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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果树制种采购合同协议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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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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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需要采购果树制种产品,乙方具备相应的生产供应能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及质量标准
1.1 乙方同意向甲方采购以下果树制种产品(以下简称“标的物”):
品种名称:库尔勒香梨种穗
制种形式:接穗
规格型号/等级:直径不低于0.8厘米,长度不低于10厘米,嫁接成活率不低于95%,无病虫害。
1.2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除上述规格型号/等级要求外,标的物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果树嫁接苗生产技术规程》(GB/T XXXX)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以双方确认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乙方应在发货前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质量检验报告。
第二条 数量
2.1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总数量为:伍万(50,000)根。
2.2 乙方保证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全部标的物的供应。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全部或部分供应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交货安排,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价格
3.1 标的物的单价为每根人民币陆元整(¥6.00元/根)。
3.2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3.3 该价格包含标的物的生产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与交付标的物直接相关的费用。
3.4 如遇政府价格政策调整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标的物成本,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条 付款
4.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乙方完成全部标的物生产并已发货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承运商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应向甲方开具剩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 甲方在收到全部标的物,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标的物总价款20%,即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4.4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 交货
5.1 交货时间:乙方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全部标的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要求的交货时间节点前完成生产、包装和发货准备工作。
5.2 交货地点:甲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XX乡的指定仓库。
5.3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承运人时转移。
5.4 包装要求:标的物应使用符合运输要求的专用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挤压变形或发生病虫害。包装外应有清晰、牢固的标识,注明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采收日期(如适用)、生产单位、目的地等信息。
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标准: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乙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质量检验报告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6.2 验收程序: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对、外观检查、抽样检验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确认书;如发现数量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验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如补足数量、更换不合格品等)。
6.3 验收异议:甲方在收到标的物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标的物验收合格。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延迟,由此产生的储存、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6.4 验收费用:标的物的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违约责任:
a.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标的物,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标的物总价款千分之零点五(0.5‰)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b. 若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若乙方无法补足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c. 若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重做、退货等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2 甲方违约责任:
a.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零点五(0.5‰)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b.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9.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或邮箱。
12.3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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