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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任务一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预算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职能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原则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构成(五级)
中央、省、市、县、乡
注意问题
1、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乡,可以暂不设算;2、县以上政府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分类
具体构成
中央预算
中央各部门预算
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对地方的返还、补助
地方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各部门预算
下级向上级的上解收入
上级对下级的返还、补助
总预算
本级预算
汇总下一级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3.总预算
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管理职权:(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人;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预算管理的主体
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批准权、变更撤销权(监督权:乡级人大)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审查批准权、撤销权、监督权
各级政府
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撤销权
各级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组织权、提出方案 、定期报告权
各级部门
编制草案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定期报告权
各单位
编制草案权、按规定上缴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人。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人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级次
审批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县以上预算调整方案
本级人大常委会
乡预算调整方案
乡人大
六、决算
级次
编制
审批
中央决算
国务院财政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决算
县以上财政部门
本级人大常委会
乡决算
乡政府
乡人大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任务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特点主要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以及极大的影响力。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不包括捐赠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一是公开的内容。
二是公开的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货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的优点: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争取价格优势和优质服务、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缺点: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二)分散采购
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分散采购的优点: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缺点: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会导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容易滋生腐败。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7)其他合法权利。
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g)其他合法权利。
供应商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其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1)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
当前政府采购最主要方式,供应商不特定
邀请招标
供应商数额: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数额: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供应商数额:惟一供应商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供应商数额: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适应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任务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增强了透明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存放在国库,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库款调度更加灵活,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支出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对分开,从机制上防止了营私舞弊。财政部门、支出单位、结算银行都持有可以相互核对的资金支付账册,预算执行规范透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人、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人和支出。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人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三、财政收人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人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人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人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人,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人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人,比照上述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人,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人的当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人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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