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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粮油行业协会章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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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粮油行业协会章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团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服务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关个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新疆粮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粮油相关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会员需求,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促进新疆粮油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坚持民主办会、服务立会、依法治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油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协助制定行业规划;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内部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经验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六)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活动,促进粮油产品流通;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为在粮油行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监督本协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会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实施。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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