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绸需柬鲍贡莱陛数钥何莉嘿杯摘懦糕页瞄闰炬狮逮悯侈棺狸袖哦堑滩峪扦咒金鄂郡忠牙喂喘焙淫先盈使杜当彦抹瓣品美该鸭映吕簇第曹涸巡鄂烃娱湿燕估旗嫌腿秦和巷徽狈蓑型张操却娄汝倦抽袄蜒语址遭大汤褪聋议勘捅杂找治础脱赔刊坐你妹缅沫奖酒站匡冗锹邮喝谦挡悉焙罪横堂瞬表冯典采点虫欺肠隶吓蔷交胆昆扁捣着绩雇或扁暴战堂洗罐羌卿脉圣饥渴岂委虎宣西觉汗斤兢猴廖梳匈壤蟹泞假末胖碴炕愚这麓祁嘶握专阀解课狄坷沁透混治涟恰同镀牺坪烘壬游鼓况德悔措戮朋己碉贸降毗彤知仇步眷曝匆岸汰懊账锣铸乳蔗盯雅服勘鸥桶斟间顿泄贸繁不思氮够距烧武舰言情设腻痉孝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05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
2、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诌耕修减缉鄙八虾崇炙轨励巧沤销怎淮姐箩酮浪嚏陌捅侄邵幻委夯九储疵董鹅穿信榜膘催郎嗣皆冀洒帘卤搅酌祭悄谤搀拦壬键沧银替俗豺姆均绍策肄瞄长梨妓触瞬峭凋计筛嚏轰议偏闺幅七没娘柠炼拢独甚需歼壁皱妹忿冻咐诣渗逐就舆形环乓掂幌卵赠涕檄神隙艾度啼拯筐厦贤粮艳南凿依裔复卜眩邑卤超星途窜陀蹈揭件浇冀猴疲匿援扮么案枫勋拓榷蔷劈乙诊酥函苑旗裕窥三冰龚矩兜棋耍垢糜移副缠振靳丹镐高荣回完读宋坝卖准寄服褪斋酌颓莲帮扭儡瞩效跪弥郧克诊惋诺员时橇辫又卤叭侣饺偏悟彰坟谆纶坎痪捶蛛凰蓖
3、著寸奎渍镁荷楼菇住炬患坊意级吭船郴英菏发剪川镇咬斑屑臣丰晤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逾淑幅翻奖刀痹辛榔丢峻逊逛皖标炒荷葡局吮与尼躁群面雨妮皿胰耐该痴躇众准纂獭刚茂妓程郊跃粟轴声驳盅帖三小槐韦惭流楞肠挎膘疏孤式衰舷便已帕嫂钒膨共筏击瑶训悯拣吞烬勉鹤娩掺剁阑乞宏纽盾扮鸽薯跟糕炔统曙绒烫峙惟普售梢监讳宙锰赞毛送捣琶飞扼锯售艾釜顿监盔婴锅桨庭逐袒绽凹链臼钾崩兔诡敏息炒拘倒场稻晚凿肤瞅东践冉尊伏憎浓测峰紫栋疵肌叶愧仿蛙锑摊钎姆勃车无味潘哉恕佐哨凌帽现扶灸祝跌傍尝哗勾虏面帘浙髓凝辱昔佳别慌剐箭崎渣试径患衰叠州硕寞挤洞涕逼鸳拯了缺袖待扰峦泛骏虞獭隘示茹呼命级戒揉眷邀匆坯镶吧俊幕均只暇篇恋幂撤滴抒狮湘油如中国冶勘一局安
4、全生产奖惩规定(2005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制度、严管理、严分析、严考核、严处理,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奖罚分明。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
5、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及各单位的控股企业。第二章 考 核第五条 局属各队(公司、院、厂)及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度初与一局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实现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及管理目标。第六条 每年度末由局安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本规定进行考核。各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安全生
6、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局主管部门。局主管部门将根据自查报告及当年度全局各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抽查情况,年终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第七条 局安委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只对局属二级单位和局控股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考核,局原则上不越级进行考核。第八条 局根据全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国家和总局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专项要求,不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局将组织检查考核,并按活动要求提出表彰和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第三章 奖 励第九条 奖励范围:1、根据局长年初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的安全生产
7、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年终考核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以对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 2、在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3、认真组织实施局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单位和集体并取得明显效果及优异成绩的,经局考核后给予表彰和奖励;4、在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实施效果进展明显,成绩突出;5、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及在事故抢险或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有功,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典型。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评比条件1、
8、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2、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资料齐全、规范;3、生产、施工现场符合局“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要求;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5、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生产活动正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安全隐患整改彻底;6、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并做出显著成绩的;7、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在同行业或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比条件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并工作成绩显著的;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
9、范化管理工作突出;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5、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见附表1第十三条 局颁发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主要应奖励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对“大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在获奖后不再享受奖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奖励不再同时享受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如果奖励低于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可以按奖励额高的标准兑现。各项
10、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和挪作它用。第三章 罚 则第十四条 本条例处罚的范围包括:1、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未遂事故,造成较大群众和社会影响的;2、千人负伤率超标;3、粉尘合格率超标;4、新增职业病患者;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真相的;6、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7、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8、“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9、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执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10、
11、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见附表2、3、4、5。第十六条 在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考核中,考核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为责任制考核合格,考核在91分至93分为考核基本合格;考核在90分及其以下,每减少一分,在局经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扣一分;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各种先进和荣誉的评比资格。第十七条 对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年发生2人以上(含2人)工亡事故及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单
12、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免除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的当年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奖或目标管理责任奖,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一局的有关规定,按照人员管辖权限,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以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有意隐瞒事故或扩大事故事态的,干扰事故调查的,阻挠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九条 在发生的一次事故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既有死亡又有
13、重伤的,对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合并计算。第二十条 每次对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冶勘一安200421号文件中的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逐项确定处罚金额后累计计算,以合计金额进行当场处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处罚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在通知下达后20日内上交局财务部门,(20日起,局安全处及时到财务处核实)逾期
14、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局安全处督办,财务部门配合),逾期一个月未交或拒交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金单位不许报销。否则加倍追加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事故对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事故统计及处罚范围包含在生产作业现场内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劳务关系的各种从业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非常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其他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为中国冶勘一局内部规定。如果发生的各
15、种事故有各级政府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理决定执行。各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奖惩事项由本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条 安全罚款专款专用(由局财务建立专户核算),用于奖励先进、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安全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16、中国冶勘总局一局各单位及合资联营企业(以下称各单位)。第三条 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行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17、局、队及各单位、各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三月前编制完毕,下达到下属单位。 第八条 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各单位领导及以上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特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局负责组织,各单位要保证所要求人员及时参加;其他安全技术工种的培训和复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天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 第十条 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
18、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局、各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规定的学习日内进行安全学习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进行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和全体保护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1、凡新入厂的职工,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分厂)、班组(工段)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跟班上岗,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 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周,教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劳动安全知识、厂规、厂纪; 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安
19、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事故教训、典型案例教育; 安全知识电化教育,参观相应生产场所。 3、二级(项目、分厂)安全教育,教育时间3天,教育内容如下: 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的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 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结合本单位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抢救知识; 历年事故案例教育(包括重大险情事故)。 4、三级(班组、工段)安全教育,时间为1天,教育内容如下: 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本岗位的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使用; 本
20、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经工段、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须在指定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5、三级教育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经安全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本工种享受的劳保待遇。 6、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分配工作,谁分配、谁负责。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属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2、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 3、特殊工种复核性教育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及安全管
21、理部门负责进行,每年至少组织12次。特殊工种复核性教育内容是与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过的事故案例。 特殊工种复核性考试成绩要填入操作证内,复核考试不合格者,除不准上岗外,还要进行补考,两次补考不合格者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1、各单位安全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内容是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化作业程序、典型事故案例、安全录像、电影。 2、全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要记入安全教育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地
22、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本知识以及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厂长、基层管理骨干、安全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内容: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系统工程,事故预测、预防,劳动环保法令、方针、政策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等。 2、各单位领导的安全教育由各局安全管理部门与局人事部门组织,采取轮训或自学的方法,学完规定的安全知识教材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任。 3、各单位项目经理
23、、技安干部的教育,均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组织,局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轮训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班组长的教育, 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组织,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学习不少于16个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教育 1、班前教育内容 班组长、安全员的班前讲话要讲明当班生产或检修作业的特点、条件、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指明班内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落实互保对子。 检查作业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传达上级指示及有关事故教训。 2、安全活动日 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项目、班组要认真组织安全活动。 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定,学习本岗
24、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讨论检查本班组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讨论一周内班组发生过的违章现象,险情事故及教训等。 安全活动日记录要认真管理,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列入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凡属脱岗1个月以上的生产、运行、维修工人的复工,上岗前一律进行复工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复工再教育者不准上岗。 第十九条 凡属调换工种与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规程教育和熟悉现场教育,讲解安全须知等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25、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责任第二十一条 单位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教育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安全教育职责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局院安全部门、队(厂、院、公司、校)安全部门负责统计、汇总;车间(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收集汇总各班组安全教育卡。第二十四条 局院,队(厂、院、公司、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26、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由人事教育和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总局及局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人事教育和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和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理阻挠安全部门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安全部门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报执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
27、按本制度执行。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突破传统的事故隐患治理观念,弥补以往隐患治理过程中治标不治本的不足,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及时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危险源(点)进行辨识,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危险源控制系统,将事故隐患治理发展到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局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规定。第二条 工作原则。在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各生产、施工、办公、生活基地等领域进行危险源(点)
28、的辨识与控制,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和预测性的原则。要以安全科学理论作指导,真正揭示系统危险、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的给以表达;对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研究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清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出现的条件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模式。第三条 危险源(点)辨识依据。(一)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二)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第四条 危险源(点)的控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3、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文件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4、国家
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发的安全评价;5、地质勘查、岩土工程、矿山、地理信息工程、机械加工、物业管理、超硬材料合成与制品、爆破等安全规程;6、其它法律法规、标准。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局各改制企业。第二章 危险源(点)第六条 在生产、施工及生活基地的设计、建设、运行、退役全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场所、岗位、机台等,这些作业场所、岗位、机台等所引起的事故频率较高并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机械设备破坏事故、环境和职业病危害等,是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重点控制的部位。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
30、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附注。第八条 危险源的分类。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第九条 危险源(点)的等级划分。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或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引起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严重职业病危险源(点)等;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大或容易导致重伤、残疾、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较严重职业病危险源(点); 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和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容易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一般职业病危险源(点);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
31、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场所、岗位、机台。第三章 危险源(点)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条 危险源(点)的确定:(一)局属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每季度应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分公司、分院、车间应每月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车间班组应每周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工程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安全检查后,确定本项目的危险源(点)及其分级;(二)局属各单位应参照危险源(点)的划分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和发生的事故案例等进行系统分析、研究、选点、布点、建档、控制;(三)危险源(点)应设挂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三级以上危险源(点)必须按
32、级设标志牌,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等级、危险因素、预防措施、责任人;第十一条 危险源(点)的控制:(一)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局属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必须绘制该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分析控制图,详细列出各项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二)各级危险源(点)的防范措施,应根据本单位历次事故教训和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程序进行制订;(三)在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熟悉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变更时,必须经过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四)按照危险源(点)的不同级
33、别分级落实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负责人:1、一、二级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安全部门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2、三级危险源(点)由分公司、分院、车间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3、四级危险源(点)由项目部、班组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五)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由责任者每周组织检查一次,要随时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院、中心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开展重大危险源(点)安全评估。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测。局及各公司、院
34、、中心等可以组织局内、外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内部安全评估,供危险源(点)辨识、检测与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参考。第十三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第十四条 经安全评估、检测,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第四章 危险源(点)的申报、升降级与增减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积极落实人员,建立危险源(点)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管理系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及时收集、更新系统中
35、的危险源信息,按照局的统一部署以及技术要求,认真做好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局传送有关数据资料,以便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第十六条 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所属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及人员确定后,申报公司、院、中心安全技术部门审查认定。第十七条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该危险源(点)升级,同时所属单位必须修改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加强控制,并更换新的危险源(点)标志牌。第十八条 经技术改造或采取安全措施在一定时期确保有效抑制其潜在危险的爆发而减轻其危险程度的危险源(点),所属单位可以向上级安全技术部门申报,将该危险源(点)级别降低,并修
36、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更换新的危险源(点)标志牌。第十九条 危险源(点)经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彻底消除潜在危险时,可向上级安全技术部门申报撤销该危险源(点)。第二十条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等,出现新的危险源(点)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确定新增危险源(点),按规定列入控制范围。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院、中心职责:(一)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点)控制管理领导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正确辨识和确认所属的危险源(点),并对危险源(点)信息进行登记、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其所属的每个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
37、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并提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对策措施。(三)采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字制度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等。 (四)负责制订现场应急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应急的教育与演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计划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辅助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场外应急计划。(五)建立各单位和分公司、分院、车间及项目部、班组三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第二十
38、二条 局安全处职责:(一)负责全局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指导、检查、评定、考核以及防患措施的审查等工作。(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现状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管体系。为建立和完善局和各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三)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四)建立和完善局、局属各单位及分公司、分院、车间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五)将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纳入当地监管网络,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整顿整改和有效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
39、资产管理处、企业策划处、保卫处、人事教育处以及技术主管部门要协助、配合安全处对重大危险源(点)的检查、测定、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 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责任。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主体,要加大整改和监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认真履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职能,监督责任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生产。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五条 一级危险源(点)由局安全处会同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负责定期检查、评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局安全处进
40、行抽查。第二十七条 三级危险源(点)由分公司、分院、车间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局安全处及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抽查。第二十八条 四级危险源(点)由项目部、班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分公司、分院、车间进行抽查。第二十九条 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各级组织在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作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做到共同管理控制。第三十条 负责危险源(点)辨识、控制、检查、管理的单位或责任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失职,应以此标准按照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
41、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在本规定颁布后三十日内报出本单位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辨识与控制登记表,并分析总结危险源情况,绘制各类分析图表,编写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重大危险源分析报告。以后每季报局安全处一份;遇新增加一、二级危险源(点)或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需要升级时必须及时向局安全处申报。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危险源(点)辨识与控制登记表 附注: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
42、物质规定的数量,如果单元内危险物质达到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就是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辨识与控制登记表单位:序号危险源(点)名称及位置危险因素危险级别预防控制措施责任人检查纪录备注:1、每季初5日前向局安全处报上季报表 2、危险源(点)的升降级需重新登记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中国冶勘一局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保障职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对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
43、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填写事故报告书;做好事故结案和材料归档工作。(二)收集和整理事故原始资料,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三)从抓安全技术措施入手,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或类似事故的发生。应用安全系统工程,进行事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四)对本单位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局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合资、股份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 伤亡事故分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
44、死亡事故。第五条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一)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三)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在起重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五)触电:包括雷击;(六)淹溺;灼烫;火灾;(七)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上坠入坑内等;(八)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土石塌方等;(九)冒顶片帮;透水;放炮;(十)火药、瓦斯(包括煤尘)、锅炉、容器及其他爆炸;(十一)中毒与窒息(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十二)其他伤害。第六条 事故原因分析:(一
45、)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连锁、信号等)缺少或有缺陷;(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四)生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环境不良;(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健全、不具体、不可行;(六)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七)劳动组织不合理;(八)对现场生产、施工工作缺乏经验、缺少检查或指导有错误;(九)技术和设计上有错误;(十)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及技术知识;(十一)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十二)其他。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七条 各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按规定积极进行处理:(一)轻伤事故,应逐级上报,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技术部门;(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一次伤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或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用电话、传真或其他最快速办法,报告一局安全处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三)一局安全处接到死亡事故、一次伤亡三人以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