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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指导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形象,特制订本导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责任主体单位扬尘治理责任。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3.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5.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施工,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6.施工现场出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其余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制定冲洗制度。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同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第六条 土石方开挖阶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过程中,雾炮必须全程对开挖土方和运输车辆进行喷淋降尘。
2.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主要通道必须采取抑尘措施(道路硬化、铺垫或喷雾降尘),运输车辆出工地必须清洗干净,运输过程中,大门必须安排专人清理车身,严禁带泥上路。
3.施工现场长时间集中堆放的土方,在土方未干化之前,必须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抑尘措施始终维持土方湿润,有效地控制扬尘。
4.开挖土方处置场地需采用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第七条 工程主体阶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洒水车、雾炮等设备,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4.脚手架密目网必须全封闭,不能破损、污染;
5.城区内建筑工地按要求使用成品混凝土和砂浆,如需现场搅拌的,需先到建设局建管处提交申请;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7.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运,严禁临空抛撒;
8.扬尘防治单位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9.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10.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垃圾应当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严禁焚烧、下埋或随意丢弃;
11.施工单位建立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工程竣工收尾施工阶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工程进入配套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市政公用处及园林中心,做好工作对接,落实围挡拆除、地面开挖、小区绿化等收尾阶段扬尘治理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洒水及清扫要求:春季、秋季每天洒水至少3次,夏季每天洒水至少5次(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增加洒水次数至6-7次;场地清扫必须提前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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