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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医患纠纷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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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目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案例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陈女士父亲在安贞医院接受心脏移植手术,术后,40,余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陈女士起诉称,其父办理普通入院,抵院后被告通知马上进行心脏手术,让刚进过早餐的患者毫无身心准备,又不了解手术风险便被推进手术室。患者移植术后右心严重心衰,尽管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但右心功能未能恢复,导致急性肝功能受损,肾功能衰竭等,最终患者因心脏衰竭死亡。,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主要有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定程序、非法使用供体,且该供体不合格等过错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安贞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选择医疗权等权利,并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余万元。,心脏移植手术失败,患者家属状告北京安贞医院,经陈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陈女士父亲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安贞医院存在未见患者同意的书面意见、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全面、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但是,院方在被鉴定人具有心脏移植指征,未见明显的禁忌症的情况下,对其行心脏移植术,其手术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被鉴定人因自身患有多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术后代偿功能较差,其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恶化所致。,鉴定意见最终为:安贞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可为,25%,。,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25%,。,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核算具体赔偿数额,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供体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8887,元。,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来源:中法网学校,左右不分,2012,年,6,月,6,日,齐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次日上午,齐齐到该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齐齐为,此花费医疗费,139.5,元,同日,齐齐的父亲认为医院的诊断报告书,有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却是,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生经再次读片,诊,断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齐齐,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同年,7,月,3,日,,该院医务科科长向齐齐的妈妈赔礼道谦,并愿意协商解决此事。,同年,8,月,13,日,齐齐父母向该医院提出赔偿,6230,元的赔偿要求,,该医院不同意。,另查明,同年,7,月,16,日,齐齐在另一医院进行复查并支付,112,元,检查费,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后踝见模糊透亮影,对位对线良好,,余未见明显异常,右胫骨后踝骨折。孩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案情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齐齐在该医院治疗,该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关检查,故齐齐与医院为医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齐齐的伤情并非因医院造成的,医院错写报告单的行为虽未加重齐齐的伤情,但对其及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医院应对齐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事实考虑,医院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范围为:复查费,112,元、交通费酌定,1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500,元,共计,712,元。,齐齐其他的损失并非因医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的,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thank you,依,医,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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