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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
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 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第三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装使用
第五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1.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2.每个采场应在采场进风口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3.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4.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风速传感器设置。
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各中段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测风点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第七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第八条 开采高硫等有自燃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第九条 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第十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第十一条 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作业人员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正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第十三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100m设置1个避灾场所。
第十四条 避灾硐室(场所)或救生舱应建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场所)应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足够的自救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第十五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十六条 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第十七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第十八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防尘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十九条 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第二十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第二十二条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第二十三条 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要加大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投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二十五条 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第二十六条 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第三十二条 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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