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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兰峪乡人民政府
乙方:赵明文
丙方:平顶垴村民委员会
甲方在平顶垴移民新村新建6间猪舍,平顶垴村民无人愿意租用,乙方自愿出资租用发展养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将平顶垴移民新村内6间猪舍交付乙方使用。
2、租用时间为十年,2018年4月8日期满,当日交付甲方。
3、乙方在签定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甲方陆仟元人民币作为租用金。
4、乙方在签定协议之日起满五年后,每年年初支付丙方占地补偿费贰百元人民币,连续支付五年,协议期满为限。
5、乙方在没有经得甲方同意下,不得擅自改变现在猪舍的主体结构。
6、乙方可以利用猪舍下面的沼气池发展种植业,但必须维护好沼气池,不得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沼气供应不足等问题,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在使用期内投资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管道、门槛、暖棚架,在交付甲方时不得拆除。
8、协议期满后,甲方另定租用条件,如乙方愿意继续租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9、乙方有权享受县、乡出台的养猪优惠政策。
10、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使猪舍闲置,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另行转租。
11、丙方应支持乙方生产,积极协助乙方解决猪舍相关设施建设问题。
12、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管理好沼气设施,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
13、未尽事宜,以三方协商规定为补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负责人 (签字)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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