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业务保密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出租方)与乙方(以下简称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保密租赁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保密义务1.1 承租方理解并承诺在租赁业务中所了解、知晓或接触到的任何与出租方相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专有工艺等(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均属于出租方的财产。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承租方应当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承租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1.3 承租方有义务告知其员工、代理人或委托人对保密信息的义务,并确保他们遵守本协议的
2、规定。1.4 本协议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开始,无论租赁业务是否已终止,本协议均有效。第二条 免责条款2.1 若承租方能够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 a) 该信息已是公众领域已知或公开的信息; b) 接收信息时,该信息已经以合法方式通过第三方披露给承租方; c)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租方有必要披露该信息。2.2 对于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更或司法裁定等超出双方控制的事件,导致承租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 违约责任3.1 若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保密义务,出租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并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
3、: a) 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或归还涉及保密信息的所有副本; b) 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根据具体损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c) 要求承租方承担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四条 协议效力4.1 本协议经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后生效,并在双方继续合作期间持续有效。4.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双方对保密义务、免责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同意,任何与本协议相违背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和表示,以及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尚未体现在本协议中的事项均无效。4.3 本协议包含了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完整协议,以及当事人之间关于租赁业务保密的全部约定,取代了之前双方就同一事项达成的所有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5.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出租方):_ 日期:_乙方(承租方):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