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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分包合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2009304 上传时间:2025-08-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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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地分包合同 甲方:赵瑞兴 乙方:张晓明,翟东升 根据开发和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赵瑞兴所承包的生草峪、陈家岭、核桃峪的荒山、荒地部分分包给乙方张晓明、翟东升进行为期40年的开发经营。为维护双方权益,现签订分包合同如下: 一、分包范围: 1、北起生草峪北坡西山梁、生草峪正沟、陈家岭、核桃树沟,南至生草峪小南沟西山梁东(附图片所示)。 2、本合同签订后,分包范围所涉及的林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除油松外的所有杂树的所有权划归乙方。 3、分包范围内荒山、荒地上的建筑物、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所有附着物归乙方所有。 二、分包期限:自2011年5月10日至2052年5月9日止。 三、付款方式: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将分片承包费共计XXX元分XX次付给甲方,甲方给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付款方式如下: 四、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所分包的荒山、荒地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2、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有义务协调村委及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乙方责任: 1、承包期内限乙方依法对承包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拥有使用权;乙方可根据生活及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范围内建造包括临时住房、牛棚、羊圈、猪圈、鸡舍、厂房、库房等建筑物。 2、承包期限内乙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荒山、荒地、耕地进行开发改造;并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合法的种植养殖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如乙方种养国家法律禁止种养的动植物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 3、承包期限内现有林木和乙方所种植的各种林木的所有权依照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依法进行采伐、间伐。其收益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限内乙方在承包范围内建造建筑物、种植、养殖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投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付。同时因此而获得的利润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5、承包范围内的现有油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代为甲方看护;依法审批间伐的林木及修剪树枝等所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以支付乙方的看护费用。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性火灾,烧毁大面积林木及大面积林木被盗,甲方有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承包期限内乙方直系亲属对本合同具有继承权。承包期限内乙方无权对所承包范围的经营权及建造的建筑物、种植养殖设施等进行一次性转让、转包。但乙方可以吸收股份合伙经营或分片进行有偿转让承包;其收益归乙方所有。本合同必须在乙方及直系亲属名下使用;否则以违约论处。 7、乙方有权依法在承包范围内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8、承包期满后乙方将承包范围内荒山、荒地的使用权交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时承包范围内现有房屋及生产经营设施等临时性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经合理估价后按各50%分成。乙方所得部分甲方在6个月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六、承包期限内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甲方不得干涉。 七、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盖章批准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在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及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即视为违约方。(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时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协商) 2、甲、乙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必须按实际损失赔付违约金,如违约方不能赔付对方损失时,对方享有从违约方的收益中优先受领的权力。 3、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均不负有赔偿责任。 八、其它约定: 1、下一期承包时,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2、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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