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
2、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第七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
3、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
4、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使用登记备案:(一)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
5、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检验检测报告;(六)安装验收资料;(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
6、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
7、求;(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8、。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
9、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
10、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第十八条 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一)未编制安装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装、升降、拆除时,没有专业技
11、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依法处罚:(一)委托不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