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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修改)湖北省县级血防专科医院能力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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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能力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四章 机构任务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六章 素质构成 第七章 基础建设 第八章 基础装备 二○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湖北省政府提出的十年送走“瘟神”目标,提高血吸虫病专科(定点)医院的服务能力,规范专科医院的建设,充分发挥专科医院的职能与效益,促进“十二五”期间血防事业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血吸虫病专科(定点)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血吸虫病专科(定点)医院的改建和扩建(迁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血吸虫病专科(定点)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利于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 专科医院能力建设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或分期实施,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血吸虫病专科(定点)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七条 为血吸虫病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进行血吸虫病诊疗新技术的研究,负责下级医院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指导下级医院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进行血吸虫病的预防及卫生知识健康教育。 第十条 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为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收下级医院转诊的危重病人。 第十二条 进行血吸虫病临床诊疗新技术的研究,并向下级医院推广,负责下级医院的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血吸虫病的预防工作,对疫区群众进行血吸虫病的健康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处理突发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机构任务 第十五条 承担血吸虫病人的临床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 承担晚期血吸虫病人抽筛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预防及健康教育,建立疫区病人健康档案,做好随访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全省血吸虫病专科医院统一命名为“XXX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县级定级为“专科二级”,市级定级为“专科三级”。各级血防专科(定点)医院能力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其规模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流行县人口数确定床位数,每千人口床位数宜按0.12~0.18张床测算,即75~200张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大专科、小综合,逐步与区域医疗服务接轨的发展方向,合理设置科室,统一科室名称。 1、设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 2、临床科室:内科、外科、中医科和相关科室。 3、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功能检查科、药房、病理科、手术麻醉科、消毒供应科、病案室、预防保健科。 4、后勤保障及行政管理:党办、院办公室、总务科、财务科、保卫科、医务科、科教科、人事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和相关职能科室、图书室。 第六章 素质构成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按国家医务人员编制基本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总数与床位数比例为1.04:1。其中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2%,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比例: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年龄、职称结构标准见表1-3: 表1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标准 人员类别 学历学位分类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及以下 医 师 - - 30% 70% 护 士 - - 10% 90% 技 师 - - 20% 80% 药 师 - - 10% 90% 表2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年龄结构标准 人员类别 年龄结构(%) 30岁以下 30-50岁 50-60岁 60岁以上 医 师 33% 55% 12% 护 士 34% 62% 4% 技 师 33% 55% 12% 药 师 33% 55% 12% 表3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结构标准 人员类别 职称结构(%) 正高级 副高级 中 级 初 级 医 师 6% 12% 24% 58% 护 士 6% 12% 24% 58% 技 师 6% 12% 24% 58% 药 师 6% 12% 24% 58% 第七章 基础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础建设:工作用房总面积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即建筑总面积=床位数×70m²。占地面积=床位数×100m²。 第二十四条 基础建设应包括: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室外活动、停车场地。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标准(%) 部 门 比例(%) 急诊部 2 门诊部 12 住院部 54 医技科室 16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应包括蒸气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洗衣房、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处理系统等。 第八章 基础装备 第二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具体设备见表5。 表5 基本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影像类 CT 台 1 500mA多功能X光机或DR 台 1 黑白B超仪 台 1 进口彩色B超 台 1 检验类 血氨测定计 台 1 显微镜 台 3 电动振荡器 台 1 自动稀释器 台 1 细菌培养箱 台 1 超净工作台 台 1 离心机 台 2 冰箱 台 2 移液器 台 1 漩涡混均器 台 1 台式灭菌器 台 1 干燥箱 台 1 恒温箱 台 1 血糖仪 台 1 血球五分类计数仪 台 1 尿十项分析仪 台 1 电解质分析仪 台 1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台 1 酶标仪 台 1 全自动发光免疫分析仪 台 1 洗板机 台 1 监护抢救类 除颤起搏器 台 1 洗胃机 台 1 电动吸引器 台 4 中心供氧装置 套 1 心电监护仪 台 4 全自动呼吸机 台 1 全自动麻醉机 台 2 治疗类 微量输液泵 台 3 病床及配套设备 套 75-200 手术床及配套设备 套 2 腹腔镜 台 1 电子胃镜 台 1 电子肠镜 台 1 医院信息系统 全套HIS设备及软件 套 1 电脑 台 30 其他 消毒灭菌设备 套 1 洗涤设备 套 1 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 部 1 食堂设备 套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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