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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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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7]4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   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暂不向银行机构收取费用。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2.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一、业务概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相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本票兑付的业务,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二、业务处理模式简述   银行本票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流通使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应为出票银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银行营业机构。   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三、约束条件   (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本票;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   (二)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需编制不超过20位的密押。   (四)出票银行在收到代理付款行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信息后,应在10秒内返回业务回执。   (五)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采用30103通用截留业务种类,由发起银行本票信息和返回回执两个处理流程完成。代理付款行使用PKG004实时借记包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出票银行使用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返回处理回执。   (六)一个实时借记业务包只能有一笔银行本票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实现7×24小时自动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银行签发本票。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应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本票密押,并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记载密押。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则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本行银行机构代码,并在出票后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代理清算行收到签发银行发来的本票出票信息后,应及时将其导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与出票银行相同)。   (二)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并审核无误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包头金额应为出票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三)出票银行核验本票信息。   出票银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应按照《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进行合规性检查。本票信息检查无误且密押核验正常的,作账务处理,并在10秒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成功”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出本票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本票信息检查有误或密押核验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失败”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并正确填写失败原因。失败原因包括以下九类: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金额不符;   6.超过提示付款期;   7.非本行票据;   8.重复提示付款;   9.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本票。   1.出票银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本票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并将银行本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贷:持票人账户    或贷:现金   2.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凭证退还持票人。   五、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冲正业务。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出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银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向持票人兑付本票款项。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银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行本票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本票兑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本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根据本票业务要素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本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本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密押信息及本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本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本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  │        │ 强制项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可选项│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n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n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0BD │包序号     │M     │8n  │    │├──┼────────┼─────┼───┼────┤│C15 │包密押     │M     │40x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x15n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SET001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   │         │ 强制项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可选项│   │                       │├───┼─────────┼─────┼───┼───────────────────────┤│OBG  │业务类型号    │M     │5n  │30103                     │├───┼─────────┼─────┼───┼───────────────────────┤│52A  │发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理付款行行号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理清  ││58A  │接收行行号    │M     │12n  │                       ││   │         │     │   │算行行号                   │├───┼─────────┼─────┼───┼───────────────────────┤│30A  │委托日期     │M     │8n  │                       │├───┼─────────┼─────┼───┼───────────────────────┤│OBC  │支付交易序号   │M     │8n  │                       │├───┼─────────┼─────┼───┼───────────────────────┤│33G  │金额       │M     │15n  │                       │├───┼─────────┼─────┼───┼───────────────────────┤│CC4  │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      │├───┼─────────┼─────┼───┼───────────────────────┤│50C  │付款人账号    │M     │32x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50A  │付款人名称    │M     │60g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 50B │ 付款人地址   │ O    │ 60g │                       │├───┼─────────┼─────┼───┼───────────────────────┤│ CC5 │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M    │ 12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理付款行行号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59C │ 收款人账号   │ M    │ 32x │ 票面记载的收款人的账号;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     │   │ 持票人账号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59A │ 收款人名称   │ M    │ 60g │ 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持││   │         │     │   │ 票人名称                  │├───┼─────────┼─────┼───┼───────────────────────┤│ 59B │ 收款人地址   │ O    │ 60g │                       │├───┼─────────┼─────┼───┼───────────────────────┤│ CEG │ 业务种类    │ O    │ 12g │                       │├───┼─────────┼─────┼───┼───────────────────────┤│ 72A │ 附言      │ O    │ 60g │                       │├───┼─────────┼─────┼───┼───────────────────────┤│ B40 │ 附加数据长度  │ M    │ 8n │                       │├───┼─────────┼─────┼───┼───────────────────────┤│ 72C │ 附加数据    │ O    │ nE │                       │└───┴─────────┴─────┴───┴───────────────────────┘   通用截留业务附加数据域格式 ┌───┬───────────┬─────┬────┬────────────────────────┐│   │           │ 强制项 │    │                        ││编号 │  要素名称     │     │ 属性 │              备注         ││   │           │ /可选项│    │                        │├───┼───────────┼─────┼────┼────────────────────────┤│  1 │出票日期       │M     │8n   │                        │├───┼───────────┼─────┼────┼────────────────────────┤│   │           │     │    │前补8个‘0’后,统一填写原票据凭证上印刷的12  ││   │           │     │    │位票据号码。12位票据号码的填写顺序为先填写   ││  2 │票据号码       │M     │20x   │                        ││   │           │     │    │4位组合轮冠字,后填写8位数字。组合轮冠字按   ││   │           │     │    │左上、右上、左下、右下的顺序填列。       │├───┼───────────┼─────┼────┼────────────────────────┤│   │           │     │    │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  ││  3 │付款行行号      │O     │12n   │                        ││   │           │     │    │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理清算行行号。   │├───┼───────────┼─────┼────┼────────────────────────┤│  4 │代理付款行行号    │O     │12n   │                        │├───┼───────────┼─────┼────┼────────────────────────┤│  5 │出票金额       │M     │15n   │                        │├───┼───────────┼─────┼────┼────────────────────────┤│  6 │用途         │O     │60g   │                        │├───┼───────────┼─────┼────┼────────────────────────┤│  7 │背书人数       │O     │2n   │                        │├───┼───────────┼─────┼────┼────────────────────────┤│  8 │背书人清单      │O     │Ng   │                        │├───┼───────────┼─────┼────┼────────────────────────┤│8.1 │背书人名称      │O     │60g   │                        │├───┼───────────┼─────┼────┼────────────────────────┤│  9 │支票密码       │O     │512x  │                        │├───┼───────────┼─────┼────┼────────────────────────┤│  10│票据种类       │M     │2n   │见说明                     │├───┼───────────┼─────┼────┼────────────────────────┤│ 11 │提示付款日期     │M     │8n   │                        │├───┼───────────┼─────┼────┼────────────────────────┤│  12│密押         │O     │20x   │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           │├───┼───────────┼─────┼────┼────────────────────────┤│  13│汇票到期日      │O     │8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14│承兑协议编号     │O     │20n   │票据种类为03时为强制项             │├───┼───────────┼─────┼────┼────────────────────────┤│  15│交易合同号码     │O     │20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16│承兑日期       │O     │8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17│承兑人        │O     │60g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           │     │    │  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为05 ││  18│  申请人名称    │  O   │  60g │                        ││   │           │     │    │  时,填写1个零,前补空格。          │├───┼───────────┼─────┼────┼────────────────────────┤│  19│  申请人账号    │  O   │  32x │  票据种类为01时为强制项           │├───┼───────────┼─────┼────┼────────────────────────┤│ 20 │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 O    │ 60g  │ 票据种类为02、04时为强制项          │├───┼───────────┼─────┼────┼────────────────────────┤│  21│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M   │  60g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  22│  出票人全称    │  O   │  60g │  票据种类为02、03、04时为强制项       │├───┼───────────┼─────┼────┼────────────────────────┤│  23│  出票人账号    │  O   │  32x │  票据种类为03、04时为强制项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 ││ 24 │ 付款行名称     │ O    │ 60g  │ 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名称或代理清算行名称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强制项。本票未经背书转  ││  25│  附言       │  O   │  60g │  让的,填写1个零。本票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票 ││   │           │     │    │  面记载的原收款人名称            │├───┼───────────┼─────┼────┼────────────────────────┤│ 26 │ 票据图像数据长度1  │ M    │ 8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  27│  票据图像数据1   │  M   │  nE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  28│  票据图像数据长度2 │  M   │  8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  29│  票据图像数据2   │  M   │  nE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   说明:票据种类为:01:银行汇票 02:商业承兑汇票 03:银行承兑汇票 04:商业本票 05:银行本票   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 ┌──┬────────┬─────┬───┬──────────┐│  │        │ 强制项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可选项│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n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n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0BD │包序号     │M     │8n  │          │├──┼────────┼─────┼───┼──────────┤│C15 │包密押     │M     │40x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x15n │          │├──┼────────┼─────┼───┼──────────┤│B41 │明细业务成功笔数│M     │8n  │          │├──┼────────┼─────┼───┼──────────┤│32C │明细业务成功金额│M     │3x15n │          │├──┼────────┼─────┼───┼──────────┤│02D │原包类型号   │M     │3n  │          │├──┼────────┼─────┼───┼──────────┤│CCO │原包发起清算行 │M     │12n  │同包接收清算行号  │├──┼────────┼─────┼───┼──────────┤│301 │原包委托日期  │M     │8n  │当前小额系统工作日期│├──┼────────┼─────┼───┼──────────┤│0BE │原包序号    │M     │8n  │          │├──┼────────┼─────┼───┼──────────┤│BS1 │轧差节点类型号 │O     │1n  │1 NPC 2 CCPC    │├──┼────────┼─────┼───┼──────────┤│BS2 │轧差日期    │O     │8n  │          │├──┼────────┼─────┼───┼──────────┤│BS3 │轧差场次    │O     │2n  │          │├──┼────────┼─────┼───┼──────────┤│BS4 │补发标志    │O     │1n  │0正常1补发     │├──┼────────┼─────┼───┼──────────┤│BS5 │清算日期    │O     │8n  │          │├──┼────────┼─────┼───┼──────────┤│CIB │包处理状态   │O     │2n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SET006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 ┌──┬───────┬─────┬───┬────┐│  │       │ 强制项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可选项│   │    │├──┼───────┼─────┼───┼────┤│30A │委托日期   │M     │8n  │回执日期│├──┼───────┼─────┼───┼────┤│0BC │支付交易序号 │M     │8n  │    │├──┼───────┼─────┼───┼────┤│0BH │原业务类型号 │M     │5n  │    │├──┼───────┼─────┼───┼────┤│CC1 │原发起行行号 │M     │12n  │    │├──┼───────┼─────┼───┼────┤│CC2 │原接收行行号 │M     │12n  │    │├──┼───────┼─────┼───┼────┤│051 │原委托日期  │M     │8n  │    │├──┼───────┼─────┼───┼────┤│005 │原支付交易序号│M     │8n  │    │├──┼───────┼─────┼───┼────┤│33S │原金额    │M     │15n  │    │├──┼───────┼─────┼───┼────┤│CIA │业务回执状态 │M     │2n  │    │├──┼───────┼─────┼───┼────┤│BSE │扣款日期   │O     │8n  │    │├──┼───────┼─────┼───┼────┤│BSN │开户行手续费 │O     │15n  │    │├──┼───────┼─────┼───┼────┤│72A │附言     │O     │60g  │    │└──┴───────┴─────┴───┴────┘   八、业务量估算   以2007年前三季度的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影响银行本票业务发展的各项因素,乐观估计,未来三年内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量分别约为2000-2500万笔(2008年)、2160-2700万笔(2009年)、2333-2916万笔(2010年),按全年365天计算,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6.2万笔 (峰值约10万笔)、6.7万笔(峰值10.5万笔)和7.2万笔(峰值11万笔);按一年工作日251天计算,工作日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9万笔(峰值约13.9万笔)、9.7万笔(峰值15万笔)和10.5万笔(峰值16.3万笔)。   附件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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