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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北大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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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风险概述概念特征结构种类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它们给家庭、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多种多样的危险和损失。一、概念风险:一般认为,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二、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巨灾风险呈上升态势2005年的美国卡特里娜飓风;2007年孟加拉国的台风灾害;2008年中国南方的冰冻雨雪灾害;2008年中国汶川大地震;2009年海地大地震2010智利大地震等灾害数据均表明,在过去20年间灾害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全球范围内,从1988年到2006年

2、,洪水和风暴每年增加了大约7%,在2000年和2007年则平均增长了8%。中国是世界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中国大陆东濒太平洋,面临世界上最大的台风源,西部为世界地势最高的青藏高原,陆海大气系统相互作用,关系复杂,天气形势异常多变,各种气象与海洋灾害时有发生;中国地势西高东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易形成大范围的洪、涝、旱灾害;中国地势西高东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易形成大范围的洪、涝、旱灾害中国位于环太平洋与欧亚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活动剧烈,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和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中国具有多种病、虫、鼠、草害滋生和繁殖的条件,随着近期气候温暖化与环境污染加重,生物灾害亦相当严重近代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更

3、加重了各种灾害的风险度一、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巨灾损失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三、结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 险引 起增加 或产生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实质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是损失的媒介物。损失损失:标的物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经济单位或个人非故意的、非计划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非预期预期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实质损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第二节风险的分类及度量

4、风险的分类风险的度量一、风险的分类1.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动态风险静态风险在社会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发生的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地震、暴风、盗窃等适用大数法则,能较好的预测动态风险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致的风险。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新技术的运用、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变等涉及面较大比较损失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性质含量不同一、风险的分类2.按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状态。火灾、水灾、车祸、疾病等n损失n无损失投机风险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状态n损失n无变化n获利一、风险的

5、分类3.按发生的作用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权人所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责任风险因个人的过失行为可能给他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依据法律或道义应该承担责任的风险。人身风险个人因为疾病、伤残、死亡、事业等导致个人、家庭或企业经济收入减少的风险。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一、风险的分类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二、风险的度量标准差是常用的风险度量指标期望:均值方差:度量对均值的偏差标准差:方差的开方,单位还原。第三节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

6、程序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风险管理的概念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成本风险的存在和发生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风 险 成 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直接损失成本间接损失成本资源配置成本效率损失成本精神成本经济成本直接损失成本: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成本:在为预防风险发生和降低风险发生所致直接损失以外的经济利益的减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损失雇员伤害及生病法律责任赔偿及抗辩成本正常利润(净现金流)损失经常性费用和额外费用更高的融资成本和放弃的投资机会破产成本(法律费用)风险管理的

7、程序风 险 识 别风 险 估 测风 险 评 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处理方式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避免人们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有时不可行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自留对风险的自我承担。主动自留被动自留预防风险发生以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抑制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安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转嫁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地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强化巨灾风险管理的背景强化巨灾风险管理的背景1全球环境变化背景下的巨灾风险已成为非传统国家安全的重

8、要隐患2系统性的巨灾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严重滞后3巨灾管理制度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 诺贝尔奖获得者库普曼斯把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描述为处理不确定性问题处理不确定性问题。巨灾风险及其损失是国民经济运行及社会稳定中最为不确定性的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巨灾风险制度代表国家的治理水平。巨灾风险研究的方向巨灾风险研究的方向从单一风险管理向综合风险管理改变从单一管理手段向综合管理手段转变从局部风险管理向区域一体化管理转变从政府主导向全社会参与损失分担过渡综合性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及运行保障机制构建综合性巨灾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风险理论:风险属性风险管理:客观实体学派客观实体学派主观构建

9、学派主观构建学派自然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社会属性 二重性二重性综合风险管理综合风险管理灾害危机管理灾害危机管理灾害风险管理灾害风险管理风险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回顾与展风险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回顾与展望望对偶理论预期效用理论序效应理论巨灾风险转移理论研究动态期望效用理论决策论风险分解理论一般均衡理念拓展到不确定性状态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有效风险交换理论金融工程理论风险证券化理论巨灾风险管理研究的特点制度制度创新创新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系统性管理的系统性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的特殊性的特殊性巨灾风险研究巨灾风险研究的学科交叉性的学科交叉性重单学科重单学科研究研究轻学科间轻学科间交叉互补交叉互

10、补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重灾后救济恢复,轻灾前预警防备重灾后救济恢复,轻灾前预警防备重政府应急管理,轻综合风险管理重政府应急管理,轻综合风险管理重工程性投入,轻非工程性建设重工程性投入,轻非工程性建设 重政府主导管理,轻市场主体参与重政府主导管理,轻市场主体参与第四节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理想的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有大量的、同质的、独立的风险单位;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和非故意的;损失易于查明和测定;无巨灾损失发生;经济可行的费率。现实中可保风险条件在逐步弱化完全符合理想可保风险条件的风险很少;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强烈需求保险技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

11、资本在不断扩张可实现保险转移的风险的条件风险必须合法风险成本最低必须是可保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保险是完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第三章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本质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之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12、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结构保险可保风险大量风险保险基金营运组织损失分摊机制风险损失分摊机制集合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所面临的同质风险设某一地区有1000栋住房,每栋住房的价值为100000元。根据以往的资料知道,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每年0.1%,且为全损,若保险公司提出,如果每栋住房的房主每年缴纳110元,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分摊机制所收金额=1000*110=110000每年应赔款额=1000*0.1%*100000=100000赔余额=110000-100000=10000遭受火灾风险损失者的损失,由全部房主共同承担,保险公司只是起

13、组织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的组织风险损失分摊获得相应的报酬。三、保险的特征法律性有偿性时间性损益性四、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一、保险职能的演进第一阶段:单一职能说。即只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职能第二阶段:复合职能说。即具有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职能第三阶段:现代保险职能说。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二、保险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三、保险的派生职能实现金融性融资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第三节保险的作用保险是经济社会安全运行的稳定器保险是金融资源配

14、置的重要中介保险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保险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保险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第四节商业保险定义构成要素一、定义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构成要素专营机构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大数法则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四、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一)目的不同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获得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障;赌博是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钱财;五、保险与赌博保险(二)条件不同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可保利益,所保的

15、风险是静态风险赌博可获得额外利益(三)机制不同保险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赌博的风险是赌博行为引致的;(四)社会后果不同保险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赌博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六、保险与救济救济是对经济单位或个人在遭受某种事件的侵害的时候,他人单方面无条件地予以经济帮助的一种施舍行为。保险缴纳保费为条件的一种交换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保险保障水平与缴费水平直接相联系救济单方行为,受益者只有利益,而不为获得这种利益承担任何义务,缺乏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关系。保险建立在保险基金的基础上的,保险基金的形成以科学的数理为依据,系所有投保人出资形成救济救济方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其可用于救济的资金,取决于

16、自己的经济能力。保险的受益人所得保险金的多少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寡及损失程度,由当事人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救济的受益者所获得的救济金的多寡取决于救济者的救济及好恶,由救济方单方面决定。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含义特征形式种类一、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特征双务性合同射幸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条件性合同附和性合同个人性合同双务性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射幸

17、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主体二、客体三、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2.保险人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案例4.1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

18、珠电视塔投保?为什么?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主体范围扩大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主体范围扩大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位与张某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新规:按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规定”,该案

19、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2.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3.保单所有人1.被保险人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受益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案例4.2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

20、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案例4.2(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证人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

21、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分类,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和分保经纪人三种。3.保险公证人受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予以勘察、鉴定、估算及理赔等机构,包括公估人、理算人等。二、保险标的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险利益的载体二、保险标的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22、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形式基本条款法定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基本条款(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附加条款当事人在承认基本条款外,承诺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是扩大了保险责任的条款。形式1.投保

23、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5.批单1.投保单投保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投保人填写。未载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只印制有保险人需要了解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的内容,投保人只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即可。2.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由保险人制定、印制在达成协议后交由双方保存3.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的证明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4.暂保单临时保单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5.批单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使用的,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书面凭证。第四

24、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恢复和终止一、订立二、变更三、中止与恢复四、终止五、保险合同的无效一、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要约: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注意: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时间与效力问题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

25、,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二、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一)

26、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1、财产保险的情形2、人身保险的情形1、财产保险的情形(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

27、手续。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例某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经理李某使用

28、。该车保险由酒店负责办理。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民警通过调查,确认该车被盗。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客体变更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

29、化,引起保险利益变化,从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有效(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三、中止与恢复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可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

30、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案例4.3王力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期限为25年,每年缴费1000元,在合同生效的第5年,因其失业,经济拮据,1.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案例4.32.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王力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3.如果8个月后王力又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但

31、公司未予批准,王力遂交纳了拖欠的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接受吗?案例4.3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生效。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思考1998年9月,赵某为其丈夫投保简易人身险5份,保险期限为20年。到2000年6月共缴保费11000元,但在2000年7月至2002年6月间,不知何故,赵某没有替丈夫缴费。2002年7月16日赵某的丈夫死于心肌梗塞,她带着丈夫单位和派出所的死亡证明,连同其他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

32、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自然终止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原告:某市汽车运输五场原告:某市汽车运输五场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诉称,我方已于原告诉称,我方已于19961996年年1 1月月1212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规定我方为被保险人,我方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同规定我方为被保险人,我方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12部,险种为车辆损失险部,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限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限4800048000元和元

33、和5000050000元,保险期为元,保险期为19961996年年1 1月月1212日至日至19971997年年1 1月月1212日,合同签定后,我方依约支付保险费。日,合同签定后,我方依约支付保险费。19961996年产年产5 5月月4 4日,投保车辆中的东风汽车牌自卸车由我方司机驾驶,在行至河西区宾西日,投保车辆中的东风汽车牌自卸车由我方司机驾驶,在行至河西区宾西路口时,与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此事故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路口时,与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此事故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即告知被告并提出索赔申请。我方为处理事故,花费达发生后,我方即告知被告并提出索赔申请。

34、我方为处理事故,花费达6617666176元,但被告言而无信,开始同意赔偿元,但被告言而无信,开始同意赔偿4800048000元,在我方证件齐全后,又于元,在我方证件齐全后,又于19981998年年2 2月以车辆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我方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权月以车辆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我方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方损失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方损失4850048500元。元。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证据不足,原告方人员驾驶的出事车辆虽经投保,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证据不足,原告方人员驾驶的出事车辆虽经投保,但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车辆,原告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我方行使拒赔之

35、权但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车辆,原告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我方行使拒赔之权利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利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在该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虽已尽支付保险费之义务,但原告并未使其投保之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致使原告方之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风牌自卸汽车行驶中与他人所驾驶之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有主要责任未提出异议,已予以认可,故原告未尽被保险人应尽义务之过错应予确认,被

36、告依此拒赔,而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所述其司机驾驶的东风牌自卸汽车发生事故时,制动和灯光合格而要求被告履行赔付义务一节,因原告所提供之证据不足,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48500元之诉讼请求。二、诉讼费1970元,由原告担负。五、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

37、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2)赔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追缴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

38、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追缴,收归国库。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解释原则解决方式一、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二、解决方式协商调节仲裁诉讼保险金是否应用来还债保险金是否应用来还债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万元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

39、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须先用来还债?刘先生妻子丁女士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保险金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和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区别。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 但是,根据但是,

40、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第条规定,在以下种情况下,第条规定,在以下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没有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继承法第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第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1、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刘先生本人的生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刘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

42、保险金应由其监前债务和缴纳税款。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二、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三、可保利益的种类四、可保利益的变动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可保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第十二条)。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

43、合法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下下合法利益法律所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通过贪污、盗窃、欺骗等取得的财产以及走私物品、违禁品都无保险利益。一经发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上上确定的利益已经存在(现实的利益)或可以确定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如经营性财产,除财产本身外,因该财产的存在就能通过对该财产的经营而获得正常利润,正常利润是能够实现的预期利益,这种预期利益能够作为保险利益投保。上上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利益如人们因某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精神损害等。上上三、可保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

44、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房屋。合法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的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虽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但以财产为其履约对象。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可保利益、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

45、员具有保险利益(第53条)(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56)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以债务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具有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其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甲为其女朋友投

46、保航空意外保险。问甲是否可以为其女朋友投保?为什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19931993年年11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额达人民币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10万元。万元。19941994年年4 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

47、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10万元保险金。万元保险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25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保险利益:(一)本人;(

48、二)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依据这一款规定,奚某提出依据这一款规定,奚某提出的的“不应由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不应由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作为受益人的诉请好像是有道理的。作为受益人的诉请好像是有道理的。但但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252条第条第2 2款又规定: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121条第条第3 3款也规定:款也规定:“受益人

49、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依据这些规依据这些规定,作为投保人的制衣公司完全可以成为受益人。定,作为投保人的制衣公司完全可以成为受益人。值得注意的还有,值得注意的还有,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55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保险法法第第6060条规定:条规定:“人身保

50、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张某认可其制衣公司为受益如果被保险人张某认可其制衣公司为受益人,其行为是合法的。人,其行为是合法的。案例结论案例结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据此,法院判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据此,法院判决决1010万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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