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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2025年货运合同解除流程协议
甲方(承运人):[铁路局名称或其授权单位]
法定地址:[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铁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名称]
法定地址/注册地址:[托运人/收货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托运人/收货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依据“GF-91-0403”标准货物运单(运单号:[运单号])承运乙方托运的货物,现甲乙双方依据运单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货运合同解除的具体流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基于运单号[运单号]所形成的货运合同关系,并规范该合同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程序。
第二条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解除货运合同:
(一)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运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运费且数额达到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甲方未按运单约定的期限、运输方式、目的地将货物完好交付,且无正当理由;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运单约定,确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且损失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通知发出: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或乙方(以下简称“解约方”)应向另一方(以下简称“被解约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通知应载明解约意图、提出解约所依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理由,并明确说明依据本协议及运单约定行使解除权。通知可以通过邮政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书面送达方式发送至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在运单上确认的联系方式。
(二)送达确认:被解约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例如: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回函、邮件回复)确认收到,或向解约方说明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若被解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确认或提出有效异议,视为同意解约方提出的解除条件。
(三)异议处理:被解约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如认为解约方提出的解除条件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陈述理由。双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例如: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处理。
(四)解除生效:合同解除自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 解约方已向被解约方有效发出解除通知,且被解约方未在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
2. 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生效条件。
(五)程序时限:本协议项下的通知、确认、异议回复等程序,除非另有约定,均应在运单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履行过程中进行。
第四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一)运单效力:合同解除后,原运单[可选择:继续作为货物接收、交付的依据,直至相关手续办结;或:自解除生效之日起失效]。
(二)货物处置:
1. 对于尚未启运的货物,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例如:十日]内,承担相关费用将货物提回或另行安排运输。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提存货物,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对于已承运但尚未交付的货物,甲方应停止运输,并将货物暂存于[约定或就近]车站,通知乙方及时处理。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例如:十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未处理的,甲方除收取已发生运输费用的全额运费外,还有权加收约定比例的滞纳金,并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拍卖或销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运费结算:
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支付已完成运输部分的运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滞纳金等)。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运输部分的运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 双方确认并结清根据运单及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款项。
(四)损失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运单约定或法律规定,就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依据第十三条处理。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根据运单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五)责任界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解除前因运输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问题根据运单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责任的最终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其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指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通知送达
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法律文书,均应按此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应提前[例如:七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是双方就运单号[运单号]所载货运合同解除事宜的完整约定,取代双方此前就此事项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
甲方(盖章):[铁路局名称或其授权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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