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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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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7月29日)   一、为加强本市家庭劳务介绍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劳务是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料理家务、护理老人、病人或产妇、照看婴幼儿等服务。   “家庭劳务人员”是指经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介绍,为用户提供家庭劳务的本市或外省市人员。   “用户”是指居住在本市,因家庭生活需要,使用家庭劳务人员的家庭。   三、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对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市家庭劳务管理政策法规;   2、对本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3、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家庭劳务管理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实施年检;   2、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   2、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3、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上岗证书原件和有关证明以及拟设立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开办经费来源证明等。   六、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   申请人应向拟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街道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劳动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介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开办营利性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七、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跨行政区域的,凭原审批部门同意的凭证,按第六条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九、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居民住户进行合理布局,一般每一万户家庭成立一个家庭劳务介绍机构。   十、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收费项目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告示。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的业务表格;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家庭劳务供求信息及有关报表。   十一、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服务内容:   (一)接受用户的需求登记和家庭劳务人员的求职登记并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二)指导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签订家庭劳务合同;   (三)为外省市户籍家庭劳务人员申领《就业证》;   (四)组织家庭劳务人员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五)按照用户要求为家庭劳务人员提供担保;   (六)对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因履行家庭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十二、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介绍用工或提供劳务。   十三、申请从事家庭劳务工作的本市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当年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十四、申请从事家庭劳务工作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明等材料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十五、申请使用家庭劳务人员的用户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本市户口证明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留证明、居住地证明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十六、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督促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签订家庭劳务合同,并做好备案手续。   十七、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按用户要求,为家庭劳务人员提供担保;本市户籍家庭劳务人员也可由其亲属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和形式由家庭劳务双方协商确定。   十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年检情况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年检工作采取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自我申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现场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营利性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年检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共同进行。   十九、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劳就发(1998)26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沪劳保就(199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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