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馆展览合作协议展览合作协议甲方:(美术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合作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鉴于甲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并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为加强美术文化交流,共同推动美术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签订本美术馆展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甲方和乙方将共同策划、组织并举办美术馆展览,以促进两方的艺术研究与交流,提高公众对艺术的认知度和欣赏水平。第二条 展览内容1. 甲方和乙方将协商确定展览的主题、内容、形式、规模、时间、地点等细节,并在合作协议生效后进行详细规划并书面确认。2. 展览内容应
2、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涉及政治敏感、违法违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3. 展览内容应秉持公益性原则,为公众提供优质的艺术体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双方可在协议期满前协商延长合作期限,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条 人员配合与协调1.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组织与策划展览。2. 展览期间,甲乙双方应派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展览安全、保管、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工作联系人,确保信息沟通畅通。第五条 费用和权益1. 展览策划与组织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并在协议生效后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2. 展览期间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共享或按协商达成的比例分配权益。3. 双方通过合作交流获得的学术研究成果,应共同实施或协商共享。第六条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对接触到的涉及对方商业机密、艺术创作机密、展览组织机密等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第七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八条 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等相关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