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风险保险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是由下述双方就金融风险保险合同事宜进行订立,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定义1.1 本合同中所述的金融风险保险指投保人将其金融资产委托给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以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1.2 投保人指购买本金融风险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保险公司指受委托提供金融风险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第二条 保险费和投保资产2.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2.2 投保人应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其投保资产的种类、数量、估值等相关信息。第三条 保险责任3.1 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
2、任范围对投保资产进行保险。3.2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资产遭受的风险进行赔付,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赔付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3.3 保险公司应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尽快进行理赔,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赔付。第四条 保险费调整4.1 若保险费发生变动,投保人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以调整保险费支付方式及金额。第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5.1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进行核查,并告知投保人相关理赔手续、要求和期限。5.3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有关投资损失和其他必要资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第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
3、6.1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6.2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未使用的保险费。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若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约定的时间。8.2 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则该合同自动延续。8.3 本合同可因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解除或根据法律规定等情况提前终止。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9.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附则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保人(盖章):_日期:_保险公司(盖章):_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