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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任命和相关文件的下发工作。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日常变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从最高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到基层班组的直线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九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立文件由人力资源部拟文发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设安委会副主任若干名,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兼任。公司设安全总监一名,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安委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 审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三) 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四) 布置、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五) 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六) 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兼任。第十四条 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拟订安委会会议议程,并报安委会主任、安全总监审批;
(三) 负责召集安委会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 跟踪安委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
(五) 监督、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 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对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如下:
(一) 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月份举行;
(二)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举行;
(三) 经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 根据具体工作事项,安委会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和扩大会议;
(五) 安委会成员单位可以向安委会主任、安全总监提出召开临时安委会会议的建议;
(六) 安委会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决议事项,经与会成员同意后发布。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安委会成员在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 审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三) 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四) 提出召开临时安委会会议的建议;
(五) 以提案的方式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落实安委会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管理的需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具体业务负责的部门,具体业务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兼任专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协调并解决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一)贯彻执行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贯彻落实专业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环保部拟文发布。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环保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环保部的设立和变更文件由人力资源部拟文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参与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九)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不低于法定要求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化工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大中型制造企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
(二)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三)为人正直、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四)工作积极主动,善于沟通,注重细节,工作严谨,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结果导向,注重过程,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业务分管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本制度第二十条以及《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内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人力资源部拟文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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