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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企业破产重整合同书
鉴于:
(一)债务人[债务人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债务人住所地],因[简要列明导致破产的原因,如经营困难、债务沉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受理法院名称]提出重整申请,并于[年]月[日]收到该院作出的([年])[法院简称]破字第[裁定号]号《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名称或指定方式]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债务人名称已根据法院裁定变更(如有变更,写明变更后名称及裁定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人代表)本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在法院的引导和监督下,就债务人重整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重整期间
自([年])月[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解散,不得撤销或者转让重大财产,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活动,由管理人管理。
第二条 重整计划
(一)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经各方协商一致,债务人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案由)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债权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债权进行分类,包括: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税款;有担保债权;职工的安置费用;普通债权。具体分类标准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2. 债务调整方案:债务人承诺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债务:
(1)对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债务,在重整期间优先清偿。
(2)对拖欠税款所欠债务,在重整期间优先清偿。
(3)对有担保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担保财产的价值比例清偿。
(4)对职工的安置费用,按照[具体方案,如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提供安置岗位等]执行。
(5)对普通债权,在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具体比例或方案,如按照债权比例20%清偿]进行分配。
3.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原出资人[具体出资人名称或全体出资人]承认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并承诺[具体调整方案,如不退出、增加出资、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等]。
4.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本重整计划自法院批准之日起[具体年限或月数,最长不超过三年]内执行完毕。
5. 重整计划执行保障措施:
(1)债务人承诺在重整期间及计划执行期内,保持生产经营 continuity,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职工权益。
(2)管理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债务清偿方案,并监督执行。
(3)债务人承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并向管理人支付重整费用。
(4)[其他保障措施,如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重整资助等]。
6. 重整计划执行结果:预期通过重整,债务人能够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实现扭亏为盈,并按照计划完成对债权人的清偿。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法院方可裁定批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本合同即生效。
第三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重整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有权在重整期间继续经营业务;有权依法使用、处置重整财产;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重整费用和重整资助费用;有权申请使用出资人信用贷款。
2. 义务:必须全面配合管理人及法院的重整工作;必须如实向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财产状况;必须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清偿债务、支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必须保证重整财产不受不当处分;必须遵守重整期间的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有权监督重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监督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情况;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有权获得依法应当获得的债务清偿。
2. 义务:必须以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必须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必须按时申报债权,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配合管理人及法院的工作。
(三)重整监督人/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有权接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有权监督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有权就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向法院报告;有权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建议。
2. 义务: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必须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必须勤勉尽责,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按照法院裁定和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重整计划;必须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必须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四)其他利害关系人:职工、供应商、客户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承诺在重整期间及计划执行期内,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职工的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 违约责任与责任承担
(一)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的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债务清偿、财产处置、经营方案等,或有隐瞒重要财产、提供虚假情况的,视为严重违约。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已受偿的部分。
(二)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债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1.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七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通知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其他各方。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是各方就债务人重整事宜达成的协议,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为一份完整协议,除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外,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约定均不构成对本合同内容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三)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份,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法院(如有留存)各执[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人(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代表(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法院相关内容,如适用)
受理法院(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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