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保密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协议方)根据自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秘密信息的保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秘密信息指协议方在合作过程中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流,被提供方认为应当保密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市场数据、营销策略、客户信息以及其他保密信息。第二条 保密义务2.1 协议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对方提供的秘密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2.2 除非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方不得将秘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任何活动。2.3 对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仅限于协议方在本协议约定
2、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第三条 保密期限3.1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直至协议另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为止。3.2 协议方如发现秘密信息的泄露,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如协议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2 协议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5.2 如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他约定6.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变更或修订需要双方的书面协议。6.2 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6.3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之间关于秘密信息保密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签署人:协议方一名称 协议方二名称协议方一代表签字 协议方二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