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广铁路客运专线精密测量管理办法
南广铁工〔2009〕 号
1.目的
为了保证南宁至广州客运专线精密测量网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至广州客运专线正线及其相关工程的精密测量。
3.引用标准
3.1《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TB10054)
3.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
3.3 《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号)
3.4 《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指南(试行)》(铁建设函〔2007〕76号)。
4.定义
精密测量:铁路工程精密测量是指以毫米级或更高精度进行直线定线、方向、距离、高差等方面的高精度的工程施工测量。其主要内容为:
4.1 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按《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中C级GPS网布设测量。
4.2 线路控制网CPⅡ:按《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中D级GPS网布设测量。
4.3 高程控制测量按三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按《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每2km埋设一个基点进行三等水准测量。
4.4 基桩控制网CPⅢ:根据不同轨道形式在线下工程结束后按《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测量暂行规定》和《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指南(试行)》测设。
5.职责
5.1 公司
5.1.1 负责下达精密测量委托书,签订合同;
5.1.2负责组织精密测量技术方案的评审。
5.1.3 负责提出精密测量要求,确定完成时限;
5.1.4负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要求落实人员和设备,保证精密测量的质量;
5.1.5 负责组织与地方各相关单位的协调;
5.1.6负责加强精密测量过程的质量检查,及时处理测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5.1.7负责组织精密测量成果的验收,接受并管理精密测量成果;
5.1.8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复测精密测量成果。
5.2 勘察设计单位
5.2.1 负责按合同要求策划精密测量的人员、设备和技术要求;
5.2.2负责按已批准的精测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精密测量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过程检查;
5.2.3负责在精密测量过程中,及时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
5.2.4负责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时处理精密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保证测设成果的真实准确;
5.2.5 负责参加精密测量成果的验收,编制精密测量成果报告;
5.2.6负责按公司的时限和质量要求提供完整的精密测量成果;
5.2.7负责在施工单位对精密测量点位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测前进行技术交底,在测量过程中进行技术支持;
5.2.8参加建设过程中控制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5.2.9负责按规定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5.3 施工单位
5.3.1 负责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5.3.2负责在使用设计单位提供的精密测量点位的成果资料前对点位成果资料进行复测;
5.3.3在复测过程中发现差错或资料与现场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公司,以便及时处理;
5.3.4配合和接受测量监理工作,按监理要求提交相关测量资料;
5.3.5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按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相应的工程处置;
5.3.6负责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精密测量成果。
5.4 监理单位
5.4.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5.4.2 负责按公司的要求对精密测量过程实施监理,参加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
5.4.3 负责按公司的要求参与精密测量过程的监督和成果的验收;
5.4.4主持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测量粗差处置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对相应工程处置进行监理。
5.4.5负责对施工单位正确使用精密测量成果实施监理。
6.工作内容与要求
6.1 前期准备
6.1.1 由总体设计单位牵头,各设计单位充分协商提出全线整体精测技术方案;
6.1.2 公司对精测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6.2 精测技术方案实施
6.2.1 设计单位测量前应分析研究勘测设计阶段控制测量状况,评价既有控制测量成果,对可利用部分充分利用;
6.2.2 设计单位应预先在1/100000地形图上布设CPⅠ、CPⅡ和三等水准点桩位,使其布局合理。充分考虑既有控制测量成果的利用和CPⅠ、CPⅡ和三等水准点共桩,相互利用,以节约埋桩费用;
6.2.3 埋桩时应在桩坑挖好后和标注完成后, 分别拍照留存;或在监理监督下完成;
6.2.4 CPⅠ、CPⅡ埋桩应在测量前一个月完成,三等水准点埋桩后应经过一个雨季,确保桩位沉降稳定后开始测量;
6.2.5 平面控制测量成果应合理选择投影带和高程投影面,保证投影面误差不大于1/40000;
6.2.6 高程系统应采用国家85高程系统。
6.2.7测量应在本规定“3 引用标准”的约束下操作。监理有权在测量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提出质询。测量单位应予配合。
6.2.8三等水准可在新桩未稳定之前先在原勘测设计阶段桩上进行应急水准测量,待新桩稳定后复测时再用新桩。
6.2.9 CPⅢ 应根据不同轨道形式在线下工程结束后统一安排。
6.2.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精测技术方案,确有必须修改的条款应陈述充分的理由并报经公司和监理单位批准。
6.3上交资料清单
⑴ 技术设计书;
⑵ 观测记录(打印记录)和原始文档,以及原始文档打印软件;仪器检验资料;
⑶ GPS网联测图;
⑷ GPS网展点图(标出通视方向,线位及里程);
⑸ GPS网原始观测数据、手簿;
⑹ GPS网平差计算资料;
⑺ GPS网成果表;
⑻ 高差计算表、高程计算表、水准点高程表;
⑼ 点之记、照片;
⑽ 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检查报告;
⑾ 除仪检资料和观测手簿外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
6.4验收和复测
6.4.1 精测工作完成后,测量成果报建设单位组织评估验收;
6.4.2 设计单位在精测成果资料验收后,原勘测设计阶段测量成果、桩撅作废;
6.4.3 精测成果通过验收后,设计单位按施工标段编制交桩资料一式八份,按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向监理、施工单位交桩;
6.4.4施工单位收到精测成果和桩撅后应对所承担工程段内的精测网点进行同精度复测,并编制复测成果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7.监督管理
7.1 建设、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⑴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精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⑵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勘察现场进行检查;
⑶ 发现勘察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7.2建设、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7.3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精密测量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8.罚则
8.1 对在精密测量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责令所在单位及时弥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9.附则
9.1各单位在精密测量工作中,除执行本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以及各单位ISO 9000程序文件规定。
9.2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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