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新能源电池研发合伙合同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合伙人”),为达到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订立本合伙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伙协议由以下合伙人共同订立:
合伙人甲:姓名/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合伙人乙:姓名/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伙人信息)
第二条 合伙宗旨
本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以研究和开发新能源电池技术、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及市场应用为宗旨。
第三条 合伙类型
本合伙为______合伙(选择“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在合伙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协商一致,另行订立合伙协议。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____。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
1. 合伙人甲以货币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______%。
2. 合伙人乙以货币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______%。
(如有非货币出资,应详细列明作价、权属转移等,此处略)
3.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付至合伙企业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的,应向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伙事务执行
1. 合伙企业设执行事务合伙人,由______(合伙人姓名/名称)担任,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合同、管理研发项目日常运作、招聘及管理研发人员、支配经营资金、保管合伙企业财产等。
2. 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承担连带责任。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账簿、文件,了解合伙企业经营和项目进展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如改变合伙宗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对外担保、解散等),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如每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财务管理
1. 合伙企业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保管和使用,但重大财产处置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合伙人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 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支付合伙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无约定,则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配时间:每年______月______日。
4.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如无约定,则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担。
第九条 知识产权
合伙期间,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权属变更完成后归合伙企业所有。合伙期间产生的与新能源电池研发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使用、处置相关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有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竞业禁止与保密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终止后______年内,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任何不利于合伙企业的事情。
2. 合伙人对在合伙过程中知悉的合伙企业及其项目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合伙关系的终止而解除。违反保密义务的合伙人应赔偿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 合伙人退伙,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应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退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企业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3)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合伙人全部退伙;
(5) 依法被宣告破产。
2.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一致确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3.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无约定,则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可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页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按约定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3. 本协议的解除条件按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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