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用工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本办法的目的旨在加强公司租赁人员的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事政策制订,包括租赁人员的招聘、培训、考勤、劳动保护、考核、租赁费用结算等。
2、 租赁人员的岗位适用范围为非技术性的一般操作岗位。
3、 租赁人员的用工关系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租赁人员的使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4、 租赁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和工作调派。
5、 租赁人员因违法、违纪、不服从公司管理及经考核不合格构成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条件的,由使用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业中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退回职业中介机构。
二、 招聘
1、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用工需求,与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充分协商,签署租赁协议。
2、 职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招聘职位、要求及人数,负责到人力资源市场招募人员。
3、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经理组成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拟定见习人员。
4、 职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组织体验,体验合格的,由职业中介机构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后交安排到相关岗位就职。
5、 租赁人员的见习期为1个月,见习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租赁使用。
三、 培训
1、 租赁人员进入岗位前,必须经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及用人部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见习。
2、 租赁人员在进入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时,必须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后,方可进入岗位见习。
3、 各使用租赁人员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岗位业务技能的传帮带,使租赁人员能尽快适应岗位要求,加强他们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及引导,帮助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
四、 考勤
1、 租赁人员的考勤由用人部门负责。
2、 考勤办法除下列条款外,均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3、 租赁人员疾病,不享受公司“全年累计不超过6天”的有薪病假,并扣除工作补贴:自进公司租赁使用之日起,不满1年者扣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扣35%;已满3年不满5年者扣30%;已满5年不满7年者扣25%;7年以上者扣20%。
五、 劳动保护
1、 公司根据租赁人员所在岗位特性及 “劳动保护手册”和“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给租赁人员发放劳护用品。
2、 租赁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劳护用品,保障自身工作安全。
3、 租赁人员对自身的劳护用品要经常维护、清洗和保养,当劳护用品需维修或更换时,应及时告知直接主管,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劳护用品完好。
六、 考核
1、 各用人部门负责租赁人员的管理、考核等,在工作中、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支持,使之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
2、 租赁人员除见习期满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并实行年度考核,此考核将作为是否继续租赁使用及发放双薪和年终经营性奖金的主要依据。
3、 季度考核由用人部门组织,并将考核表一份自留,一份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见习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按公司考核流程执行。
七、 费用结算
1、 租赁人员的租赁费用按“M07/RL/05-----关于拟定人事代理(租赁)相关人工费用的报告”执行。
2、 薪酬、服务费、法定加班工资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日期按与职业中介机构签署的租赁协议执行,其它费用根据公司相同费用发生时同时发生。
3、 租赁人员在规定假期内的婚假、产假、计生假、丧假经审批同意后,照常支付薪酬。
4、 病假薪金计算:
基本工资+工作补贴/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工作补贴*(1-扣除率)/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病假天数
5、 事假薪金计算:
基本工资+工作补贴/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6、 旷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7、 租赁人员因工负伤,经相关政府部门鉴定后,根据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8、 租赁人员中途离职,办理正常手续后,当月薪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即:
月薪金/当月应出勤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未办理相关手续,无故离职者,按违纪论处,不发放当月薪金,并及时通知职业中介机构。
9、 如需对租赁人员进行调薪,由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商后,报请总经理签署意见,自同意之日起实施调薪。
10、 年终双薪及年终经营性奖金发放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八、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九、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有对本办法修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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