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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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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适航法规基础知识,课程目的,了解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知识,了解有关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了解与适航管理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主要内容,本课程分四部分:,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和国际民航组织,二、中国民用航空行政管理体系,三、中国民航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四、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第1部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公约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有关附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关系,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特指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签署,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确认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对国际航空的航行安全也做了许多规定,它规定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共18个,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介绍,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各缔约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降落或离开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并不得有双重国籍,航空器国籍可转移。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介绍,航空器遇险救援:缔约国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可行的救援措施,并准许航空器所有人或登记国当局采取救援措施。,事故调查:出事地所在国的责任,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介绍,航空器应备的文件: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携带如下文件:,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每一机组成员适当的执照,航空器航行记录簿,无线电台执照(如装有无线电设备),旅客清单(如载有旅客),货物舱单(如载有货物),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介绍,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ICAO以公约附件的形式制定了各种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ICAO不断修改公约附件,因此公约附件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具体内容。,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准:统一应用的规范(必须采纳),建议措施:统一应用的规范(建议采纳),18个附件中,仅附件9由航空运输委员会负责,其他由空中航行委员会负责制定。,国际民航组织ICAO,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ition,1947年4月4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成立。,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在国际民航中具有权威地位,并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其成员国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组织机构,大会-ICAO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ICAO常设机构,秘书处-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ICAO,中国与ICAO的关系,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和最早的批准国之一,1971年11月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新中国承认1944年通过的芝加哥公约,并从当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活动。,第2部分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民航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与公司有关的部门:,-飞行标准司(FS),-航空器适航审定司(AA),-航空安全办公室(AS),管理格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两级政府:总局地区管理局(由总局设立),第2部分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立法(总局)执法(地区管理局)监督(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办),民航总局职责: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对外联系,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第2部分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安技中心: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技术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空中交通管理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总局空管局由总局领导,地区空管局由地区局领导。,第3部分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民航法律体系结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第二层次:国务院通过的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层次: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第3部分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按部别分类标示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X部”,英文代码:CCAR-X,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覆盖范围包括行政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中交通管理、一般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学校及经合格审定其他部门、机场、经济与市场管理、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航空安全保卫等方面。,初始适航管理有关的规章:CCAR-21,CCAR-23,CCAR-25,CCAR-27,CCAR-29,CCAR-33,CCAR-34,CCAR-35,CCAR-36,CCAR-37,CCAR-53,CCAR-55,适航维修有关的运行管理规章:CCAR-91,CCAR-121,CCAR-135,CCAR-145,CCAR-66,CCAR-43,CCAR-147,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1适航的定义:即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以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作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2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技术标准,它是为了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它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是民用航空规章的一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它是适航部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依据,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只有符合了适航标准的要求才能通过型号合格审定。,适航标准举例: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3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定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以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两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3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3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持续保持它在设计和制造时所达到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适航管理责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3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立法、定标;颁发证件;监督检查,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和与之相关的零部件。,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安装的材料、零部件等。,对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及相关管理的规章-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CCAR-21主要内容:合格审定的申请、审定和颁证的程序及管理要求;证后管理以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以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进出口的适航管理规定。,型号合格证书:,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应向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分两种: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型号合格证可以转让。,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更改,型号设计更改分类:大改和小改。“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更改批准方式:,小改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如DER),大改批准方式包括:,a.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b.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c.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影响到审定基础的重新确定),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证:仅使用与国内设计和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设计大改。在中国注册的进口飞机上进行重要改装(一般属于设计大改)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型号认可证(VTC)或补充型号认可证:对进口民用航空产品颁发。,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生产许可证(PC),CCAR-21规定,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或符合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条件的任何人可申请生产许可证。,除局方要求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航空器的适航证或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书并将其安装在经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上。,生产许可证不能转让。,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适航证(AC)、适航批准书(AA)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VAC),适航证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书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对在中国注册的飞机应颁发适航证;对合法使用外国国籍证和适航证的飞机的国内承租人可申请外国适航证认可书(VAC),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适航证的类别: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特许飞行证(SFP):对没有取的有效适航证的飞机颁发。,种类: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第三类特许飞行证。,适用范围:,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验证飞行;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机组训练飞行;表演飞行;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适用范围:,第二类特许飞行证-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存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新飞机的生产试飞;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第三类特许飞行证-未按CCAR-21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适航管理条例)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飞机。,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基本要求和限制,a.未登记国籍的飞机特许飞行前应申请临时登记标志,b.申请人应按规定在飞机外表上制作民航局制定的登 记标志,c.获得第一/二类特许飞行证的飞机不得用于取利,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飞机不得运客。,d.做特许飞行的飞机不得载运与该飞行作业无关人员,e.该飞机机组成员与其他有关人员应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措施。,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批准,批准方式:,a.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b.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c.与产品的型号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一起批准,d.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欲在已获得TC证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该零部件未被局方批准,应向局方申请PMA。,PMA不适用的情况:,a.TC下或PC下生产的零部件;,b.CTSOA项目;,c.标准件,d.飞机使用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修理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产品上标识应符合CCAR-21的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4 初始适航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TSO技术标准规定批准书,TSO是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记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意味着公开的技术规范)。,TSO必须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装到飞机上使用。,产品标识应符合CCAR-21规章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5中国民航适航指令颁发和管理介绍(CCAR-39),适航指令(CAD)是根据CCAR-39颁发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适航指令定义:也称强制性适航信息,包括改装、换件和检查航空器的强制性要求,还包括操作使用限制和程序的更改。,适航指令适用范围: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颁发条件:,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状态,且这种状态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中;,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产品。,每份CAD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CCAR-39的一部分(强制执行的,列在规章后的修正案),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航空器取得适航证后,必须符合除适航管理外的其他要求以及民航局制定的各类运行规章对航空器的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对航空器的要求除适航管理外,还包括:,国籍要求和飞行必备文件等要求。,运行规章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飞行必备文件要求-即要求从事飞行的航空器必须至少携带文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适航证,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应带无线电台执照,运行规章共有三部:,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CAR-45R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登记飞机:,国家机构的飞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飞机,在中国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飞机,干租国外的飞机,登记前必须注销其原国籍登记,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CAR-45R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航空器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中国航空器国籍标志: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组合。,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挂旗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金属识别牌,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CAR-45R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3.有关要求:,使用人名称喷涂在飞机两侧,固定翼飞机还应喷涂在右下左上机翼表面,飞机使用人标志在垂尾上且不得与其他机构标志相混淆,金属识别牌在主舱门附近;,飞机使用人/占有人标志应由使用人向总局申请核准,说明标志含义及颜色,并附工程图和彩图各一份;将飞机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一份及彩图或彩照一式五份报总局备案。,未经民航总局批准,不得在飞机上喷涂国旗、民航总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或者广告。,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运行的所有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如果进行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还应遵守CCAR-121或CCAR-135的规定。,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范围:用于管理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营运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5700KG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6 运行规章,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范围: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营运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KG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1.运行合格证,2.航空营运人的职责: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依据局方批准或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4.维修系统机构设置要求:营运人应建立如下机构以落实其适航性责任:,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培训部门,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本规则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3.维修职责:,营运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按照CCAR-121运行的营运人的飞机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营运人应当保证其飞机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5.航空器维修方案,航空器维修方案是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CCAR121要求航空营运人对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营运人应考虑自身的特点(包括运行环境、结构、系统的负荷、设计、使用历史)和管理经验制定维修方案,目的是能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咨询通告AC-121-53对航空器维修方案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限制和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5.航空器维修方案,营运人飞机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营运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其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5.航空器维修方案,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飞机,营运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营运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中反映出飞机使用特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可靠性方案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5.航空器维修方案(CCAR121),维修方案内容要求:,(1)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2)载重平衡控制;,(3)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4)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5)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6)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7)必检项目;,(8)维修资料的使用。,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5.航空器维修方案,维修方案转换要求:当营运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当营运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偏离要求:在合理的不可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并向局方报告。,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6.维修记录和飞行记录本要求,维修记录:是表明飞机适航性状态和营运人落实适航性责任的重要手段。营运人必须保存其所运营的飞机的下述记录:,能表明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机体总的使用时间;,()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6.维修记录和飞行记录本要求,飞行记录本,营运人应当对于每一架飞机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固定,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机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咨询通告AC-121-59,为航空运营人对维修记录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7.使用困难报告(SDR),收集SDR目的:为了改进航空器产品设计,提高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可靠性。,SDR分类:运行类和结构类,维修人员在发现航空器故障后应向维修控制中心报告,维修控制中心确认为SDR后通过互联网向局方提交使用困难报告,同时还应向航空器制造厂报告使用困难报告。,AC-121-60具体给出了使用困难报告的范围、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8.可靠性方案(CCAR-121),可靠性方案是航空公司和制造商监控飞机运行性能、修改维修方案的主要依据,是用可靠性方法控制维修的重要手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对于机队较小的飞机可以采用加入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飞机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的方法。可靠性管理体系监控的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飞机各主要系统、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可靠性管理体系中应当包含一个以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为首的、由维修系统中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可靠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成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可靠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工作方式。可靠性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方案说明、可靠性管理机构和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改正措施、性能标准、数据显示和报告、维修间隔调整和工作内容(或者方式)变更,到可靠性方案修订等可靠性控制体系的说明。,可靠性方案及其任何修订应得到局方的批准;,咨询通告AC-121-54为营运人编织可靠性方案的提供了具体要求和指导,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9.营运人培训系统要求,执行维修系统的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营运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和保存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培训大纲-制订培训大纲,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咨询通告AC-121-56,为航空运营人编写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人员技术档案-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对其及时修订,以保证现行有效。,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10.维修系统的人员资格要求,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并获得CCAR-66部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11.飞机的修理和改装要求,营运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申请批准。,营运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除前款所述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咨询通告AC-121-55R1为航空营运人在对航空器进行修理和改装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尤其是对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的申请批准提供指导。,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12.,飞机放行要求,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放行条件后由营运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飞机放行的条件:,(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对于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飞机放行结合CCAR-145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签署。,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7 运行规章,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维修要求,13.手册要求,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CCAR-121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内容要求:(1)概述部分(2)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3)人员和部门职责说明(4)工程技术管理(5)维修计划和控制(6)协议维修(7)质量管理(8)可靠性管理(9)人员培训管理(10)有关附件(11)符合性说明。,咨询通告AC-121-51,为航空运营人如何编写符合CCAR-121部要求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提出要求和指导,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1.维修管理规章包括:,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2.维修管理规章之间的关系,CCAR-43部,作为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一般规则。,具体规定按CCAR-91在国内外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航空器、私用大型航空器、农林喷洒作业飞机以及按CCAR-135运行的9座以下飞机的维修和批准恢复使用要求。,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2.维修管理规章之间的关系,CCAR-43主要是CCAR-91部维修要求的实施细则,CCAR-43提供了比CCAR-145部更简化的维修检查放行规则。,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2.维修管理规章之间的关系,CCAR-145R3,按CCAR-135运行的10座以上飞机、CCAR-121运行的大型飞机和CCAR-91部的大型飞机维修,其他航空器机体翻修、部件车间修理等按CCAR-145规定实施维修放行。,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维修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中国注册的飞机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经民航局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活动。,维修许可证颁发和维修单位管理由民航局负责,对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主要内容: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主要方面,要建立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4个系统。,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2.维修管理规章之间的关系,CCAR-66R1,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CCAR-145部、CCAR-121部对人员资格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CCAR-66部规定了这些人员如何获取相应的资格。,CCAR-66R1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三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章介绍,4.8 维修管理规章,3.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CCAR-43部与CCAR-145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要求相同。,报告的情形-当对飞机或飞机部件实施维修或改装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影响飞机安全运行和飞机或飞机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在72小时内报告局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课程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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