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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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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第一国际IT区1层021B号房; 邮政编码:523000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保健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电子商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28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刘南平, 通信地址: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人民路59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930198008039168。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1280万元,总认缴出资12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3年9月11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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