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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卖权及跟随权的定义与案例分析
财务成本管理 第一次作业 李经 U200917067 国际商务0901 跟随权Tag Along Rights :一、定义1、跟随权Tag Along Rights :一般在创业资金交易中,为保障少数股东而采取的措施。比如,若多数股东出售其股权,则少数股东有权加入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少数股权。2、英文解释: A tag-along right is a legal concept in corporate law. The right assuresthat if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 sells his stake minority holders have the right to jointhe deal and sell their stake at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would apply to themajority shareholder. This right protects minority shareholders.1 Tag-along rights arefairly standard terms in shareholders agreements.3、(出售)跟随权条款 如合同一方已向第三方出售其股份, 则转让方应确保保留方有权向同一第三方出售保留方持有的全部股份(”跟随出售权”)。出售条件应根据保留方的选择予以决定:或者按照转让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或者按照保留方与第三方所约定的条件。保留方应以向转让方发出要求将前者的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通知的形式行使该项权利,该通知(”跟随出售通知”)应于转让方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发出。如第三方在收到跟随出售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与保留方达成符合本条规定的购买协议,则转让方应立即按前述条件购买保留方的股份。但该跟随出售权并不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二、案例(来自freelibrary,个人整理翻译) 巴西Braskem公司06年宣布,已同意从巴西Suzano、日本住友化学与伊滕忠公司购买聚乙烯PZ生产商Politeno的62.2%股份,该交易初步价格为1.1 l亿美元。完成这次购买后,Braskem对Politeno公司获得完全控制权,后者拥有36万吨/年PE产能,是巴西东北部大型PE生产商之一。Braskem称Politeno的生产装置最近一直运行在约32万吨/年的水平,按原定计划,短期内提升到满负荷。Braskem将投资1000万美元,以将其产能在2007年扩至40万吨。 Braskem公司在合并之前,拥有Politeno的有表决权股本的100%,约占其总股本的96.2%。 截至今日,Politeno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交换其Politeno股Braskem公司的A类优先股 ,1656 Politeno股的兑换比率为每Braskem公司的A类优先股 这种 交换 比例的基 础上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AuditoresIndependentes)准备两家公司的评估报告,并表示在这些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基于这些公司各自的股东权益为8.57%Politeno股东溢价。 截至07年4月3日,Politeno的少数股东有直到05/02/07行使自己的评价权利,如果他们不为Braskem公司的股票交换其股份。 在股东与CBLC 巴西闭幕与受托人公司),谁愿意行使这项权利,应联系其选定的证券商通知其意图通过特定形式的考核,要由CBLC提供行使权利。 如果其股份登记在银行Itau银行(Itau银行银行),股东应联络任何一间分行填写一份由银行Itau银行提供的具体形式。鉴定人行使其权利的politeno股东将在07年5月15日收到了很多7.543%的1000万股为现金支付。 当Politeno 被Braskem兼并的时候,其小股东也随大股东一起出售其股权,价格与大股东相同,这正是跟随权的极大体现。 “Politeno的合并旨在联合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并允许Politeno的股东决定将其Politeno的股份转卖成为Braskem的股东,这其中就是100 跟随权使得控制权变动成为实际” Carlos Fadigas Braskem的副总裁分析道。 三、分析 跟随权是争议很少的一条法律条款,因为它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使其能及时退出不景气的公司死局中。跟随权使得小股东能与大股东同进退,避免成为替罪羔羊。 强卖权 Drag Along Right :一、1、定义: 强卖权 , (Drag-Along Right) 亦为“强制随售权”、“拖带权”、“带领权”、“领售权”等,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与所有未来的普通股股东都同意一同出售公司的权利:当公司的估值少于美金 XX 百万时,当多数 A 轮优先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时,其他 A 轮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必须同意该出售或者清算计划。 换句话说,这个条款意识是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上市,投资者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大股东——创始人股东与管理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大股东必须依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与条件,参与到投资者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原有股东在该交易中必须出让的股数≤原有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投资者拟卖出的股数/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 2、英文解释【Drag-Along Agreement】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or Founders and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enter into a drag-along agreement whereby if a majority of the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agree to a sale or liquid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holdersof the remaining Series A Preferred and Common Stock shall consent to and raise noobjections to such sale. the 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A 轮优先股)往往是第一轮的风险投资小股东,这个条款其实对公司的大股东或创始人是被动的,因为当他决定卖的时候,你必须也按相同价格与比例卖给别人,当 VC 与创始人观点不一致的时候,这个条款是限制创始人的。 3、Drag-Along Right 条款的普遍采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 Omnicare Inc. vs. NCS Healthcare Inc 案件中,判决兼并中的交易保护条款无效。之后,投资者为了使他们与股东签订的协议,在没有董事会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可执行,于是普遍引入 Drag- Along Right 条款。而且 Drag-Along Right条款在风险投资人为小股东的情况下,更加能够发挥其特殊作用。最近做出的Minnesota Invco of RSA 7 Inc. vs.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 Del. Ch. June 72006 一案判决,法庭明确支持了 Drag-Along Right 条款的效力,使得该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中得以大行其道。二、案例(片段摘自凤凰网与 CSDN) 硅谷曾经流传一家叫 FilmLoop 的公司的悲惨故事,该公司拿到了来自ComVentures 的 700 万美元的投资,最后钱没花完,却因 ComVentures 单向的业务整顿需求,通过领售权强行将 FilmLoop 低价卖掉,只卖得 300 万美元,由于优先清偿权条款,创始人一无所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2005 年 1 月 : FilmLoop 从 Guy Kawasaki 的 Garage 技 术 投 资 公 司 与 Globespan 投资伙伴公司融资5百5十万美元。 2006年5月:FilmLoop 从 ComVentures 投资公司融资7百万美元。Roland Van de Meer 加入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推出 FilmLoop2.0公司内部与投资人对前景都很乐观。 2006年11月:ComVentures,受到内部合作伙伴的压力,被要求清理投资 项目,放弃所有不盈利的创业公司。ComVentures 与 FilmLoop 会谈,要求他 们在年底以前必须找到买主。FilmLoop 的创始人明确表示他们觉得公司很有 希望,他们不愿意公司被收购。然而,由于 ComVentures 的股份比例,外加他 们拥有的某些权力(被称为“drag along rights”——拉着别人一起),让他 们能迫使其他投资人与公司创始人不得不出售公司。 2006年12月:ComVentures 提出让他们投资的另一家公司,Fabrik 收购 FilmLoop。FilmLoop 在年末的最后两周无法找到其他的买家。Fabrik 以比 FilmLoop 所存现金(3百万美金)多不了太多的价格收购了 FilmLoop。由于优 先清偿权,创始人与所有员工一无所获,而被扫地出门。 事实上,ComVentures 强迫了 FilmLoop 被 ComVentures 投资的另一家公司 Fabrik 火速收购,这时在极有限的时间段里唯一可能找到的收购者。 FilmLoop 的桌面应用与其他软件在 Fabrik 未来的面向消费者的产品中会是个有益的补 充。SimpleTech 今天也被 Fabrik 收购,他们会提供另一个方面的产品。 很明显,ComVentures 有强烈的兴趣为自身的利益强迫这次收购。在这么 短的时间里,又是节假日,基本上不可能找到其他买家。而且很明显,这个交 易除了他们自己,对谁都没有好处。在昨天,FilmLoop 的创始人与员工拥有 一个有生机的公司与3百万美元在手。而一夜之间,他们不再有股票,不再有 工作,不再有公司。至少 ComVentures 应该通过投票决定是否 FilmLoop 应该 被收购。 三、 分析: 血的教训,警钟长鸣,创业小心! 股权是控制权的根本,但在创业者与投资方的具体博弈中,又远非单纯的数字这般简单。商业合同特别是投资协议中还有很多细节与技巧值得注意,包括每个条款与每个公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创始人在风险投资协议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陷阱很多,从董事会的规则,到所有优先条款的具体约定。 举个例子,关于创始人如何防止从董事会出局的问题。随着企业发展,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融资与新的投资人不断引入,企业变得越来越大,公司就不再是创始人自己的,而是属于很多股东,并且由董事会来代表各方利益行使治理权。如果创始人与投资方之间达不成共识,就会出现矛盾。 此时,按照什么样的游戏规则行事,取决于在当初投资协议里约定的投票权与投资人委派董事参与管理的有关约定。尽管多数情况下,创业者还是大股东,但是只要董事会按照约定规则通过决议,公司可以免除创始人的管理职务甚至董事职务,从董事会出局意味着离开公司。此时关于创始人未行权的普通股股票如何处置,离开公司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都对双方影响极大。而创业者被投资人炒掉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创业人要小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优先条款,其中最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清偿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与领售权(Drag Along Right)。 前者是优先获取资产清算的权力,类似于债权人;后者指创投有权力强迫创始 人与所有股东出售公司。投资方在这方面的特殊权力,不一定需要与股份成比 例。drag-along 条款对股权被稀释的创业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定要争取避 免;从另一个角度,拥有较少股权的天使投资则应该把 tag-along(加入大股东 出售股权的交易的权利)条款加进协议。 总结:1、跟随权 Tag Along Rights 解决的是,如果企业创始人或其他原始股东想要卖股权时,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与这些股东一起卖。2、而强卖权 Drag-Along Right 解决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者作为企业小股东想要出售公司时,有权按比例强制大股东一起卖,即他们可以强制企业创始人以及其他原始股东一起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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