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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法律程序解读及案卷制作.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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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文本,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拆违控违综合治理实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为:屋顶花园,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一、违法建筑的定义,二、县城管局的职责分工,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施工的两类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拆违等行政处罚。,主要两类:(一)对县拆违办交办的、已被规划局认定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拆除违建物,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制止,并将信息及上报给拆违办;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县规划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文书后,再依法拆除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应用的法则,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用罚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第,68,条处置。,四、,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以下过程(每个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亮证表明身份),(一),巡查发现(,或其他案件来源,),此过程需制作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笔录须有当事人、执法人员以外的在场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制作勘验(现场)笔录的四点要求:,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为了体现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意的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相关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由其签字见证。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报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对于正在施工中的违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可以现场拆除停工后的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则不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进行后面的程序。,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字,(二)申请立案,由承办人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机关(法规、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再做进一步调查,。,(三)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违建设者违法建设的事实。除前面制作的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外,还应有:,A: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紧顶内容下格签名,。,同时取得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房屋相关材料(建房相关材料),。,要点:应当逐个进行。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证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一般采取一问一答格式进行,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正文要明确主题,一问一答时问要问得明确,答要答得清楚,一般分为相对人的确认、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及询问内容的真实性等三部分。要语句准确无错别字,不能出现方言、口语化的词语及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语句。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防止一名执法人员代行另外一名执法人员签名。修改处必须由被调查人认可,未经被调查人加按手印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案例,询问笔录必须签名,:,曹,原系某县白马桥乡樟树村大塘组村民,该村,1992,年被划入县城规划区。,2012,年,8,月,16,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了曹,违法建设事实,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及勘验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曹,于,1994,年、,2003,年、,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责令曹,自行拆除。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曹,于,1994,年、,2003,年、,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法;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中,城管局认定涉案建筑建成时间分别为,1993,年、,2003,年、,2005,年,其依据只有城管局对曹,的询问笔录。该证据,曹,拒签,依法应不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涉案建筑建造于何时这一基本事实不清楚,,故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对其进行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城管局认为当事人拒签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故询问笔录是有效的,属法律认识错误,不予采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B:旁人证词,找当事人邻居或村干部等进一步了解当事人建房的相关情况,辅证当事人所建房屋违法。,C:违法程度证据,向县城乡规划局发协助调查函,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如何、采取何种处罚。,(四)调查终结,根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按照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交局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案发经过: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肖志国、王晓乔等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搭建两处占地面积为83.6平方米的钢架棚(其中房屋左侧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房屋后面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面积为41.6平方米),均已搭建好。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搭建钢架棚的事实,并报请经局机关批准,同意立案调查,且经县规划局认定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二、当事人概况:肖和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430522196410035111,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居委会5组18号,联系电话:18670245895。,三、认定事实: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四、认定依据: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五、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县规划局认定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对肖和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承办人签名:肖志国 王晓乔,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五)拟处理决定,承办人 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必经集体讨论程序,,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主持人:张世清 承办人:肖志国 王晓乔,地点:局会议室 记录人:王晓乔,时间: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5分至10时45分,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李红卫(局长)、刘 飞(副局长)、谭小强(业务股长)、晏小美(法规股长)、刘爱求(控违拆违中队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刘志刚(法规副股长),发 言 记 录:,副局长张世清:今天组织相关人员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进行集体讨论,请大家对本案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违拆违中队长刘爱求:我介绍一下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的具体情况。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时,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现居住房屋左侧和后侧各搭建好一处钢架棚,占地面积分别为42平方米和41.6平方米,建设总造价为9800元整。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肖和平本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的事实。经县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下达了关于肖和平违法建设的认定书(新规定2017123号)。我建议对肖和平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法规股股长晏小美: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本案违法主体明确、事实确凿、定性准确,经县城乡规划局核实认定,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两处钢架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拆除。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副局长刘飞:肖和平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局长李红卫:在座的各位就本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都提出了相关意见,我表示认可,同意对肖和平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会议决议:与会人员举手表决,全票通过。一致认为:对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拟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参加讨论会议人员签名:,(六)下达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力(期限为三天)。,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城告字20176041234号,肖和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自家房屋左侧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的钢架棚、在自家房屋后面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41.6平方米的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 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力。,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七)下达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日期满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下达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陈述和申辩的可采纳性,维持原拟决定或适当改变拟决定内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基准,应告知当事人可在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行政处罚程序基本结束。未自行拆除的,进入行政强制程序。,例:,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决字20176081790号,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有元,男,汉,社区居民,1968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居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官冲社区6组11号,身份证号:430522196805220055,联系电话:1517399698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官冲社区6组。,2017年6月14日,我局指派肖志国、侯永大、王晓乔等执法人员调查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航拍图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发现该公司在酿溪镇官冲社区6组共建设62处建筑物、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为7273.14平方米,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新邵县城乡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行为是违法建设行为,符合“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情况(新规函2017第102号)。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拟对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作出限期于2017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城告字20176072090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有元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该公司提供的航拍图、新邵县城乡规划局回复函(新规函2017第10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本局认为:根据新邵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县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本局享有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在本案中,,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62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新邵县城乡规划局认定该62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情况,”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限期于2017年8月24日前自行拆除位于酿溪镇官冲社区6组建设的62处建筑物、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为7273.14平方米)当事人邵阳市小梁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附件: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八)执行处罚决定并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后予以结案。对于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进入下一步强拆程序。,五、行政强制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1,、对于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停工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对于,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履行邀请见证人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具体要求(,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即时做好证据的搜集,如现场照相、摄像,取得证人的证言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注意的问题,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2,、不得超越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按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即,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30日,最多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关于执法资格问题,以前一些执法部门不太注意,出了问题一概解释为“聘用人员,已予以辞退处理”。行政强制法对此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聘用人员只能协助,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执法要有两名以上有资格的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5,、,不得遗漏告知复议权和起诉权。,6,、,查封扣押不得要求当事人付费。查封扣押行为产生费用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承担,比如拖车费、运输费。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比如场地费、看管费,一概由行政机关承担。检验检测及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负赔偿责任。,(二),行政强制执行,1、复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送达后,限期拆除期限已过。局机关派人复查,查看当事人是否履行决定,并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向其下达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我局,实施强制拆除。,例: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催告书,新城催告字2017 6061602号,曾 杰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酿溪镇柏树社区7组现居住房屋左侧新建一处一层占地面积为28.8平方米砖钢结构的房屋、在现居住房屋右侧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24.07平方米的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你下达并送达了“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决字20176041828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5日复查发现,你在规定期限内已拆除位于你现居住房屋右侧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24.07平方米的钢架棚,而你现居住房屋左侧新建一处一层占地面积为28.8平方米砖钢结构的房屋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实施催告,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3、强制拆除决定书,县人民政府责成后,,向当事人下达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行政复议、诉讼期,同上)。,4、送达、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增加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5、下达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和音像记录,并清理现场。,注:以上所有须送达的文书,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增加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强拆方案,应当注意的问题:,1,、,不得不经催告就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规定事项。催告是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不经催告不得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不得采取停水、停电、断热、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3,、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缺少。集中表现为法律文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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