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车贷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汽车按揭贷款业务保证金管理,促进银企合作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车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保证金是指我行签约合作车队向车贷经办行缴存的用于所担保车贷的质押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浮动保证金。
第三条 基础保证金是签约车队在协议签订次日一次性存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作为该车队在经办行所有在保贷款的质押担保。经办行须根据车队风险控制力、车队与银行合作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该保证金自存入起,车队不得动用,待该车队在经办行所有在保贷款销户后方可返还车队。若该车队在经办行的任一在保客户违约,浮动保证金不足扣收时,扣收基础保证金。基础保证金扣收后5个工作日内,车队必须足额缴存,否则,暂停受理该车队贷款客审,直至足额缴存后,经办行审贷会研究同意后重新受理该车队贷款客审。
第四条 浮动保证金按每笔新增贷款额度10%比例由车队缴存,作为该车队在经办行所有在保贷款的质押担保。若该车队在经办行的任一在保客户违约,扣收浮动保证金。浮动保证金扣收后5个工作日内,车队必须足额缴存,否则,暂停受理该车队贷款客审,直至足额缴存后,经办行审贷会研究同意后重新受理该车队贷款客审。
第五条 每季末该车队的浮动保证金按贷款余额的10%进行计算,差额部分可适当返还车队。浮动保证金余额最低须控制在该车队在经办行在保贷款余额的10%。
第六条 经办行须按车队风险控制力、车队与银行合作关系等因素确定浮动保证金具体返还金额。
第七条 浮动保证金返还程序。由车队向客户经理提交书面申请,经办行审贷会研究同意后,凭审贷会意见及申请办理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八条 经办行由专人负责车队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5日前向总行上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在保贷款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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