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新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需方):[需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需方地址]
联系电话:[需方电话]
乙方(供方):[供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供方地址]
联系电话:[供方电话]
鉴于甲方拟建设[项目名称]人防工程项目,需要采购并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愿意提供所述设备并进行安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用于甲方可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门、防护窗、密闭门、防毒通道、洗消间、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等相关设备。
1.2 本协议所称“技术标准”是指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明确约定的标准。
1.3 本协议所称“质量保证期”是指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期限。
第二条 供方承诺与责任
2.1 供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均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规格、型号和数量,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2.2 供方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并满足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相关要求。
2.3 供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设备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2.4 供方负责组建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装队伍,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安装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完成所有设备安装工作,确保安装质量符合技术标准。
2.5 供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单位进行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
2.6 供方负责对安装完成的系统进行调试,并提交调试报告和相关数据。所有功能性、防护性测试(如密闭性测试、防毒通道功能测试、启闭力矩测试等)均需在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并指导下进行,测试结果需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标准。
2.7 供方对提供的设备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非外力因素导致的性能故障或损坏,供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需方责任与义务
3.1 需方应向供方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必要场地、水源、电源及施工条件,并保证供方安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便利。
3.2 需方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与供方就设备供应、安装、验收等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3.3 需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对到货设备、安装过程、设备性能及测试结果进行检验和确认。如发现设备或安装不符合约定,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限期整改、返工或更换。
3.4 需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供方支付合同款项。
3.5 需方应组织或参与对安装工程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合同标的与范围
4.1 本协议项下供方应向甲方供应并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此处详细列明设备种类、型号、规格、数量,例如:某型号防护门XX樘,某型号防护窗XX平方米,某型号密闭门XX樘,防毒通道通风系统一套,洗消间通风及电气系统一套等]。
4.2 供应范围:指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具体地址]的施工现场。
4.3 安装范围:指乙方负责根据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联动及测试工作,直至通过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最终验收。
第五条 价格与支付
5.1 本协议项下设备及安装服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其中设备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安装费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含税/不含税请明确)。
5.2 支付方式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例如:银行转账]。
5.3 支付节点及比例:
5.3.1 合同签订后[XX]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即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作为预付款。
5.3.2 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XX]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即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5.3.3 安装工程完成并通过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后[XX]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扣除预付款和已付款项后的[XX]%,即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5.3.4 上述第5.3.2、5.3.3款款项支付后,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预留不超过合同总价款[XX]%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无遗留问题后[XX]日内支付。
5.4 支付账户信息:
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乙方全称]
开户银行:[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乙方银行账号]
第六条 交货与安装
6.1 交货时间:乙方应于[具体日期或时间段]前将所有设备运至甲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具体地址]的施工现场。
6.2 交货地点:甲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具体地址]的施工现场。
6.3 交货要求:设备运抵现场后,乙方应负责办理卸货事宜,并清理现场。交货时应随附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质量证明文件。
6.4 安装期限:自设备全部到场并完成安装准备工作之日起,乙方应在[XX]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6.5 乙方应在安装开始前[XX]日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详细的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征得甲方或其监理单位的同意。
第七条 验收与测试
7.1 验收:分阶段验收,包括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过程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
7.2 设备到货验收:乙方将设备运抵现场后[XX]日内,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设备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及随附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记录。
7.3 安装过程验收: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每[XX]日或每完成一个关键节点后向甲方或其监理单位报告进度,并邀请进行现场检查。甲方或其监理单位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7.4 最终竣工验收:安装及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操作维护手册等)。甲方或其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XX]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7.5 测试:所有功能性、防护性测试必须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并由供方负责实施并提交测试报告。测试标准应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技术标准。
第八条 质量保证与保修
8.1 质量保证期:本协议项下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最终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XX]年。
8.2 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非外力因素导致的性能故障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XX]小时内响应,[XX]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根据距离约定具体时间),并在[XX]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恢复正常功能。所有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
8.3 保修期: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供方仍提供维修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供方违约责任:
9.1.1 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XX]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XX]%。逾期超过[XX]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XX]的违约金。
9.1.2 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 安装不符合约定,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相应损失,并解除合同。
9.1.4 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履行免费维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9.2 需方违约责任:
9.2.1 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XX]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XX]%。
9.2.2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验收,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金额]元整,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地震、洪水、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履行延迟或不能履行,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一项: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 提交[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书面通知按此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后[XX]日视为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以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
13.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XX]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14.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协议在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终止。如发生违约情形,非违约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6.2 本协议一式[XX]份,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需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供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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