(1) 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通常运输时间将货物送达。如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延迟交付,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
(2) 延迟交付损失的赔偿应提供实际因延迟所造成的损失证明,如额外仓储费、误期交货罚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凭证。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托运人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第四条 赔偿范围与标准
4.1 赔偿计算方式: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货物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以货物购买发票价格、评估价值或合同约定价格为准,以较低者为准。
(2) 如托运人对货物已办理保险,且承运人承担的是运输责任险,在责任限额内,承运人赔偿时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3) 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托运人实际保价金额与货物实际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孰低的原则进行赔偿。
4.2 合理损耗: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合理的货物损耗(如包装轻微破损、短量等,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合理损耗范围的损失,承运人应予赔偿。
4.3 间接损失:除货物本身的损失外,对于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第五条 责任承担与期限
5.1 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如操作不当、车辆故障、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 货物损失通知期: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损失或延迟交付,应在签收后[例如: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传真、当面递交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承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视为货物完好无损或未发生延迟。
5.3 索赔时效:托运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损失发生之日起[例如:一年]内,或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例如:两年]内(以先届满者为准),未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第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与方式
6.1 协商解决: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迟交付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6.2 书面索赔:如协商不成,托运人应在[例如: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的索赔申请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损失情况、涉及金额,并附上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副本。承运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例如: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托运人。
6.3 证据提供:托运人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证明货物损失及损失金额的有效证据。承运人也有权要求托运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6.4 争议解决: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选择一项:XX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 XX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XX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最终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在选定争议解决方式后单方面变更。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损失赔偿,不影响托运人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承运人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7.2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根据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3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添加的特别约定,如关于特定危险品、贵重物品的特殊处理约定等]。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等应送达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例如:七]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8.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货物运输完成、费用结清且所有索赔事宜处理完毕后终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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