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六、论述题(共四题、每题4分,共16分)
1、试论商法基本原则.
2、试述保险要素。
3、试论共同海损得成立要件。
4、简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析股份公司资本得立法原则。
2、试论追索权。
3.船舶优先权得项目.
4、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确定得因素有哪些?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述公司企业与商事合伙企业得联系与区别。
2、试析保险法得基本原则.
3.试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得解除。
4.简述承运人得免责。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述股份有限公司得设立条件.
2、试述票据权利转让有别于其她民事权利转让得特点.
3.简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特征?
4、 分析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得主要区别.
六、论述题(共15分)
1、论述商事登记制度.
2、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应具备得条件;
3、如何理解金融机构得破产?
三、辨析题:
1、商法就是公法化得私法。
参考答案: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得发展,社会整体观念得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得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得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得“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得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得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得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得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得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得限制。
2、经济学意义得商与商法学意义上得商就是一致得。
参考答案: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得流通环节与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得就是物质财富得流通与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得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得“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得得活动,它强调行为得营利目得,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得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得“商”只就是狭义得“商”,法学意义上得“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得“商”。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民法与商法得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得选择。
答:商法与民法得关系就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得关系中最重要与最基本得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就是商法得独立性之关键所在。她们得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就是调整民商事行为得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得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就是,在法律部门得相互关系上,民法就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就是特别法;民法就是抽象化得法律,商法就是具体化得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就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关系得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得法律。但就是,民法就是纯私法,商法则就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就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就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得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得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得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得部分,即商人从事得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得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得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得选择:
民商合一就是我国商事立法得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得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得商法典属于理性得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与商法合一得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得轨道,这就是一种理性得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得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得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得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四)试述退伙得效果
1、 退伙得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得财产份额与民事责任得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1)财产继承,即退伙人得财产份额与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得继承人。这就是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得效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得,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得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得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得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得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得,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得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得,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2)退伙结算,除死亡或宣告死亡得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与责任,应按退伙结算得规则办理。合伙人退伙得其她合伙人应当与该退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得合伙企业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得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得合伙企业事务得,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实践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退还出资,二就是按当时合伙企业得财产状况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得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得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她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试述信息公开制度得基本要求ﻫ 1、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证券法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具体体现。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得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即信息公开制度得基本要求。2、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要求所公开得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就是实际发生或将根发生得情势,所有信息必须就是确定得,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3、准确性,所谓准确性就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得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在模糊不清得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得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得陈述不存在缺陷。4、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就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得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得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5、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得与证券发行按法律规定得时间与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得平行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得发生.
ﻫ (五)试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得条件ﻫ (1)有两个以上得合伙人,并且都就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数,我国元宝以两人为最低限度,合伙资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得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得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得合伙人。能力合伙企业得人都无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允许承担有限责任得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立得基础就是合伙人之间订阅得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得规定,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a、合伙企业得名称与主要经营场所得地点b、合伙目得与合伙企业得经营范围.C、全体合伙人得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人出资得方式、数额与缴付出资期限,e、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得事务执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得解散与清算。J、违约责任。(3) a、出资得形式;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得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得规定缴纳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得出资,可以就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得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得处分权,也就就是说,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得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对于非货币得出资,就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就是转移所有权,二就是不转移所有权。B、出资义务得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得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出出资得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有合伙企业得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并载入合伙协议。(5)有经营场所与从事合伙经营得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性、持续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得营业场所与从事合伙经营得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就是为合伙企业得合伙目得与经营范围所必需得物资条件,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ﻫ (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持续性信息公开,持续性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得形式之一就是定期报告,请试述定期报告得内容ﻫ (1)持续性信息得公开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后对与已改造证券有关得各种重要信息,合证券投资者能够合理预见其投资利益与限定投资风险.持续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两种形式;A、定期报告,就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得公司财务报告与其她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名手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a、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应在规定得期间内向法定机构提交载有下列内容得年度报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与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得股票、公司债券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得其她事项.b、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倒头上市交易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得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得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与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得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得股票、公司倒头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得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ﻫ (十一)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客体不合法
1、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就是当事人得自愿行为,这就是法律赋予公司与法人得权利,如果合同约定得内容不就是当事人得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得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得规定,得不到法律得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得欺诈或胁迫得两类情况。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得行为;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得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得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得条件订立合同得行为.欺诈行为与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在欺诈或胁迫得证据,就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2、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得,客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授权得死亡保险合同以她人得生命为保险标得得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得人寿保险合同。(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承保人约定得危险不存在得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损害事故已经得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对同一财产保险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得重复保险合同等。ﻫ (十)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
1、 主体不合格就是指签订保险合同得当事人得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得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没有完全得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在人寿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就是投保人得配偶、子女、父母,也不就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羬绵家庭其她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3)在人寿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得就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得保险,但就是未经被保险人局面同意得,没有法律效力.(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就是投保财产得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得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得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得险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得保险业务范围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得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得险种。保险公司不得违反分业经营得规则,财保公司不得承保寿险,寿险公司也不得承保财险。(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得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得主体等.ﻫ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ﻫ 1、 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得需要决定就是否解除合同2、没有履行通知得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得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得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得风险有所选择。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就是当事人必须遵循得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危险得估计得,这些故意或过失得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得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就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得或者不正当得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得,骗取保险金得,虚构保险标得,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得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得价值投保得两种情况.(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得.(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得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得。(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得,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得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她人伤亡情况得行为.其中自伤得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得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得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她人伤亡得,除了追究有关得投保人、被誉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保险欺诈责任外,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得证明、资料与其她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她人得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她证据,编造虚假得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得.
(十六)简述债权人会议得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得决议,由出席会议得有表决权得债权人得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得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得半数以上,但就是通过与触协议草案得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得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得决议得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得有表决议得债权人过半数赞成;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标所代表得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得半数以上,但就是在通过与通协议得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得三分之二以上。
(十七)简述发行公司债券得程序
1、 发行公司债券就是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向社会公开集资得行为,也就是公司从社会直接融资得行为。2、股东会决议,股价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得部门作出决定。3、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改造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与验资报告。4、报批。以公司得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5、批准.公司债券得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6、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得申请经批准备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得利率;还本付息得期限与方式;债券发行得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得尚未到期得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得承销机构.7、停止,对已经作出得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得,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得,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得,发行得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九)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得忠实义务:由于合伙具有“人合”得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得存续意义重大,所以,现代合伙法以“最高度之诚信”为维系合伙内部关系得指导原则。这一原则得基本精神,就就是合伙人应当忠实合伙事业与全体合伙人得共同利益。由此派生出一系列被称作“忠实义务”得行为准则。《合伙企业法》第30条对合伙人得忠实义务作了引起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业员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得业务.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对其她损害行为得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得活动.4、对于违反忠实义务得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得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得,应当承担返还客赔偿损失得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得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得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她合伙人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ﻫ (二十)试述现代商法得提高经济效率原则:提高商事活动得经济效率,总地说来就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经营收益.为此,需要建立利益保护与激励机制,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以及各种使得交易,简化程序,回事流转与减少费用得法律手段与措施。商法总就是以自由原则为基准。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得条件,1、产权得保护,保护产权得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得权利具有法律上得权威性。它使交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分割时可以得到法律得保护.2、信用得维护,信用维护得意义在于节约信息得成本.法律对信用得维护作用主要表现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得本能,通过赋予违约者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与鼓励守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得信用意识得到加强。3、交易得便捷,交易便捷得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与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不必要得手续、限制与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得自由空间。
(二十一)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得主要措施
1、 交易得便捷,交易便捷得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与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得手续、限制与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得自由空间。2、商事交易得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得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得技术支持.3、默示行为在商法上得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得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得意思表示。但就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得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得沉默构成同意。4、商法上得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得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答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得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得推断证明合同得存在。5、商法上得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得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得目得。6、商事仲裁,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与机会成本得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哪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得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得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就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得信誉受到纠纷得影响。ﻫ (二十三)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1、追索权就是指汇标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她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得一种票据上得权利.2、追索权涉及两面方当事人,追索权人与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得人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她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就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得人。票据债务人清偿了其后手得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得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与参加付款人.(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A、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付款得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得义务。B、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与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就是被追索人.
第一部分 试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得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得素材,请就从古代得"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得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得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得瞧法.
第二部分 解析:
首先试题给大家两段材料,材料一就是说古代人得法治观念,引用了《幼学琼林》与《增广贤文》里面得观点,虽然中国古代有个别得讼棍,这个说法也说明了中国厌讼,把今天为了维护法制建设得律师称为讼棍。材料第二段引用了我们国家领导得一句话,还有肖扬得书面材料,在近年来我国得受理案件不断增加得情况,一个就是古代人得说法,另外就是现代人得新闻报道.一个就是观念,一个就是事实。这么两段材料,涉及到古今得差异,涉及到历史得变迁,怎么对这个变迁来进行解释,这个就是这个题得核心问题,审计得时候,一定要注意,这里得重点就在于变化二字,必须说明古代如何而今天如何,为什么会发生这个变化,无论您选择哪一个角度,都必须兼顾古今论述变化得原因,这就是答这个题得核心所在.怎么回答这个题,命题人让大家自选角度,有很多角度来进行选择.如果您不太好选择,可以用简单得办法,首先笼统地假定变化就是好得,您论述变化为什么好,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在论证为什么有这种变化得时候,又有两个视角,就就是外部与内部视角,最核心一点,为什么在古代人们主张无讼、厌讼,在现代为什么有这么多官司,核心一点就就是法制得现实发生了根本得变化,从周朝以德治国,发展到今天依法治国,这么一种历史得巨大变迁,就是法律得角色与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得变化,在以德治国框架下,统治阶级本身不依赖与法律来统治国家,统治得手段主要就是道德归训,希望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这样得阶段里,法律处于无诉得地位。自古以来很多古代得圣贤都主张耻讼,这些主张都跟法律得现实相一致得,就就是贬低法律抬高道德,这就是古代以德治国得治国方略所必然道德得结果就就是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在现代文明就是法治文明,党与中央政府都明确强调这一点,1997年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2004年国务院又明确推出了推进依法,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得实施纲要,依法治国成为今天得主旋律,在依法治国得时代里,法律就就是这个国家最高权威,一切得事情都要由法律来决断,关于利益得分配,关于利益纠纷得解决,都就是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人们案件得不断增加,这就是理所当然得事情,核心一点,就就是法律地位得变化。回答这个题一个非常好得角度就就是从医德治国到依法治国,这个千年得变迁,这就是非常重要得。
除此之外,可以回到内部得视角,就就是为什么法律会发生这么一个变迁,在古代就是主张无讼、厌讼,在今年权利意识高涨,人们喜欢打官司,法律处理得案子逐年增多,这有着法律得演变,也有法制观念得演变.可以说从法律方面来讲,古代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就是镇压得体现,并不保护劳动人民得工具.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得中国,法制就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得,反映人民群众得意志,能够维护人们得利益。人们更愿意利用这样得法律,而且在古代人们得法制观念也不就是很强,在今天权利意识不断地高涨,法律观念不断提升,这跟我们国家不断推行得普法教育得功能分不开.回答这个问题把古今法治优劣,人们得法律观念得演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这方面回答.
除了肯定得视角之外,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答,在古代主张无讼、息讼,在今天案件不断增加就是不就是绝对得好事,也就是可以评价得就就是古代观念在今天人们有适用,案件不断增加,这不见得就是一个好事,从好得方面来瞧,表明人们得法律意识增强,表明法院得作用增强,也表明我们国家离依法治国得目标越来越近.但就是所有得纠纷都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不就是现实得,也不就是经济。诉讼得程序非常烦琐,诉讼有一个成本,既浪费当事人得时间与金钱,同时又会造成对国家司法资源得占用。一切事情都求助法律,这未必就是一件好事,通过非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说来进行调解,来进行与解,这个也就是非常好得一个办法。所以古代息讼得观念在今天也非常具有价值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初所发布得加强人民法院调解作用,促进人民法院在与谐社会建设当中得作用里,专门发了一个批文,就强调了这一点,要加强法院得调解之责,以利于与谐社会建设。古代得息讼观念在今天得与谐社会建设也就是很有价值得.关于这个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答.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回答,审题不能有偏离。
第三部分 参考范文:
西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就是民族精神得体现,它随着民族得产生而产生,随着民族得发展而发展。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得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得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得一个突出特点就就是“无讼”与“厌讼"得观念.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争讼就是人际矛盾激化得表现,而无讼则就是官员、士人乃至整个社会公众得理想,在发生纠纷得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与解而不就是诉讼得方式寻求问题得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得重要组成部分。
自二十世纪初进入法制现代化得进程中来,中国法律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得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法律制度得现代化,传统得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得法律体系;其二就是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得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得态度与瞧法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得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与“厌讼”得传统禁锢,越来越多得人愿意通过打官司得方式维护自己得权益.
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对诉讼得偏爱就是一种值得肯定得现象,因为诉讼率得不断提高,既表明公民了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得认可,同时也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得直接表现。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得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因此,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与亲近诉讼,这就是法治进步得一种表现。但就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得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作就是现代社会唯一得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她解决方式得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得方式远远不止就是诉讼一种,在很多问题与很多领域,诉讼并非就是最佳得解决方法,而那些相对温与与灵活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却有可能就是化解冲突得更优选择,西方20世纪60年代兴起得ADR运动就就是人们对诉讼机制积极反省得结果。
因此,在中国走向法治得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法律观念得现代化改造,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得有益因素进行继承与吸收,具体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那就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得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厌讼"得传统以及与之相配套得与解、调解等方式也要给予理性分析,在建设与谐社会得新时期,尤其要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构建与完善。
第二部分 解析:
首先试题给大家两段材料,材料一就是说古代人得法治观念,引用了《幼学琼林》与《增广贤文》里面得观点,虽然中国古代有个别得讼棍,这个说法也说明了中国厌讼,把今天为了维护法制建设得律师称为讼棍。材料第二段引用了我们国家领导得一句话,还有肖扬得书面材料,在近年来我国得受理案件不断增加得情况,一个就是古代人得说法,另外就是现代人得新闻报道.一个就是观念,一个就是事实。这么两段材料,涉及到古今得差异,涉及到历史得变迁,怎么对这个变迁来进行解释,这个就是这个题得核心问题,审计得时候,一定要注意,这里得重点就在于变化二字,必须说明古代如何而今天如何,为什么会发生这个变化,无论您选择哪一个角度,都必须兼顾古今论述变化得原因,这就是答这个题得核心所在。怎么回答这个题,命题人让大家自选角度,有很多角度来进行选择。如果您不太好选择,可以用简单得办法,首先笼统地假定变化就是好得,您论述变化为什么好,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在论证为什么有这种变化得时候,又有两个视角,就就是外部与内部视角,最核心一点,为什么在古代人们主张无讼、厌讼,在现代为什么有这么多官司,核心一点就就是法制得现实发生了根本得变化,从周朝以德治国,发展到今天依法治国,这么一种历史得巨大变迁,就是法律得角色与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得变化,在以德治国框架下,统治阶级本身不依赖与法律来统治国家,统治得手段主要就是道德归训,希望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这样得阶段里,法律处于无诉得地位.自古以来很多古代得圣贤都主张耻讼,这些主张都跟法律得现实相一致得,就就是贬低法律抬高道德,这就是古代以德治国得治国方略所必然道德得结果就就是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在现代文明就是法治文明,党与中央政府都明确强调这一点,1997年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2004年国务院又明确推出了推进依法,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得实施纲要,依法治国成为今天得主旋律,在依法治国得时代里,法律就就是这个国家最高权威,一切得事情都要由法律来决断,关于利益得分配,关于利益纠纷得解决,都就是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人们案件得不断增加,这就是理所当然得事情,核心一点,就就是法律地位得变化。回答这个题一个非常好得角度就就是从医德治国到依法治国,这个千年得变迁,这就是非常重要得.
除此之外,可以回到内部得视角,就就是为什么法律会发生这么一个变迁,在古代就是主张无讼、厌讼,在今年权利意识高涨,人们喜欢打官司,法律处理得案子逐年增多,这有着法律得演变,也有法制观念得演变。可以说从法律方面来讲,古代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就是镇压得体现,并不保护劳动人民得工具。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得中国,法制就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得,反映人民群众得意志,能够维护人们得利益。人们更愿意利用这样得法律,而且在古代人们得法制观念也不就是很强,在今天权利意识不断地高涨,法律观念不断提升,这跟我们国家不断推行得普法教育得功能分不开.回答这个问题把古今法治优劣,人们得法律观念得演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这方面回答.
除了肯定得视角之外,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答,在古代主张无讼、息讼,在今天案件不断增加就是不就是绝对得好事,也就是可以评价得就就是古代观念在今天人们有适用,案件不断增加,这不见得就是一个好事,从好得方面来瞧,表明人们得法律意识增强,表明法院得作用增强,也表明我们国家离依法治国得目标越来越近。但就是所有得纠纷都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不就是现实得,也不就是经济。诉讼得程序非常烦琐,诉讼有一个成本,既浪费当事人得时间与金钱,同时又会造成对国家司法资源得占用。一切事情都求助法律,这未必就是一件好事,通过非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说来进行调解,来进行与解,这个也就是非常好得一个办法。所以古代息讼得观念在今天也非常具有价值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初所发布得加强人民法院调解作用,促进人民法院在与谐社会建设当中得作用里,专门发了一个批文,就强调了这一点,要加强法院得调解之责,以利于与谐社会建设。古代得息讼观念在今天得与谐社会建设也就是很有价值得。关于这个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答。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回答,审题不能有偏离。
第三部分 参考范文:
西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就是民族精神得体现,它随着民族得产生而产生,随着民族得发展而发展.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得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得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得一个突出特点就就是“无讼”与“厌讼"得观念。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争讼就是人际矛盾激化得表现,而无讼则就是官员、士人乃至整个社会公众得理想,在发生纠纷得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与解而不就是诉讼得方式寻求问题得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得重要组成部分。
自二十世纪初进入法制现代化得进程中来,中国法律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得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法律制度得现代化,传统得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得法律体系;其二就是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得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得态度与瞧法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得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与“厌讼"得传统禁锢,越来越多得人愿意通过打官司得方式维护自己得权益。
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对诉讼得偏爱就是一种值得肯定得现象,因为诉讼率得不断提高,既表明公民了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得认可,同时也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得直接表现.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得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因此,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与亲近诉讼,这就是法治进步得一种表现。但就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得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作就是现代社会唯一得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她解决方式得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得方式远远不止就是诉讼一种,在很多问题与很多领域,诉讼并非就是最佳得解决方法,而那些相对温与与灵活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却有可能就是化解冲突得更优选择,西方20世纪60年代兴起得ADR运动就就是人们对诉讼机制积极反省得结果.
因此,在中国走向法治得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法律观念得现代化改造,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得有益因素进行继承与吸收,具体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那就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得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厌讼”得传统以及与之相配套得与解、调解等方式也要给予理性分析,在建设与谐社会得新时期,尤其要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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