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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德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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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外国法制史(德国法),第六章 德国法,第一节德国法发展概况,一、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封建法最基本的特征:,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德国封建法中,影响最大的法典是:,萨克森法典:,又称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是著名德意志王国日尔曼习惯法汇编之一。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加洛林纳法典:封建时代后期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广泛使用死刑,刑罚残酷,适用肉刑。该法典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罗马法成为被全德各邦共同接受的法律文化遗产,是德国封建法重要渊源。,(,3,)邦法、城市法组成的地方法是德国封建法的基本形式,相对成熟和完备的地方法体系为统一后德国法的创制提供了有益的模式。可以说,近代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的。,二、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1)近代德国法律体系:1871年,普鲁士以“铁与血”的政策统一德国,建立了德意志帝国,普鲁士取得了在帝国的统治地位。,统一后不久,德国颁布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20世纪初,颁布了举世闻名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立了颇具民族个性的近代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又一个典型代表。,(2)近代,德国法特点:德国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因此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三、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919年,战败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四、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1933,年,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1)在宪政方面,,确立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性法律,。1933年颁布德国法西斯专政根本法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授权联邦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军事、外交等权力,甚至可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为纳粹政府的一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外颁布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1934年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取消总统,将总统和总理职权合并,称为元首,希特勒终身担任元首,并得指定继承人。,(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颁布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统治基础。,(3),在刑事法律方面,,加强刑事镇压,取消罪刑法定原则,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建立秘密警察盖世太保(,Gestpo,),,对每个德国人均有生杀予夺之权。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五、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战败投降。由于英、美、法三国和苏联对德国分别军事占领,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1990,年,10,月,3,日,实现统一。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1950年普鲁士宪法、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教材P.292.),二、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实行联邦制。宪法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2)实行君主立宪制,联邦元首称德意志帝国皇帝,由普鲁士皇帝世袭。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行使,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没有实权。,(3)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4,)推行军国主义。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和普鲁士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三、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1)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魏玛宪法赋予联邦中央极大权限,规定各邦宪法、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2,)实行议会制,赋予总统广泛权力。联邦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联邦总统任命总理和政府官员,统率军队,享有,强制执行权和独裁权,(以武力强制各邦遵守联邦宪法法律以及维护公共秩序),权力极大。,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国会负责。,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得终身任职。,(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规定。宪法第二篇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第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第二,宪法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限制。,第三,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工会议制度(,由工人和企业主代表组成得劳工会议制定企业规章,)”和“经济会议制度”。,四、1949年波恩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德国根本法。其主要内容是:,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基本法强调,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这种尊严是国家的义务;公民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家各部门均受其制约,任何人均可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宪法申诉。,2、国家结构形式采用联邦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各州享有本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3、基本法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规定了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并且大幅度削减总统的权力。取消了纳粹一党制,恢复多党制。,4,、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但,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只有选出新的联邦总理并且能立即组成政府时,原政府才可被推翻。,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五、德国行政法,1、坚持公私法划分,行政法仅调整公法法律关系;,2、以成文法为主体,概念明确、体系完整;,3、采取双轨制司法体制,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相互独立。,第三节 民法,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概述,(一)制定背景,、统一前各邦民法典,(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等),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二)制定经过:,1874,年,联邦议会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历经,13,年完成民法典第一个草案。这个草案受到多方批评。,1890,年联邦议会又成立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经过,5,年时间制定出第二个草案,在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的基础上,帝国国会对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后形成第三草案,于,1896,年,7,月,获得国会两院,通过,于,19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德国民法典内容,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和时效等作了规定。第二编债权法,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和保证等。,第三编物权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和质权等内容。,第四编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内容。,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1)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和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2)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2、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原则都作了适当限制;,3、法典规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第一,对容克(Junker:大地主)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亲属法方面保留浓厚封建制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严谨、体系严密、理论精深、概念科学、用语精确。,三、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对统一德国法制贡献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其历史地位主要体现:,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德国民法典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不仅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2、过错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取代;,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4、欧盟法成为德国民法的一个法律渊源。,第四节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德国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第五节 刑法,一、1871年刑法典特点,(1)它接受了资产阶级刑法的民主原则,宣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2)法典特别保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3)法典严格保护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详细规定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4)法典还专门规定了“宗教罪”和职务罪。,二、1975年新刑法典的特点,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年新刑法典”。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严格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废除了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3、严格保障宪法秩序;,4,、,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扩大假释适用范围,其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六节 德国司法制度,一、现代德国司法体制的特点,现代德国的司法体制,既考虑到各州的相对独立,又努力实行某种程度的统一,以提高司法效率。(1)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各州法院均为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任何不服州法院的案件,均可上诉于联邦法院,这是其司法单一化的一面。,(,2,)行政审判权分属各专门法院。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同于法国,德国行政法院并非受理全部行政案件的唯一法院。,(,3,)司法审级多样化。德国共有六种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这六种法院组成和体制不同,内部结构各异。有的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级一审终审制。这是德国司法制度复杂性的一面。,二、德国宪法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根据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建立,设于卡尔斯鲁厄(Karlsruhe)。,联邦宪法法院权限有四个方面:(1)裁决联邦与州及各州之间的争端;(2)裁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端;(3)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州法是否符合联邦法;(4)受理公民个人或团体的宪法控诉。,作为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德国宪法法院自其设立以来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对德国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妇女面纱、大学收费、欧元。,第七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一、德国法的历史地位,1.,德国法以其高度的学理性和独创性,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2.,德国法在坚持法典化方向和公私法二元化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创立新型法律部门,创设了经济会议制度和劳工会议制度,缓解了劳资双方的对立,促进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3.德国完善且独特的司法体制和通畅的诉讼渠道,将各种冲突有效控制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实现了国家长期稳定发展,这些都为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二、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德国法对法国法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2、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德国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区别:,(1)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德国法以其透彻的科学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3,)民法领域,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继承了潘德克顿法学的传统,概念精确,体系严谨,法理精深;,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不注重概念的精确和体系的严谨,但实用性强,语言流畅,通俗易懂。,(4)德国法和法国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第二,在部门法方面,德国首创经济法,并且使之迅速成为一个富有生气的独立法律部门。,第三,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事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统公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第四,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三、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异同,拿破仑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颁布,共分为人法、财产和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法三编,2002年,该法典增加了一个专门规定特别适用于海外领地的技术性条文的第四编,篇幅扩展到2302条。,第一编“人”(Des Personnes),包括:私权之享有、身份、能力、住所、失踪、婚姻、离婚、分居、养子、亲权、监护、禁治产等。,第二编“财产”(De la Proprit),包括:财产之分类、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等。,第三编“财产取得之各种方式”(Des Diffrentes mani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dt)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生前赠与、各种契约(买卖、互易、合伙、借贷、租赁、质押、婚约、准契约等等)、取得时效等。,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统一全国民法的第一次成功,其主要渊源包括罗马法、王室法令、习惯法、革命时期的立法和法院判例。法典贯彻了民事权利人人平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但法典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而且保留了封建制度的若干残余,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法典共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和时效等作了规定。,第二编,债权法,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和保证等。,第三编物权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和质权等内容。,第四编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内容。,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是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民法典。,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资产阶级民法典,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别:,(1)德国民法典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较明显的保守性。法国民法典从整体上来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德国民法典取得的巨大成就远远超过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德国民法典以其透彻的科学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3)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具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时代特征。,(,4,)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继承了潘德克顿法学的传统,概念精确,体系严谨,法理精深;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不注重概念的精确和体系的严谨,但实用性强,语言流畅,通俗易懂。,第八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也称“民法体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的具有共同的法律原则、概念、术语和法律逻辑与法律技术的一类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最早源于古罗马法,,即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日尔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日尔曼蛮族国家在法律方面实行属人主义,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欧洲进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存的时期。,日尔曼法和罗马法的长期并存与融合,导致出现了一些共同法律原则。,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查理曼大帝发动了继承罗马法和,统一法律的运动,,统一法律运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提高中央立法的权威;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建立完备的封建法院系统,促进法律统一;提高公权(公力救济)地位,限制和禁止复仇和私力救济。,随着封建化普通法原则的形成和查理曼大帝的法律统一运动,日尔曼法和罗马法进一步走向融合。,公元12世纪开始,以意大利为发源地,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西欧兴起了规模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这次运动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法律之光伊纳留斯(Irnerius),阿佐(Azo),公元12-14世纪,注释传授罗马法原始资料,使罗马法研究成为一门科学。,评论法学派:巴尔多鲁(Bartolus),公元13-15世纪,结合社会实践注释评论罗马法。,人文法学派:意大利阿尔恰托(,Alciati,),法国居亚斯(,Jacques Cujas,),公元,15-16,世纪。重罗马法的原貌,同时重人的理性、自由和权利,重法律的公正、正义,14世纪以后,欧洲大陆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具有了明显的共同特征或传统。其主要标志有:,其一,各大学均讲授罗马法,各国法学家均承认注释法学派的权威。在罗马法精神和各学派的熏陶下,一个崭新的法学家阶层登上西欧历史舞台,他们普遍进入各国国王政府中担任司法或行政职务。由于他们的活动,原来分散复杂的欧洲大陆各国法律出现了共同的特征。,其二,形成了统一的法观念。经过罗马法复兴,社会应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思想逐渐被各国接受,统治阶级把法作为基本治理手段,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法是社会关系主要调整器的观念在西欧各国确立起来。,其三,形成了欧洲普通法(,Jus Commune,)。欧洲统一的法观念的形成,注释法学派权威在欧洲各国的确立,以及欧洲各大学注释法学派培养的学生多数担任司法部门要职的事实,导致欧洲出现了具有共同的法律术语、概念和范畴的欧洲“普通法”,其对欧洲各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四,西欧多数国家接受了以欧洲普通法为表现形式的罗马法。,1804,年,3,月,21,日,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法国法典溶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和其他多种法律成分于一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统一全国民法的第一次成功。在法国法典的影响下,十九世界世界各国兴起了如火如荼的法律统一和法典编纂运动。,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巴西和南美洲诸国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通过系统的法典编纂,制定编纂了本国的民法典。这样,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包括美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家族,即大陆法系。,20世纪,随着德国民法典成功颁布实行,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德国民法典,作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集大成者,,体系完整、用语精确,不仅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民事立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20世纪后,大陆法系又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体现在:公法、私法互相渗透,出现了一些公私混合的法律部门;分权原则动摇,委托立法日益增多;随着欧盟法的问世和发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开始走向融合。,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以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8年法国商法典,1810年法国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等。,(2),以罗马法为历史基础。大陆法系从体系、内容、制度、原则至概念术语,基本上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如私法体系;时效、代理、所有权、债、侵权行为、监护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遗嘱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所有权、民法、监护、禁治产等重要概念。,(3)注重体系完整性和概念精确性。如法国、德国和日本都有六法体系,各个部门法也有完整的体系,如民法有总则、债法、物法、亲属、继承的完整的法典体系。对于法律名词和法律概念,如法人,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大陆法系也非常注重其明确性和精确性。,(4)以演绎推理为主要法律推理方法。,(,5,)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的法官那么高。在英美法系,法官不仅执行法律,而且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基本职能仅仅是执行法律,没有创设法律的权限。,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教材P.185),1、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2、历史渊源:罗马法;日尔曼法,3、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4、法官地位和对法律发展的作用:解释和适用法律;创制法律,5、法律体系:区分公私法,体系严谨;没有公私法划分和统一民法部门,体系较为混乱复杂,第七章 日本法,第一节,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一、中为己用以中华法系为基础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日本在7世纪以前没有系统法律制度,公元645年大化革新,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大化改新”后日本,开始全面学习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效仿中国颁布法典,以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最具代表性,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员。,大宝律令,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共有律六卷,令十一卷。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养老律令,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于公元718年制定,养老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断狱等12篇,500条,数目与永徽律一致。在法律思想与内容上,两者间亦有大量相同规定。,御成败式目,公元1192年日本进入以幕府为中心的“武家政治”时期,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御成败式目(又称为贞永式目),成败系审理、裁判之意,式目指成文法规。,御成败式目继承了养老律令的法律原则,又较多地吸收了武家的社会生活习惯,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御定书百条,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日本封建法的特点,1.,日本封建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律影响,日本封建法三大渊源大宝律令御成败式目和公事方御定书是日本封建法模仿中国法的集中体现。,2.,日本中央集权时期封建法主要维护天皇王室特权,幕府时期封建法主要保护以将军为首的武士集团利益。,3.,日本封建法各个阶段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地位。,4.,日本封建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公法较私法发达。,5 日本整个封建时期法律都体现了等级不平等、确立封建土地制度、男尊女卑等特征,二、脱亚入欧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律制度。1868年明治维新至1907年制定刑法典,其间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奠基时期,。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至1875年明治天皇发布诏令建立立宪政体。这一时期对法律制度作了较大改革,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等刑事法规,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第二时期为法典编纂时期,。,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初以法国法为模式编纂了“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后来转而仿效德国法。,1889,年 日本“明治宪法”,是日本效仿德国法的首次成功尝试,该法主要仿照,1850年普鲁士宪法,制定,随后还仿照德国法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确立。,日本最终效仿德国法的原因是当时普鲁土与日本国情有重要共同之处:第一,两国资产阶级革命均不彻底,留有大量封建残余。,第二,日本存在着天皇崇拜的传统,而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国王绝对主权原则。,三、嫁接引进借鉴英美法系现代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迫于美国的压力进行了法律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对英美法系的内容,特别是宪法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吸收,主要有:,(一)采取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内阁制。内阁只对议会负责;司法权属于法院。,(二)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受美国法影响极大。,(三)效仿美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四)在各部门法方面,广泛吸收了美国法的内容。如:以美国法为模式禁止垄断法(,1947,年)、证券交易法(,1948,年)、公司更生法(,1952,年);在诉讼制度上吸收了英美法中的对抗制和当事人主义。,第二节,日本宪法,一、明治宪法,日本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称为“明治宪法”,次年实施。其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确立天皇专制制度。宪法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确立了天皇主权原则。虽然国家统治权主要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成,但宪法确认天皇拥有陆海空军队统帅权,形成军部独立于内阁行使军权的特殊现象。日本明治宪法体制下形成的这种由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等组成的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行使军权的现象,日本学者称之为“二重内阁”。,(2)宪法规定了“臣民”享有有限的自由权利,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近代的法律体系及推进日本政治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大权,这为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侵略战争提供了可能。明治宪法一直实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日本国宪法制定的背景及其特点,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1946年由驻日盟军主持制订的日本国宪法公布。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其内容特点有:,(1)否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天皇,确立国民主权原则。,(2),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宪法以专章对“放弃战争”作了具体规定,即“日本国民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3)扩大公民自由和权利,强调人权保障。,(4)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在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须集体辞职。,第三节,民法,一、1898年日本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又称为“明治民法”,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一般内容和原则,但保留了大量封建内容:(1),物权篇,专章规定体现封建剥削的永小作制度。(2),亲属篇,沿用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的制度,对户主的特权与家庭成员的从属地位作了规定。,(,3,),继承篇,规定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财产继承。家督继承是户主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其继承顺位是男子优于女子、婚生子女优于非婚生子女,并且均以年长者为优先。,二、日本现代民法的发展变化,日本民法内容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下列方面:,(1)民法基本原则发生了演变。战后民法典确立了“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人格平等原则”以及无过失责任原则。,(,2,)财产法中某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得到发展。公益法人的范围已经扩大,物权的种类增多。所有权制度、担保制度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3)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废除封建色彩浓厚的户主和家族制度,强调夫妻双方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4)继承制度也有很大变革。废除家督继承制度,确认继承仅限财产继承,财产继承的法定顺位依次为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各自的应继份相等,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恒为继承人。,第四节,日本法特点与历史地位,一、日本法发展的特点,(1)日本封建法在内容和体系上都模仿了中国封建法律,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影响。,(2)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影响。日本近代法属于大陆法系,并更加具有德国法的特点。,(,3,),20,世纪以后,,日本法又受到英美法系影响,主要体现在制定信托法、陪审法和少年法等单行法规,但是这些并没有改变日本法的法系属性。,二、日本法的历史地位,(1)现代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也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2)日本法的发展说明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本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日本法律的不断完善,日本法律的发展完善又反过来促进了日本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两者之间存在有机联系。,(3)在日本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完整的法学理论。,(4)日本法的发展促进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日本社会的安定。,三、案例分析:三方一两损,据说江户匠人有把当天手头的钱全部花光的习惯,而且死要面子。一日,泥瓦匠金太郎捡到了一个装着收据和图章的钱袋,里面有三两金子。根据收据得知失主是木匠吉五郎,便立刻动身去归还。吉五郎不但不感谢,反倒不满:你送来我好不容易丢的钱,我今天又得想法子把这三两金子花光!我留下收据和印章,你把金子拿走!金太郎是个死心眼:东西是你的,我不是为了要金子来还你的!两个人最终互相撕打起来。,法官大冈越前守自己拿出一两金子,宣布褒奖吉五郎和金太郎每人2两金子。这事才算了结。,结果等于是三人各损一两,所以这个结果就叫“三方一两损”。,第八章 欧洲联盟法,(选择性内容),第一节 欧盟的产生和发展,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年月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年月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年月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年月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年月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将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年月日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个。,年月,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年月日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欧盟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个。,年月日,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个中东欧国家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从个增加到个。欧盟成员国总面积达到万平方公里,人口约亿。,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增加到27个。,年月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第二节 欧盟法的渊源,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渊源和派生渊源两大类。,基本渊源,指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主要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盟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和修改欧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派生渊源,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的主要机构,主要是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制订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一、共同体基础条约,二、欧盟制定法:(立法程序一般为欧盟委员会提出草案,必要时需接受欧洲议会咨询,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包括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等形式。,条例,是指在欧盟整个范围内可直接和统一适用的规定,被认为是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具有普遍适用、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指令,是指为履行与欧盟有关条约义务作出的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并指令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其转换成国内立法,以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规定。指令只强调目的,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则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自行决定。,决定,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它即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司或个人作出,决定仅对其指明的成员国、公司或个人有约束力。,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欧盟理事会对某个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各成员国提出的建议。,三、法的一般原则,四、判例,五、欧盟法的特征,A、超国家性,B、具有联邦性功能,C、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第三节 欧盟法的主要制度,一、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它是独立于欧洲联盟框架下所有诸条约之外的一个国际组织。,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的决定,处理联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欧洲法院是欧盟司法机构,现有名法官和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审计院年成立,由人组成。,欧盟(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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