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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晓院[2008]184号
签发人:李洪天
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办公室主任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本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视为无效。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受理本校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校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从院(系)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或博士中遴选,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
第十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资格,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
2、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英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
4、参加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同时,文科学生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理科学生获得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第十三条规定除外);
3、受处分经评议未通过者;
4、毕业论文、专业实习不合格者(第十三条规定除外);
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者(第十三条规定除外)(原“文3、理4”规定作为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年级过渡规定,仍适用于04、05、06、07级学生);
6、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第十三条规定除外);
7、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有关高校录取者;
2、在本校教师指导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能够查询到该刊物);
3、参加省级、全国性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者(省级一等奖以上、全国二等奖以上);
4、在校四年期间学业平均成绩排在班级前35%;
5、参加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者。
6、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系)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可按本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与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实施细则》所列条件,初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实施,院(系)提供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在校学习成绩;
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
4、毕业鉴定;
5、专业实习成绩;
6、其它有关材料。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有关材料,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评议,开列《学士学位申请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汇总表》,由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
1、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位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
2、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律按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3、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八条 学位档案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均由学位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分别造册登记。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08级学生入校之日起实施,其他年级学生有关学位授予事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六日
印发:各院(系)、有关部门
录入:于扬 校对: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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