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和国间外交及公务护照免签证协议换文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3-01
【正 文】
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和国间外交及公务护照免签证协议换文
1
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长狄米托夫致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程建人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本日照会内开:
“部长阁下:
关于昨日双边谘商结论,兹向阁下建议下列事项:
一凡持有效之中华民国及马其顿共和国外交及公务护照者得免签证入境对方国家停留九十天。
二前述人士入境停留须遵守两国相关法令之规范。
三任一方循外交管道立即通知他方后,得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本协定。
四任一方得循外交管道通知他方废止本协定,并于通知送达三十日后终止适用。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长狄米托夫阁下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程建人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程建人致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长狄米托夫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关于昨日双边谘商结论,兹向阁下建议下列事项:
一凡持有效之中华民国及马其顿共和国外交及公务护照者得免签证入境对方国家停留九十天。
二前述人士入境停留须遵守两国相关法令之规范。
三任一方循外交管道立即通知他方后,得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本协定。
四任一方得循外交管道通知他方废止本协定,并于通知送达三十日后终止适用。
兹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中华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于阁下复照送达七日后生效。
本人顺向
兹特建本照会及阁下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于阁下复照送达七日后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长兹特奉告
贵部长: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接受上开建议,并同意双方换文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程建人阁下
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长狄米托夫
二○○○年三月一日
马其顿共和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致中华民国外交部节略中译文
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兹向中华民国外交部致意,并随略转致本国外交部长狄米托夫阁下敬复贵国外交部程建人阁下之照会,声述马其顿政府同意两国部长之换文即构成贵我两国间对持有效外交及公务护照人士互相豁免签证之一项协定。
依据上开照会所述:自二○○○年三月十日起,凡持有效之贵我两国外交及公务护照者得免签证入境对方国家停留九十天。
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顺向中华民国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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