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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1(医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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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尹永学 泌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泌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1案例案例1.1.(手术部位错误)(手术部位错误)某医生为一肾盂结石病人做取石手术。术前没有认真准备,也没有仔细查看X光片子和报告单,盲目地将病人送上手术台,医生凭着印象,切开了右侧肾盂,结果没有发现结石,2于是问病人哪边有结石?病人不知道,又问助手,助手也记不清,只好查看病历和X线报告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左肾盂结石的诊断。本例误治的原因是一种缺乏责任心的典型表现。3案例案例 2.2.(未尽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某患者,男,36岁,因左腰部疼痛20天,于2001年3月

2、23日11时入某县医院住院治疗。CT检查示:双肾多发结石并左肾积水。初步初步诊断:双肾多发结石并左肾积水。诊断:双肾多发结石并左肾积水。4于3月26日上午9时在全麻下行左肾盂切开取石术。术中取出2.22.0cm大小结石,然后将肾下极泥沙样结石取出,发现肾后段缺血,医方考虑为血管变异,肾后段动脉损伤所致。行血管吻合未成功,然后将患者左肾切除。54月5日患者病情好转出院。2001年4月7日患者因左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再次入医方住院治疗。查体见患者手术切口中、后段有两处瘘口,均0.50.5cm大小,初步诊断:初步诊断:1 1、左肾切除、左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术后切口感染;2 2、右肾结石。、右肾结石。

3、院方给予抗生素等抗感染药物对症治疗,住院39天出院。6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行左肾盂切开取石术时,损伤左肾动脉分支,术中采取血管吻合未成功,致左肾缺血,将左肾切除。在行左肾切除前,未与病人或其家属签手术协议书,违反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7患者左肾切除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8案例案例3 3、(输尿管支架未及时拔出)、(输尿管支架未及时拔出)某患者,因无痛性肉眼血尿10天,于2003年6月5日9时入某县医院住院治

4、疗。B超示:膀胱多发癌。初步诊断:膀胱癌。6月17日8时30分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膀胱癌切除术,9术中切除右输尿管口,并原位移植,放置输尿管支架管(双“J”管),住院23天出院。2005年2月17日患者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01、膀胱肿瘤术后;2、膀胱结石;3、膀胱腹壁瘘。3月10日行经尿道膀胱结石激光碎石、经尿道膀胱肿瘤切除、双“J”管取出术,住院28天好转出院。118月24日ECT检查示:1、左肾血流灌注略差,右肾未见血流灌注;2、左肾梗阻伴积水,右肾基本无功能。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告知患者术后三个月拔除输尿管支架管,

5、但患者复诊时,12医方了解病史不详、检查不全面,未发现双“J”管,致使长期滞留体内,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膀胱结石、腹壁瘘、右肾功能部分受损,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13结论:本病例属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14案例案例4 4、医生失误、医生失误 患者被迫切除左肾患者被迫切除左肾2007年7月30日,患者因泌尿系统结石在某医院诊治,在进行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过失导致患者输尿管内膜脱落20厘米左右,后经泌尿外科专家会诊,输尿管无法修补,最终

6、不得已切除了左肾。1516事故发生后,医院尽最大补救措施帮助患者完成左肾切除手术并进行康复治疗。今年3月,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协商,医院按照医疗事故赔偿规定起草了实际赔偿金额为约1414万元万元的方案,17而患者却书面提出了总额达120多万元的方案,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在多次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偿39万元给患者,并于协议签订当日付清。18案例案例5 5、(违规换肾患、(违规换肾患 者死亡)者死亡)2004 年12 月19 日,患者走进某医院移植中心,12 月28 日,当晚10 点手术开始,4 4 小时后,手术结束,19但新肾脏出现超急排斥现象。换肾手术当

7、天即宣告失败。手术失败后,医院未将坏死的肾脏从患者体内取出。12月30日,患者透析时发生意外,血压骤降,经抢救保住性命。当晚进行第二次换肾手术,这距离第一次手术还不到48小时。20还是晚上11点,患者的第二次换肾手术仍以失败告终,原因还是超急排斥。追问下,患者第二次换肾前的PRA值为72.5%,比刚入院时的65%还要高,并不适合手术。经历了两次失败的换肾手术后,患者又相继出现肺部感染、急性胰腺炎等并发症。最终因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1患者死亡后,患方聘请专业医学律师,很快“掌握”了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将医方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医院对

8、该PRA高敏患者未进行细胞毒检查就进行首次肾移植手术,在术前检查方面不够完善,部分违反了诊疗常规。22医院在诊断患者移植肾超急排异,PRA高敏状态下,仍未进行细胞毒检查,而进行第二次肾移植手术,有违医学诊疗常规,属医疗过错。根据这份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较多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3同时医院未对患者完善术前检查,这一检查的缺失影响到了她生命的存续,后果严重。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当于80%的主要责任,判决该院赔偿患者家属80万余元。24案例案例6 6、(母亲给儿换肾失败索赔百万元)、(母亲给儿换肾失败索赔百万元)母亲冒着生命的危险,割下一个肾脏,移植到儿

9、子的体内,因为出现排斥反应而被摘除,医生给他们的解释是“任何器官移植均有发生排斥反应的可能性”,患者无法接受,并向医院索赔100 万元。面对患者和家属的要求,医院也和他们进行了多次沟通。25医院认为,患方要求赔偿的标准过高,并且无法律依据,所以虽经医患双方多次协商,这个纠纷始终未能协商解决。在事发三年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称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不足,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患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且仍然拒绝出院。26医院经过慎重考虑,分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患方限期出院。同时向医院所在地区、市两级公安部门报告,通过公安部门配合与患方住所地省、市、区公安机关协调,及患者单位协调,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

10、,医院先给患者提供了部分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患方承诺此项借款待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依据生效判决结算。27案例案例7 7、擅切肾医院赔、擅切肾医院赔偿偿某患者,因腹部疼痛来到某中心卫生院诊治,经诊断为双肾重度积水,双肾多发结石。该院为患者做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28手术中医生自认为患者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擅自切除,手术后患者士出现16小时无尿症状,该院才将患者转入省医院抢救治疗。同年12月,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给患者14.6万元,并与患者签订协议,约定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2010年1月14日,经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三级伤残,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29同年4月27日,市医学会

11、再次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主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要责任。30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最初约定医院不承担患者继续治疗等费用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市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70%,31共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18万余万余元、元、支付今年的续医费4.24.2万,万,并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上旬之内,向患者支付下一年度的续医费4.24.2万元。万元。32案例案例8 8、手术处理不当、手术处理不当患儿,男,2岁,因右侧阴囊肿物20余天,于2003

12、年6月24日14时入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右侧阴囊内可扪及一约32cm肿物,囊性感,无压痛,上推不能还纳,透光实验(+),外环口无扩大,双侧阴囊内均可扪及实质性睾丸,33彩超检查示:右侧腹股沟区可探及2.21.1cm无回声区,内见1.51.1cm回声团块。初步诊断:右侧精索鞘膜积液。6月25日15时15分在全麻下为患儿行右侧睾丸鞘膜部分切除术,术中诊断为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切除部分睾丸鞘膜,将睾丸下牵在耻骨结节稍下。术后5天出院。34术后1个月左右患儿入院复诊,医方给予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注射,每周2次,共注射5次。9月19日患儿在市人民医院行彩超检查:1、右侧腹股沟区实性包块(提示:右侧精索

13、鞘膜内隐睾);2、左侧睾丸下降不全。35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术中已知右侧睾丸下降不全,但处理不当,导致可缩性睾丸与手术区组织粘连造成右侧睾丸不能下降至阴囊,须行再次手术治疗。36再次手术治疗,与医方的诊断不清和术中处理不当有因果关系。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37案例案例9 9、医生错误用药致患者死亡,、医生错误用药致患者死亡,某患者,78岁,2006年12月23日,因感冒、咳嗽、气急,到某医院就诊。当日没有病床,在家吃药等了两天,于25日

14、上午住进了市某医院。经当天的治疗,患者感觉良好,第二天晚上8点钟左右,吃了四片半药,38大约9点钟左右,病情突然恶化,气急,胡言乱语,有幻觉,全身冰冷。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病情一度有所好转。27日上午9点左右,病情再度恶化,39到下午6点左右,转入ICU病房继续抢救,29日下午大约5点左右,医生告诉家属患者已经是脑死亡了。30日8点,患者死亡。患方认为认为,是被告的错误用药导致患者心脏出现问题,继而心肺功能出现衰竭,并发感染而死亡。40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不当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和患者死亡后,被告还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所以,被告应当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4

15、1法庭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了可以以私人身份协调双方调解处理的建议。经过反复沟通以后,双方达成谅解,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020万元万元,诉讼费用被告全部承担。双方经过法庭进行了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42案例案例1010、护理纠纷、护理纠纷2010年3月2日,某产妇在市妇幼保健院准备剖腹产,上午9点,她被安排在待产室输盐水。“针刚扎进去,就觉得血管里既麻又痛”。43产妇说,她向护士提出过疑问,还被对方反问了一句:“你是不是很少打针吃药哦?这个都忍受不了,等会儿打麻药又咋办?”输液20来分钟后,她感觉头昏昏沉沉,很想睡觉,但手上的麻痛又让她睡不着。44药水会不会

16、有问题呢?”产妇下意识眯起眼睛朝上看,只晃到两个液体瓶子,看不清上面的字。她慢慢坐起来,才看清楚输液瓶里装的是75%的外用酒精,已空了一大截。“酒精”两个字彻底把她吓清醒了,45她赶紧按呼叫器叫来护士。这件事很快惊动了市妇幼保健院的领导。经过双方协商,产妇同意先做剖腹产。孩子出生后,她发现女儿呼吸有些急促。院方担心出问题,就将孩子转至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46产妇很担心女儿的神经、智力等方面会因为输错液受到影响。索赔150万院方愿赔1万元。因为事情未解决,产妇依然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坐月子,女儿独自呆在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的监护室,虽经院方几番催促,仍未被接出院。47医务科长说,装酒精和生理

17、盐水的都是玻璃瓶,大小、色彩、容量一模一样。护士长在操作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3查8对”,误将酒精当成了生理盐水。48院方已决定将对产妇的补偿提至院方已决定将对产妇的补偿提至1.51.5万元。万元。同时,承担产妇和孩子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承诺如果产妇和孩子以后身体出现不适,经医疗鉴定与本次输酒精相关后,市妇幼保健院会负全责。如果对方不愿意的话,院方也愿配合对方走司法途径。49市卫生局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市卫生局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责令市妇幼保健院将当事护士长调离岗位,停职并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再上岗;该院护理部主任行政记大过;医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记过。50案例案例1111、肾移植纠

18、纷案例、肾移植纠纷案例2005年7月12日,患者因糖尿病、肾病住某首诊医院。医生告诉她,她的病必须做肾移植,文州市目前有合适肾源。医院要求患者去文州接受手术。51有人告诉他,器官从捐献者体内取出后,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移植到受捐者体内。同年9月26日,患者转到文州市人民医院。由于这家医院连泌尿外科都没有,患者只得入住普通外科病房。第二天,首诊医院的医师主刀,为患者做了胰、肾移植手术。52手术后,患者开始高烧、昏迷,腹腔一直流血。10月3日下午,医生又一次打开了患者的腹腔,摘除了刚刚移植进去的肾脏和胰脏。当天下午5点,患者去世。妻子死后,张先生立即委托专家展开全面调查。53多名脏器移植专家都表示,

19、被移植的肾脏本身可能有“质量问题”,或者本来就是一个也已经开始衰竭的肾。张先生和孩子一起将首诊医院、文州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90万元。54法院审理法院审理鉴定机构认为首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手术操作不当是导致患者大出血死亡的原因。鉴于此,法院认为,首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数额由法院酌情而定。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60万元。55法院还表示,两家医院虽然不承认收过肾源费,但无法提交证据推翻原告陈述,亦无证据证明其系无偿提供移植器官,故法院采信原告所述,医院酌情赔偿肾源费1800018000元。元。56案例案例1212、碎石手术插引流管穿透肾脏、碎石手术插引流管穿透肾脏2009年7月9日,患者突感

20、腰部疼痛前往某医院急诊,经超声示右输尿管结石梗阻伴右肾、右输尿管上段积水,右肾结石。当天安排入院准备手术。57当月15日,医院为其行“双侧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术”。术中置入双J管引流。术后,疼痛难忍无法缓解。同年9月25日,患者前往某院急诊,CT检查后,被告知,其左侧双J管已经穿透肾脏,需要马上纠正。5859当月28日,医院给患者行“左侧输尿管检查+膀胱软镜检查术”,术中诊断为:肾盂肾脏穿通瘘,医生重新纠正左侧双J管位置。在接下来的半年中,患者反复入院进行治疗。60患者认为,医院主要过错是在输尿管镜检及双J管置入术中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损害了其输尿管与肾脏,其后又延误纠正的时间,加重其损害

21、。后虽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却未果。61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在法庭审理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1、医院给患者行左侧输尿管镜手术的指征掌握不严。2、在左侧双J管置入过程中出现失误。623、在发现左侧双J管置入导致肾实质穿透损害时未告知患者,未积极、负责随访处理。4、一些医疗文件有欠规范,如门诊病史仅“右肾绞痛”四字,无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字。5、医院在左输尿管镜检中发现患者左侧输尿管有环形狭窄,存在一定病理基础。”63鉴定结论为,鉴定结论为,本本 病例属于三级丙等病例属于三级丙等 医疗事故,医方承医疗事故,医方承 担主要责任。担主要责任。64

22、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对患者承担主要责任以70%比例进行赔偿。经过认真核算,合计为38.638.6万万余元。医院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892.8018892.80元、元、各项后续费用5110051100元元和律师代理费1万元。65案例案例1313、用药不当致患者死亡、用药不当致患者死亡某患者,男,2008年,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抢救中,医院初步拟诊为高血压病,医生给用心痛定,同时 含服静滴硝酸甘油。66一个小时后,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仍然有呕吐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

23、送往神经内科,初步诊断为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室,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67患者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患者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要责任。68法院认为,患者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患者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69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医院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70 谢谢谢谢大家大家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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