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就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事项展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乙方承诺通过其售后服务网点为甲方提供以下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
• 定期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芯、燃油滤芯等相关零部件的更换。
• 故障维修:包括车辆日常损耗和意外损坏的修理。
• 其他维修服务:包括排放检测、轮胎更换、四轮定位等服务。
第二条 服务时间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间内完成维修保养服务。
第三条 服务费用
甲方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甲方所用车型、不同维修服务项目、故障程度等因素而定,费用明细详见乙方售后服务网点。
第四条 服务保证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承诺出现质量问题可提供相关的保修、索赔服务。
第五条 服务保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双方都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届满时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延长或终止合同,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视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甲乙双方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签订本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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