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要内容,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新规章条款详解,其他重点问题讨论,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一、规章修订概述,(一)历史沿革,2002,年,1,月,4,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有专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格式,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对标签和包装标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医疗器械说 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国家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17,条,+1,个附件,+1,个编制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3,条,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医疗器械说 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19,条,内容丰富、精炼。,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二)修订原因,1.,说明书、标签自身重要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是反映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主要技术特征等基本信息的载体,用以指导医疗器械的正确安装、调试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医疗器械使用错误与医疗器械 说明书和标签有直接关系,尤其是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2.,配合上位法修订的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于,2014,年,3,月,7,日颁布,,6,月,1,日实施。,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新,条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完善分类管理、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如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技术要求的引入、通用名称的引入等等,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对应修改。,3.,监管实际工作的需要。原局,10,号令颁布后,实施近,10,年,部分内容也与 监管工作发展实际需要有些脱节,有些内容一直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理解也有不同,通过修订也有利于规章更贴近监管实际,规范统一要求。,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三)修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应条款提及说明书、标签的共,15,处,涉及条款分别是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8,个条款。涵盖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诸多过程。,说明书和标签在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时产生,对这一点的管理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中有相应的条款。,说明书和标签是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管理环节的重要要素。,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说明书、标签与备案、注册间关系,属于备案、注册审查项目!,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提出了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的基本要求。,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 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对经营和使用单位提出了要求。同时在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2,条罚则中明确了各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 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对进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提出了特殊要求。,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明确了各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一、规章修订概况和背景情况,小结,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有明确的要求,而且要求非常具体和细致。要求具体和细致有利于对下位法修订的指导,但上位法要求过细或者存在一定理解差异,下位法必然也会继承这些问题。,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并不只是注册时使用,涉及医疗器械监管的许多环节。,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原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包装标识”删除。,1.,与国际接轨。从国际上看,普遍是采用,Labeling,一词,即标签,并没有包装标识的概念。,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条例中并未出现包装标识一词。,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修订过程中对于包装标识和标 签的定义进行了反复论证,但难以形成一个清晰明确界限的定义。,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规章条款详解,原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被删除。,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具体要求内容本规定后续条款有详细规定。,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便于使用者的充分识别),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两个一致,一个符合,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一致,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 名称,等等。,虽然有上述原则要求,但实际操作,肯定还存在各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间用法不一,如何认定权威性等问题。趋势应该是随着审查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统一规范。,二、规章条款详解,度量衡单位:对于进口医疗器械很多并不规范。包括采用英制、美制等度量衡单位。如使用英寸、英尺、码、平方英寸、平方英尺、磅等比较常见。所以第五条明确,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强制)的规定。,相关标准可考虑如下:,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1998,),温度计量名词术语,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长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等,.,二、规章条款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年月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成的单位;()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 针对产品,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共识,那就无需再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如果没规定,则应该明确。,如:系统内的:,GB 10149-88,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磁兼容标准等,系统外的:其他部门的标准中有关符号的规定、压力容器相关 要求,如,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等等。,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谁来定?原则上是注册人,/,备案人,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所以作此规定,并且这条包括两款,有相应的联系。如,生产企业每箱放了一个说明书,那经营企业如果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去卖单独的产品就不符合规定。,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 致。,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产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的关系,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二、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与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没有直接使用“通用名称”,主要考虑规章的出台时间,如何衔接等 问题。现表述,更加灵活,避免工作被动。,二、规章条款详解,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1.,文种:中文。,2.,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包括用词、语序,特别是对于一些外文翻译过来的,因国外语法与国内不同,存在病句等。,3.,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以中文表述为准。,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号;,(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二、规章条款详解,(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 换方法的说明等;,(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二、规章条款详解,主要问题:,1.,注册人和生产企业为一家时如何写。建议:可以重复写,也可以在标签上采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方式标注。,2.,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即注册证编号是否要重复写。可以重复写。也可在标签上采用“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3.,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特殊要求。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如血糖仪、家用血压计等。因为消费者个人一般不是专业医护工作者,缺少经验,使用环境也不是医疗机构这样的限制性的更利于医疗器械发挥作用的环境,此外,对于使用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也不如医疗机构有条件。因此这些方面 应该给与消费者个人足够的指导和警示,保证其安全使用。,二、规章条款详解,4.,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只有两种方式!:,A.,生产日期,+,使用期限,B.,生产日期,+,失效日期,5.,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企业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自行填写。,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的对象;,(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 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二、规章条款详解,(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二、规章条款详解,主要问题:,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在该目录没有出台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该是根据产品特性由企业自行确定,并经审查明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2.,第十条、第十一条涉及技术性内容应与注册审查时其他文件内容相一致。,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特指重复使用时需要再次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相应的次数或者限制应该经过确认。,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 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号;,(四)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许可证编号或者 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二、规章条款详解,(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二、规章条款详解,主要问题:,放射、辐射区别:,放射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射线,、,射线,、,射线,等)而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变产物);,辐射是辐射是指热,光,声,电磁波等物质向四周传播的一种状态。二者不同。,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二、规章条款详解,(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八)法律、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规章条款详解,沿用原规章要求。,1.,(三),部分产品从科学角度将其产品试验等内容放入说明书中,可能会涉及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描述,应该可以认定不违反本规定。,2.,(六),说明书引用他人文献等,提及人名等应该可以认定不违反本规定。,3.,原则要求,更多地是审查和监管的把握,其规范和统一需要逐步推进。,二、规章条款详解,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 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二、规章条款详解,1.,注册:,(,1,)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如产品技术要求载明内容变化的。因需进行注册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登记事项变更),这样导致说明书内容改变的,应该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2,)不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变化的。企业告知审查部门,,20,个工作日,如审查部门没有明确回复意见,则企业更改生效。(生效日应是企业更改日),2.,备案:无论何种情况,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二、规章条款详解,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变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一)规章和标准执行问题,兼顾,一并考虑,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技术规范需,同时满足。,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二)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或者失效日期,1.,说明书载明生产日期问题:如一批用一个说明书如何标生产日期。可考虑在说明书中生产日期处写“见标签”等方式解决。,2.,有效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标示格式问题。年月日?还是其他?,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三)单独销售的部件,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的。,是否每个附件都需要有说明书?,最小销售单元是指整机,不能是附件。但附件说明书建议参照总局,6,号令。,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四)说明书的介质,纸质版,光盘,网站链接,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五)说明书的形式,完整的一份,使用说明书,+,技术说明书,承载的信息需全面,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六)商品名称问题,商品名称是根据市场需要,为区分同类产品而由企业自主采取的一种商业营销行为,商品名称在国家其它法律规章中均没有定义,唯一涉及商品名称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对知名商品名称进行保护。,使用商品名称的进口产品约占全部进口产品的,27.1%,,使用 商品名称的国产产品约占全部国产产品的,3.5%,。,关于商品名称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一直有较强烈的反映。,三、其他重点问题讨论,原规定中有商品名称的提法。现规定中取消了这个词。,是否意味着禁用商品名称?,不批。商品名称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未提及,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也未提及,所以对商品名称一定不是由药监部门审批的,非我们的职能,也不应该在注册证中体现。,形式待进一步明确,说明书和标签是承载着医疗器械产品的重要信息,严重影响着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附有不符合说明书和标签的医疗器械产品是不能被许可上市的。,生产企业要扭转观念,树立意识,加强学习,严格把关!,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