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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 20801.6-2020)相关条款。
第5.2条,下列设备和管道系统应设置阻火器:
(1)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及液态烃、LNG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和呼吸阀进、出口及其气相连通管;
(2)火炬、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入口;
(3)有持续点燃源和0区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4)装卸可燃液体或气体终端站、槽船和槽罐车的呼吸阀以及气体置换和平衡管线;
(5)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相系统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以及气体总管;
(6)加工可燃化学品的并联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火炬、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自分解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
(8)输送可能发生爆炸或爆轰的爆炸性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系统;
(9)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10)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总管。
2.《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相关条款。
2.1.第5.1.5条,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
2.2.第5.4.4条,导热油炉加热燃料气管道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设置低压报警和低低压联锁切断系统;在燃料气调节阀与导热油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2.3.第5.7.7条,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阻火器,共有8种情形,与GB/T 20801.6-2020第5.2条类似。
3.《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相关条款。
3.1.第6.2.19条,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3.2.第7.2.12条,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4.《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1995)相关条款。
4.1.第3.0.1条,放空阻火器的设置:
(1)化学油品的闪点小于等于43℃的储罐,其直接放空管道(含带有呼吸阀管道)上设置阻火器;
(2)储罐(和槽车)内物料的最高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该物料的闪点时,其直接放空管道(含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上设置阻火器。最高温度要考虑到环境温度变化、日光照射、加热、管失控等因素;
(3)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汇总管上设置阻火器;
(4)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内燃发动机排气口管道上设置阻火器;
(5)其他有必要设置阻火器的场合。
4.2.第3.0.2条,管道阻火器的设置:
(1)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爆轰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管道(应考虑可能的事故工况),在接收设备的入口处设置管道阻火器;
(2)输送能自行分解爆炸并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物料的管道(如乙炔),在接收设备的入口或由试验确定的阻止爆炸最佳位置上,设置管道阻火器;
(3)火炬排放气进入火炬头前应设置阻火器或阻火装置;
(4)其他应设置管道阻火器的场合。
5.《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相关条款。
第5.1.9条,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1)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储罐;
(3)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4)内浮顶储罐罐顶中央通气管。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相关条款。
第6.4.7条,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相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以下放空或者排气管道上应当设置放空阻火器:
(1)闪点低于或者等于43℃,或者物料最高工作压力高于或者等于物料闪点的储罐的直接放空管(包括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
(2)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3)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当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1)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2)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
(3)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特殊情况可设置水封装置);
(4)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8.《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 3413-2019)相关条款。
8.1.第5.0.1条,当有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的可能且无其他防止火焰传播的设施时,下列管道系统和容器应设置阻火器:
(1)与燃烧器连接的可燃气体输送管道;
(2)具有爆炸性气体的储罐或容器气相空间的开放式通气管;
(3)甲B、乙类液体储罐之间气相连通管道的分支管道,储罐顶部油气排放管道的集合管;
(4)装卸设施的油气排放(或回收)总管及分支管道。
第5.0.2条,排放至火炬的可燃性气体管道,当无法设置水封或无法确保防止回火的吹扫气体连续供给时,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阻火器。
9.《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相关条款。
第6.5.2条,应在治理工程与主体生产工艺设备之间的管道系统中安装阻火器或防火阀。
10.《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2018)相关条款。
第9.3.1条,表面燃烧器预混段的燃气入口段应安装阻火器。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 50028-2006)相关条款。
第10.6.7条,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 50759-2022)相关条款。
12.1.术语2.0.9单罐单控,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 控制阀、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12.2.第3.0.9条,阻火器的形式应根据油气组成及其安装位置等综合确定,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12.3.第5.1.3条,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火器。
12.4.第5.1.6条,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12.5.第5.1.7条,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相关条款。
第4.3.2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条第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1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相关条款。
第5.11.5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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