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毕业论文(设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研究.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2502503 上传时间:2025-10-21 格式:PDF 页数:55 大小:2.20M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论文(设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研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毕业论文(设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研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分类号密级.UDC编号 1052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研究 中文摘要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民法 学者言必称“法律行为”也是不足为奇的事情。自从潘德克顿体系的创始人,海德堡的 民法学者及大法官海瑟(Heise)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之后,学术界对 法律行为本质的争论便不绝于耳。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就是在这种环境下渐趋成 熟,并形成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行为的理念,最终体现出了意思自治的私法价值 观。但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以及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则是“合法性”,而不是“意思表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我国民法在接受大陆法系民法成果的过程中,未能很好地继受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由此形成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传统民 法上的“法律行为”向来属于“形似”而“神不似”的怪现象。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我国 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厘清其 本质。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并以此作为出发点,来研究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的 意思表示理论。进而探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含义及其类型,并结合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 家(或地区)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最终建构出意思表示不真实 类型化理论,期冀以此对我国建立完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制度助绵薄之力。文章共分为 五大部分,其中:第一章主要阐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本理论。以法律行为的语源、概念作为出发点,描述了“法律行为”一词的产生和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确立,讨论了法律行为的本质 问题。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论述了意思表示的含义及其成立,探讨了意思表示与法律 行为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最后,本章的落脚点便是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理论进行概述,明确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含义,归纳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化的实践价值,由此交待了 本文的写作意图。第二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几部较为典型的民法典的介绍,分别研究了 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制度的规定,对 上述各民法典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含义几个基本类型作出了简要的概述,同时对相应的 规定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总结经验,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建立意思表 示不真实类型制度作出了很好的理论准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现状。分别以现行的 1两部法律和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为对象进行研究。在对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的规定进行探讨之后,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评价;在对三 部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草案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的建议的讨论基础之上,也分别评 析了各建议稿的思路和作法。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本文体现成果的部分。在前面两章介绍评议的基础 之上,总结经验,吸取优秀、先进的立法成果和理论精髓,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立 法环境,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本类型。最后以此为逻辑起点,详 细介绍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五种基本类型。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部分,即关于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制定较为成熟完备的意思表示 不真实类型的设想和建议。在作出一番设想之后,提出了若干建议。并期待这些拙见对 未来中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界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理论拥有更富成熟、更富经典的 规范和认识助一丝微薄之力。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化2ABSTRACTJuristic act is a very important category in civil law theory and civil legislation of the civil law system.It is all in a days work that civil law scholar says juristic act”.Since the justice Heise,who is a Heidelberg civil law scholar and as the beginner of Pandekten System,brought to light that juristic act has the attribute of declaration of will at the first time,the debate about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juristic act has never been interrupted in academia.Juristic act of traditional civil law w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ophisticated under this condition.The idea that juristic act is actually declaration of will in nature came into being,and it embodied the civil law value of autonomy of the will in the end.But in China civil legislation and civil law theory,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the civil juristic act is legality,not declaration of will”.Maybe for some reasons,we didnt inherit and accept the traditional juristic act theory perfectly during accepting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continental civil law.So the strange phenomenon that civil juristic act in Chinas civil law and juristic act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 are alike but unlike in nature came in existence.This position will be adverse for us to draft Chinas civil code.We must re-consider our civil juristic act system and apprehend the essence.The paper is written under this background.As starting point,it analyzes the theory on the declaration of will,approaches the meaning and category of the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and discussed the typical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9 regulations on category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on about the theory on categorization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I hope that it could bear a hand to build up Chinas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system.The paper contains five parts.Including:Chapter One mainly explained the basic theory about current declaration of will.Starting as the etymology and concept of juristic act,it described the creation of the word juristic act”,discussed the development,establishment and essence of the juristic act system.Secondly,it clarified the meaning and found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will,researched the subtle relations between juristic act and declaration of will.At last,the paper aimed at explaining the meaning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Generalizing the practical value,the papers intention was laid stress on.Chapter Two analyzed the regulations about the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system ofFrance,Germany,Japan,Switzerland and Chinese Taiwan district.Explaining every category of the above civil codes,it assessed the correlated regulations.On the basis of summing up experience,we are ready for building up the system of categorization for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in Chinese civil legislation.Chapter Three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and theory actual state of Chinese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system.Separately,it approached two current codes and three proposals of law draft.After approaching,it gave a well-judged estimation one by one.It made a concrete evaluation after study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type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which defined in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on Civil Law of the P.R.C.and the current Contract Law.So it brought a concrete estimation in the end.Chapter Four is the kernel part of the paper.Its also impersonation of the papers fruit.On the basis of two previous chapters explanation,and on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rom excellent,advanced legislation and theory pith,it adduced the basic category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which is fit for the condition of China.As logical starting,the paper introduced five basic categories on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 at length.The last part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paper that its assumption and suggestion on Chinese civil code drafting about improvement and perfect categorization of 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After making some thoughts,it delivered some suggestions.And expecting all these work can turn a hand,via building up more perfect and more classic theory on juristic act and the declaration of will system,in drafting Chinese civil code and in civil academia.Key Words:Juristic act;Declaration of will;Unreal declaration of will;Categorization目录第一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本理论.1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说.1一、法律行为的语源.1二、法律行为的概念.1三、法律行为的本质.2第二节意思表示综述.4一、意思表示的含义.4二、意思表示的成立.4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6第三节意思表示不真实总说.6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含义.6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的价值.7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8第二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的立法比较.9第一节法国.9第二节德国.11第三节瑞士.14第四节日本.16第五节我国台湾地区.18第三章 我国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立法与理论现状之认识.22第一节 立法现状以现行的两部法律为对象.22一、民法通则.22二、合同法.24第二节 理论现状一一以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为对象.26一、法工委草案.26二、社科院草案建议稿.27三、人民大学草案建议稿.29第四章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分析.31第一节真意保留.31一、真意保留的含义.31二、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31三、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31四、其他.32第二节虚伪表示.32、虚伪表示的含义.33二、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33三、虚伪表示的法律效果.33四、其他.34第三节错误.35一、错误的含义.35二、错误的类型.36三、错误的法律效果.38第四节诈欺.39一、诈欺的含义.39二、诈欺的构成要件.39三、诈欺的法律效果.40第五节胁迫.41一、胁迫的含义.41二、胁迫的构成要件.41三、胁迫的法律效果.42结语一一关于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化的设想和建议44参考文献.46后记.第一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说一、法律行为的语源从法律的发展进程观察,可以看到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从契约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 象出来的,在这一制度取得表意行为普遍规则的一般形态之前,它更主要地表现为相互 独立的具体设权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规则。通过对古代罗马法的考察,我们发现,在罗马法上,根本就没有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只有各种具体的名称,如买卖行为、使 用借贷行为、赠与行为、遗嘱行为,等等。所以,尽管在罗马契约法和遗嘱法中对契 约和遗嘱行为规定有较为详细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罗马法上 并没有建立起对一切表意行为普遍适用的统一法律行为制度,也并不存在法律行为或与 之内容相同的概念。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弗卢姆(Werner Flume)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 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 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 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至于谁是“法律行为”的首创者,学者一般认为,潘德 克顿体系的创始人,海德堡的民法学者及大法官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 纂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一书中所使用的Rechtgeschaeft一词,第一次揭示了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 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发展。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这是法典对法律行 为这一概念以及对该制度的首次承认。但是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法律行为制度的应 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在总则编中用了 59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有关 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也许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在学术界,对有关法律行为的概念、本质等问题一直存在着巨 大的争论。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有学者指出,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具有“意思表示”属性。这种揭示使得法周相: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582页。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2卷(总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3年8月。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04-506页。1律行为这个概念较之以往所称的“适法行为”概念,有了理论和制度上的重要差别。从 概念的角度而言,“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至少有两个意义:其一,对自由追求法效 果的行为,在制度上已经能够规定到它的内部结构一一尤其是意思表示这个部分,为法 律生活中更精确地运用和识别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与不生效法律行为 提供了制度标准;其二,在全部的民法结构中,突出了自由追求法效果行为的中心价值 法律行为是一切法律要件中最重要者。所以可以说,法律行为概念一经产生,立即 对整个民法带来了一场理论革命。关于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学说和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大陆学者一般认为,“所 谓民事法律行为指已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或认为,“法 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认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 示而使发生法律上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也”;“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 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或“法律行为 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传统民法理论 认为,所谓法律行为也就是意思表示行为。按照萨维尼的认识,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 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温德希特 也认为,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之创立的私的意思宣告。这些认识对德国后来的民法 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 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它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而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 他事实要素。但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怀疑: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所以现代德 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仅有用语上(更为抽象)的改变而无实质性变化。总之,本文认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本质诚如前面所言,法律行为是一种旨在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现分析这一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423页。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一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52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13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297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84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88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95-96页。2概念,用以明确法律行为的本质究竟为何。首先,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将足以构成法律行为内容之意思,表 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法律事实,一切法律上的效果皆以意 思表示为基础。大凡各种行为,都是意欲表彰其内心意思于外部。法律行为即是一种 意思表示,因意欲产生私法上的效果即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将其 意思表彰于外部。所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一个或几个意思表示。我们知道,法律 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所以,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必要不可缺的法律事实,并且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私法上 的效果都是依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的。对此,有学者指出,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 行为之中心问题焉。其次,法律行为是能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所谓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意指能 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即私权的得丧变更的效果。如果没有产生私法上 效果的意思表示,则即使受道德的约束,那么这种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至 于其效果如何,则在所不问。同时,需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并不是可以产生任何法律上的 效果,而仅仅可以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我国传统民法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以私人欲 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由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前引 胡长清语)。其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即私权的发生、变更、消灭。由于法律行为概念也广 泛应用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学上,所以须明确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的效果。同时,我 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达的含义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上 的效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效果,首要的原因还在于从事法 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而引起这种法律效果。当然,在这种逻辑过程中,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正如拉伦茨教授所说 的,在通常情形下,法律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即以最后引起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 的行为。有鉴于此,本文建议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抛弃民法通则第54条对法律行 为规定的立法定义,还法律行为以传统民法理论上的本来面目。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史尚宽先生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成立要件。依据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成 刘清波:民法概论(修订初版),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10月,第99页。李宜琛:民法总则(台六版),正中书局,1977年10月,第247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426页。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 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 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不合时宜的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直接使用“法律行为”一词,并正源其实质含义。第二节意思表示综述一、意思表示的含义上文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阐述,其目的对于本文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如有学者指出,从功能与作用的角度而言,法律行为之在西方是从倡导和弘扬行为人(也就是私法关系的主体)不为立法所禁止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入手点的,进而达到确 保和实现人人都有独立人格的终极目标。所以,可以说,大陆法系最早提出法律行为 概念与推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包括将法律行为确立为民法的专项制度,目的均在于倡 导和弘扬不为立法所禁止的个人自由主义。然而,意思的独立是普通自由的一个要素,这是法律的自由,简要地说,这是人们利用意思行为,当这个行为具有合法的目标时,以创立法律地位的权力。于是意思表示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可阻挠地联系在一起了。前已述及,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 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学者对此已取得一致。通过对诸多学者著述的研究,不难看出,尽管学者们“意思表示”所下定义的措辞用语不尽相同,但是关于“意思表示”这一概念的基本理解还是趋于同 一的。本文亦以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然而,我们若进一步分析,将会发现学者对“意思表示”的概念只是作出了一般含义的 概括理解。这就意味着,如对意思表示的成立或其构成要素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则是 可能的。二、意思表示的成立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见解,意思表示的成立需经历两大阶段: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 阶段。在内在意思阶段仅表明意思表示的内容,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在外在表示阶 段则指明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又称为客观的表示行为。学者们对此并无争议。但是,高在敏、陈涛:论质、齐I、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总第122期)。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49页。4在对内在意思要素的内容分析上,学者之间却有极不相同的认识。按照德国传统民法的 概括,意思表示成立要件可抽象为以下五项,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行为 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前四项为内在意思要素,后一项则为外在表示要素。而我国台 湾地区的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应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 项。其中,“效果意思,即表意人内心企图发生法律效果之欲望”;“表示意思,即表意 人欲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意,其介于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或者说“表示意 思,即表意人有使存于内部之效力意思表现于外部之意思”。而“表示行为即表意人将 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还有一些观点,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意思表示成立要件应 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表示行为三项(氏著民法总论),胡长清先生认为应包括 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和表示意思四个阶段(氏著中国民法总论),李宜琛 先生却认为只须具备表示行为及效果意思两种要素,表示意思不必加入要素之内焉(氏 著民法总则)。综合比较,本文以为李宜琛先生的观点尤值赞同,即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只须具备 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即可,不需其它要素。因为“依近代法律的社会化,被保护者是意 思的表示,而不是意思的内部行为,因为只有意思的表示是社会的行为。意思的行为恒 在具有合法客体的条件下受到保护。这是意思行为之法律保障的必要而充分条件”,所 以,在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中应以表示行为为本体,纯粹客观地予以观察。学者的观点 中,之所以在诸要素之中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其主体,主要是个人本位在民法思想上的 体现。依据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认为私法上的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完全应由个人 的自由意志决定,法律行为既然以私法自治为最高的指导原则,那么意思表示之成立必 须有个人的效果意思,且必须经过表示意思,方能表现于外部。然而,众所周知,个人的内心意思是什么,往往从行为的外部无从得知。如果依据 这种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则势必使交易的相对人遭受无可预知的损害,于交易秩序的 稳定亦然不利。所以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领域的确立,于是 放弃个人意思自治的崇高理想。认为意思表示并不是以个人的心理意思为发生法律效果 的主权者,意思表示不过于私人间作成规律个人生活关系之规范而已。所以,我们不 得不依社会情势之变化,转而以外在的表示行为为意思表示的构成主体,不为内在的主刘清波:民法概论(修订初版),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10月,第99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年8月,第236页。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88页。李宜琛:民法总则(台六版),正中书局,1977年10月,第247页。5观因素所困扰。于是,意思表示的成立,仅需具备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两种要素即可。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几乎是与“法律行为”同时出现的,都是德国民法理论的基 本概念。德国法学的法律行为理论原来认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系同一语。法律行为 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就是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同一语使 用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基本上也采取此种见解。据此,不少学者认为,法 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不能分开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然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并非完全一致。在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还是有细微的差 别。如要物法律行为(即实践性法律行为)中,除了意思表示行为之外,尚需进行标的 物的交付方能成立;另如在登记法律行为中,除了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履行登记行为方 使生效。所以,现在的理论倾向于认为,意思表示仅是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是法律行 为的核心要件。正如有论者指出,“意思表示在形成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的意义还在于,它把大量的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为,如事实行为等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从否定的方面 界定了法律行为J第三节意思表示不真实总说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含义现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因此,法律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即意思表示应 当反映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即真意。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这已 为学界达成共识。反之,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不能产生完 全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由决定的内心意思的真实反映。即行为 人内心意思的形成是自由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出来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与其内 心真意是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并且它应包括表示一 致与意思自由两个方面。所以有学者指出,意思形成自由、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 基础,意思表达准确、符合真意是意思表示真实的直接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 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作出的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2卷(总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3年8月,第70页。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204页。6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这就出现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现象。所以,意思表示不 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状态。同样,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也包 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个方面。在一些学者论著中可常见到“意思表 示瑕疵”概念,且同样分为两种形态,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和不自由。本文以为,从逻辑 上讲这两种分类是相对的。因为,如果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往往会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严格地说,使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似更妥当。故而,本文放弃“意思表示瑕疵”这一 概念,统一使用“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一术语。将意思表示不真实,划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类,是抽象思维 具体化的结果。其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意思表示与真意不相符合。若以当事人是 否自知其不一致为标准,可细分为自觉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称故意的不一致),有 真意保留、虚伪表示等情形;不自觉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称无意的不一致),如错 误等诸种情形。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一方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 意思表示。如诈欺、胁迫等等。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的价值意思表示真实是意思表示理论的常态,然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种种样态的偶尔出现 也是不可避免。本文研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即期冀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多种常见 样态予以归纳、总结,从而理性地把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范体系,以此提高意思表示 理论的实践价值。正如理性法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律形式体系化和抽象化的追求,使得法律行为这一术 语可能被创造出来,并纳入到民法典中一样,我们也力图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种样态 进行体系化和抽象化,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理论能够推导出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有针对 性地指导实践。从法学方法论上讲,这种体系化方法主要是一种归纳方法。在这种方法 下,先有一个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理论框架,然后再由这个框架中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原理和规则,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推导出其它下位概念和规则,如 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诈欺、胁迫等。正如迪卡尔从一个确定的逻辑起点建立了一整套 哲学体系,从而囊括所有知识一样,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理论而言,最重要的也是要找 到一个根本点,然后从这个根本点推导出各种具体法律的规范。这个根本点就是意思表 示不真实的类型化,这个规则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抽象的。其实,这种类型 化、抽象化的过程实则是具体化的过程。反之,具体的形态也是抽象化过程的结果。我 们可以运用划分的技术将意思表示不真实一级划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 7自由,两者还可以二级划分为真意保留和诈欺、胁迫等。也可以运用综合的技术,反推 回去。在这里,划分的技术是指,将一个种概念划分为若干属概念,再将属概念划分为 更次一级的事项这样的反复分析过程,综合是指将若干属概念归入到它们的种概念,再 将种概念归入更大的种概念中的反复的归类过程。这两种技术在类型化的过程中不可 缺少,并且必须准确运用。这样不难看出,这种类型化的价值在于,它使得法律规范和 法律体系形成一个逻辑一致,前后拘束的有机体。这样,就能够把法院拘束在逻辑和法 律体系之中,以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通过划分和综合两种技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的体系化、类型化过程中的运用,本 文拟正式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划分为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错误、诈欺和胁迫五大 类。其中,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可以综合为有意识的不一致,再与错误这种无意识的不 一致又可综合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诈欺和胁迫可综合为意思表示不自由,这两者即 可综合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样,在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过程中,我们既可运用 划分的技术进行演绎对其具体化,又可运用综合技术进行归纳对其抽象化。两者之间在 乎内在体系的逻辑一致,这也是划分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的标准。本文的讨论即从这一 标准出发,并结合研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类型的相关 规定。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59页。第二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的立法比较第一节法国一、基本概况1800年8月,拿破仑任命了四名法学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开始了民法典的起 草工作。从1803年3月15日起,立法机关将民法典的内容以单行法的形式分编、章对 外公布,最终于1804年3月30日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 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 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 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 想。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它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这种精神理念对我们有着充分的启示、指导作 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的思想内容。通过对法国民法典(本节以下简称“法典”)的研究,我们不难总结出值得借鉴、学习的思想及其影响。本文应予关注的是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 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务求个人的真 实意思。法国民法典的这种意思主义,就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二、主要内容法典从内容上看,共分三编(不含前6条的总则部分),计2283条。第一编(第7-515 条)规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