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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萌芽雏形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二)停滞与复兴期:西欧中世纪时期,(三)发展期: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时期,二、中国古代讼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讼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二)讼师与律师之比较,第二节 当代几个主要国家的律师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主要来源于西方,特别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几个西方国家中,律师制度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建制,而且律师业本身也非常的发达。这几个国家之间的律师制度都独具特色,彼此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职业的二元结构体制是英国律师制度最富有特色的一部分。,所谓二元结构体制是指法律职业是由巴律师和沙律师这两个差别甚大的两个行业组成。其中,巴律师(,Barrister,),又被译为“高级律师”、“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等,是指已取得庭律师资格并被准许在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执业和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出庭者。巴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近年来,英国巴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二、美国律师制度,尽管在美国立国时期,律师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像英国那样把律师划分为巴律师或者沙律师的做法并没有在美国立足。换言之,“法律等级的思想从来没有在美国扎根”。,经过,19,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律师业在二十世纪经历了稳步发展,而且二十世纪中叶之后出现了跨越式发展。,1900,年全美国律师总数只有十万人左右,到了,1950,年,为二十二万左右,到了,1995,年总数则达到了八十五万左右。,贯穿于整个二十世纪,美国主要通过律师行业规则来对律师进行规制。,三、法国律师制度,法国律师业深受罗马法影响,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律师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这种律师除了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外,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这些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但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的法律服务。,除了律师和代诉师之外,法国法律服务市场上还存在着第三类法律服务提供者,这就是“法律顾问”。,四、德国律师制度,在德国,法律职业一词一般是用于指代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律师行业主要被限制在辩护领域。从历史发展来看,过于强大的政府集权对律师业的发展空间产生巨大的限制,,19,世纪后期甚至一度取消律师业。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推进,近几十年来,辩护律师在德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五、日本律师制度,一般情况下,日本律师资格的获得程序是需要先通过难度极高的法曹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所,1,年半(,1998,年之前为,2,年)的研修(带薪)方可获得法曹资格。正因为这种严格的准入程序,日本的律师数量相对较少。,日本采取了法律服务二元结构,将法律职业划分为“代书人”和“代理人”两类。,为了弥补律师服务相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不足,日本法律服务市场上还活跃着另外一些主体,这就是司法术士、专利代理人以及税理士三种准法律家。,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清末沈家本领导变法改制时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民国时期,我国律师制度经历了短暂的兴盛之后便频遭战乱和时局变动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律师制度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革,至文革十年动乱时期,律师制度则被整体废除。改革开放为律师制度带来全新的时代环境,律师制度得以重建并且逐渐走向稳步的制度建设阶段。,一、清末改制,二、民国时期,三、新中国至文革前,四、改革开放时期,(一)律师制度重建阶段,(二)脱钩改制阶段,(三),律师法,阶段,1,英国律师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2,我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和使命,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一、律师的职业性与商业性,(一)律师的职业性,在西方职业研究中,律师等职业存在着与其它行业不同的一些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被学界笼统地用职业性来涵盖。但是职业性本身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属性,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意义丰富的一种指向。,职业性这种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三个维度:,(,1,)专业性。,(,2,)公共性。,(,3,)自治性。,(二)律师的商业性,与律师的职业性相伴而生的是律师行业的商业性,律师的商业性与律师的职业性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律师这个职业,既有职业(,profession,)的因素也有商业(,business,)的因素。,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指出的那样,律师职业是一种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前者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后者则完全漠视经济上的诉求。换言之,律师职业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二、律师性质的立法演变,律师的性质无疑是律师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律师的性质既是一个宏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对律师性质的界定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我国关于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这一立法变化反映了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律师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三、律师种类,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律师业也逐渐由原来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一元律师行业格局演变成多元主体并存的律师行业格局。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具有了多样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截止,2005,年,6,月,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社会律师是律师行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本书着重介绍的重点。,(一)社会律师,社会律师是指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三)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四)军队律师,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第二节 律师的使命,在,2004,年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则明确提出了“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对律师使命的重视与强调与我国社会发展和律师行业的变化是相一致的。这种变化最终落实到,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律师职业性的表现,也是律师作为受托人之基本要求。,作为法律意见的建议者,律师应当使其委托人明确理解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与义务在实践中的具体涵义。当作为诉辩者的时候,律师应当按照诉讼规则,热忱地维护委托人的立场,尽可能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总之,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方式是多样的,但贯穿其中的精神则始终是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创设者,他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项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另一方面,他们还是法律制度的使用者,他们能够在第一线直接感知法律的生命力和运作状况,也更能理解法律本身的利弊得失,因此,他们还应当尽力去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状况。,在我国的律师业中,律师业经常通过参与立法辩论、提供立法建议稿、积极参与社会普法等形式来维护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之使命的终极意义。,律师职业通过法律援助等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使其也能够借助法律和司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这是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直接体现。除此之外,律师还通过影响性诉讼、参与普法、律师参政等多种形式来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实现。,1,律师法,关于律师性质的规定及其意义是什么?,2,我国当前有哪些律师类型?,3,如何正确理解律师的使命?,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一节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各个国家都对律师执业活动设定了一定的许可制度,,比如说,在日本,一个人要进行律师执业活动,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而且还需要在司法研修所进行长达两年的研修。,在美国,通过本州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还需要通过一个全国性的职业责任联考(,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MPRE),才能取得执业资格。,我国在律师执业上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本节以,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为基础,对我国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一、申请律师执业的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二、申请律师执业的消极条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二节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程序是指为达成某一目的或结果而使用的方法、手段或一系列步骤。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就是为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所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步骤。,2007,年新律师法对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做了一个比较大的改变,依照,2007,年新律师法和配套规章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从过程来看主要区分为申请、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申请的审核三个阶段。,一、申请,二、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三、申请的审核,四、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司法部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第三节律师特许执业制度,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是指在正常的律师执业许可程序之外,由主管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授予一些人以执业资格。,通过特许执业制度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与一般律师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无须经过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包括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行一定时间的实习等)的严格考核,而只需要通过主管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的审核即可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一、律师资格考核取得制度,现行律师法的特许执业制度是从律师资格考核取得制度演变而来的。,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对此给予了确认,在规定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对律师法的规定从授予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加以具体落实。,二、特许执业制度,新律师法的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特许执业的条件应该是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这就严格了特许执业条件,大大限制了特许执业的范围。至于哪一些是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还处于规则制定阶段。,第四节 兼职律师制度,一、兼职律师制度概述,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始于民国时期。,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此后,兼职律师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1984年10月7日司法部在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4月9日又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律师法对兼职律师制度又重新作了规定。,二、我国现行兼职律师制度,1,兼职律师的条件,兼职律师和一般律师一样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除此之外,兼职律师执业还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除此之外,兼职律师执业还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此外,,2007,年,律师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时所提交的材料包括下列材料:(,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6,)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五节律师宣誓制度,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2012,年,2,月,司法部作出,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一、参加律师宣誓的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二、宣誓仪式要求,三、宣誓程序,四、律师宣誓誓词的内容,第六节 律师执业的几个限制,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执业自由程度相对较高,当然,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律师执业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2007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活动是律师作为法治体系之一份子参与法治秩序建构的重要活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法律体系的重要应用者和解释者,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积极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救济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应该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律,律师执业不仅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应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之自治和自律特性的最重要标志,也是律师职业实现行业自治所依靠的管理手段。,二、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更为规范化,委托人的利益也才能得以有效的保障。,三、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对律师执业的另外一个限制就是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限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律师代理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涉及诉讼的案件,而承担办案职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要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如果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执业,势必使办案单位有所顾虑。,其次,从律师执业的公平角度看,如果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继续执业,这会导致律师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四、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能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禁止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律师事务所陷入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在案源方面的利益。,第七节取得内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台地区,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地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应当依据有关具体规定办理。,等。,二、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接收台湾居民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相关业务的律师指导实务训练。一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台湾居民实习。等。,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通过律师特许执业制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第四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一节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执业机构,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律师执业机构,三、,1996,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1996,年颁布,律师法,,确立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在司法部随后颁布的三部规章中一一明确了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责任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根据,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和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我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早在若干年前已经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尝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六、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2007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这是当前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的基本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根据2007律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程序,一、受理,二、审查,三、审核,四、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撤销,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一、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统一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三、人员待遇,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四、赔偿制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五、业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六、决策机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七、投诉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八、人员管理,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九、业绩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十、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十一、执业证书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节 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是指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一、联营申请,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1,)成立满,3,年;,(,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二、联营规则,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协议。联营协议应当一定的内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联营名称由香港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名称加联营的字样组成。,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采取合作方式办理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内地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参与联营业务的香港、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联营双方受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避免各自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终止联营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等,三、监督管理,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联营执业许可证副本以及一定的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七节 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一、我国全国性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除了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的,ISO9000,质量体系之外,我国一共有过两个全国性的行业评价体系:,一是,1997,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司法部标准);,二是,200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以下统称全国律协标准)。司法部标准已经不再实施,全国律协标准在相当程度上继承了司法部标准。,二、国外部分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简介,(一)英国,Lexcel,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二)澳大利亚,LAW9000,标准,(三)新加坡,Primelaw,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1,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几种组织形式?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2,简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第五章 律师的管理体制,第一节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演变,一、行政管理体制时期,律师暂行条例,确立的是行政型的律师管理体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2,律师的工作机构是行政型的组织模式。,3,律师协会没有实质管理职能。,二、两结合体制的初步形成,三、两结合体制的确立,第二节 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职责,一、律师协会的性质,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律师协会的社会属性。,我国目前对于律师协会的这种定位与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法两国对于律师协会的定位是有所差异的。,二、律师协会的宗旨与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1,律师协会的性质是什么?,2,律师协会具有哪些职责?,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一、律师的执业权,律师的执业权是指律师承揽法律业务的权利,律师的执业权是律师区别于一般公民乃至法律服务市场上其它主体的重要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通过一段时间研习、实践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律师的执业权是律师专业性和行业准入的具体体现。,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一)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二)阅卷权,1,刑事诉讼中的阅卷,2,民事诉讼中的阅卷,(,1,)需要查阅案卷的情形,(,2,)查阅手续,(,3,)查阅案卷的范围,(,4,)查阅要求,(三)调查取证权,1,自行调查取证,2,协力调查取证,(四)言论豁免权,(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六)被拘留、逮捕时的特殊程序保护权,(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的权利。,2007,年,律师法,并没有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一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特点是:,(,1,)我国目前仅仅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2007,年,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2,)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3,)我国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三种情况。,(八)其他的权利,(,1,)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2,)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3,)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4,)代行上诉的权利。,(,5,)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一)律师的保密义务,(二)律师的忠诚性义务,(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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