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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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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2,一、维 护 国 家 安 全,维护国家安全:,通过积极预防、及时制止、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保证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不受侵犯。,3,维 护 国 家 安 全,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1997年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分则第一章名称的变换,由之前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刑罚为手段对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起到惩办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在有关管理大众传媒媒介的行政法规的禁载规定中,首要的内容就是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4,危害国家安全罪之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观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是出于故意。,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希望发生的心理状态称为直接故意,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称为间接故意。出于疏忽大意等过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而不是社会关系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危害的是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是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维 护 国 家 安 全,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6,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属于行为犯,9,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案例,魏京生早在1979年就因向外国人提供我国重要军事情报,并公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活动,被北京市申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魏在1993年枝依法假释。在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魏又进行许多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其中包括,他通过非法渠道在境外发表了大量攻击中国政府,污蔑、抵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鼓吠西藏独立的文章,与境外敌视中国的力量和组织相呼应,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制造舆论。1995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魏京生所犯各种罪行,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魏不服上诉,被驳回。,在1994年,航机报有两期出现了较严重的政治错误。在第一期刊登的中国地图中没有台湾省。在第七期刊登了“中华民国的“国旗”。,新闻出版署根据报纸哲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7月决定撤销航机报的注册登记。,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国家安全法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法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判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14,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15,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6,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视频,17,二、新闻传播与保密制度,什么样的内容被称为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任意确定。,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的人知道。,泄密:,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人际传播、大众传播媒介),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三种泄密罪1、泄漏国家秘密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故意的恶性要大于过失。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是违反保密法,包括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次是要有泄密的行为,就是使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知悉了该项秘密或者使该项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的行为。第三足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严重要对泄密行为的主观恶性大小,客观上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包括秘密的内容、密级、泄露造成的后果等诸方面作综合考虑。,1995年8月22日,山东出版的信息快报在第一版上刊登国家“九五”计划框架已定一文,抢先披露国家“九五”计划有关数据,造成泄密。新闻出版署决定信息快报)停刊整顿三个月,由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合同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组成整顿小组对报社进行整改,并给以经济处罚。对转载这条新闻的贵州和江苏的另两家报社也处以罚款。,由江西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主办的争鸣杂志,在1994年出版的总第69期上刊登中国最新式手枪、冲锋枪秘闻、中国在秘密营造航空母舰?、中国第三代主战。飞机性能内幕。经解放军保密办公室鉴定,严重泄密。如文中涉及某型号飞机,其作战使命、战术性能、主要机载设备和武器装备系统性能等数据材料,属秘密级内容。文中提到某型号反坦克火箭筒、某型号子弹都在机密级以上。新闻出版署于1994年4月决定对该杂志予以撤销登记。,1999年5月在成都某网上发现一篇严重泄露我国军工秘密的文章,经国家安全部门追查确认是成都四方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主办“威震四方”论坛版主郭健所为。郭原先在某研究所工作并参加我国某项军工项目设计工作。据郭交代,他是为了向网友显示自己掌握国产某型先进战斗机技术的专业水准,编写此文,在网上发布。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非法向境外提供;因过失而被境外人员窃取自己所保管的国家秘密或情报,不足构成本罪。但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同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一定要有危害国家的直接目的,其主观动机可以是为了牟利或者是碍于朋友情面,或者只是想枪独家新闻,主观动机的差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刺探、收买,本罪只以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为特征,而不论行为人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的国家秘密是否泄密。,1995年8月18日,香港壹周刊记者屈颖好、谢明庄以旅游为名,进入福建沿海地区v非法搜集我军事秘密,于8月20日被发现,福建省安全机关对他们进行了审查。屈、谢两人称,这次来,是受壹周刊总编指派,以旅游者身份到福建沿海一带搜集、拍摄军事演习情况。他们对入境非法搜集军事秘密一事供认不讳,并“深感后悔”。福建省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屈、诸两人驱逐出境。,案例:,吴士深出卖党的核心秘密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出卖党的核心秘密的案件。,1992年10月5日,党的“十四大”召开前夕,香港快报以整版篇幅,全文刊登了大会报告送审稿,顿时舆论哗然。有关部门很快查明,窃密者为香港快报记者梁慧珉,非法提供者为新华社国内部工业室副主编吴士深和他的妻子、某杂志社编辑。,1992年3月,梁慧珉来京采访“两会”期间与吴士深相识。接触中,梁慧珉认为吴士深的内部消息来源多,而且比较准确,便以小恩小惠拉拢他。后在报社的授意下,梁慧珉将吴士深发展为快报长期供稿人,每月稿酬1500元港币。,9月30日,梁慧珉来京后,频繁约见吴士深,套取“十四大”有关情况,并给吴1200元港币作为酬劳,要求吴找一份大会的报告稿。10月4日,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报告第八稿(绝密级)复印,通过妻子马涛交给梁慧珉,他俩为此获得报酬5000元港币。案发后,经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吴士深和马涛的行为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士深是本案的策划者,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梁慧珉因认罪态度较好,快报负责人亦向我有关部门书面致歉,并保证以后永不发生类似事件,故对梁免于刑事处分,限期离境,两年内不得入境。,案例:,席扬泄密案,席扬出生于北京,1983年从部队转业后在一家杂志社当过记者和编辑部主任。1992年赴港继承遗产。同年8月,担任香港明报中国版记者。一年之后,受报社特别指派,到北京活动。一天,他从别人那里见到曾是战友的田野的名片,田野此时的身份令他十分感兴趣。尽管从部队复员后,两人从未联系过,但席扬此番却不会轻易放过这个战友。他们很快就联系上了。身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副主任的田野,对突然冒出的老战友毫无警觉。完全忘记了国家利益、保密职责,被香港记者的招牌和老战友情谊牵住了鼻子,一次又一次地把国家金融秘密透露给席扬。,这使得香港明报连篇累牍刊载有关我国经济形势和金融改革的文章,泄露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一系列重要和内部决定,扰乱了治理整顿的步骤,使我国经济遭受严重损失。案发后,,田野的行为认为已构成窃取、刺探、非法提供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席扬的行为已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1997年1月被假释回港。,中国保密规定的特点,保密范围广泛,不只是国防、外交,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有国家秘密;,在报道过程中媒体经常很难区别哪些资讯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新闻传播泄密中的问题,在不经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媒体是否因揭露问题符合公众利益就可以免受泄密处罚呢?,33,法学理论告诉人们,“一项机密资料,如在公众利益下应予以公开,便失去了保密责任的保障,法庭也不会阻止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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