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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蓄电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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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蓄电池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2—82 第五篇 蓄电池篇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1982年10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2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为48伏及以上,容量大于100安时的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蓄电池组及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电压较低、容量较小的蓄电池组的安装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的机械撞击、倒置和重压。如不立即安装时,应按下列要求妥善保管: 一、蓄电池宜存放在5~40℃通风良好、干燥清洁的仓库内; 二、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的极板不应受潮和受日光照晒;正、负极板应分开放置,不得叠置;木隔板及木隔棒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保管好,或浸入蒸镏水中,或洒以蒸镏水置于阴凉处,经常使其保持潮润; 三、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应存放在同一室内保管。 第1.0.4条 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7条 对土建的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耐酸地面和放置蓄电池的台墩均已施工结束; 2.蓄电池室地面的排水坡度及泄水孔符合要求; 3.门、窗齐全,受阳光照射的玻璃窗已安装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 4.墙面、门、窗、通风道的内、外侧以及金属结构等已用耐酸油漆涂刷完毕; 5.屋顶确无渗漏水,上、下水道已接通; 6.采暖通风装置及照明安装工作结束,并试运良好。 第1.0.8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需考虑维修方便,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耐酸性能。 第1.0.10条 蓄电池组到达现场后,应按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第1.0.11条 蓄电池组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母线及台架 第2.0.1条 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及绝缘子铁脚应涂以耐酸漆。 第2.0.2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母线装置篇”中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支持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母线的连接应用焊接;母线和电池正、负柱连接时,接触应平整紧密;母线端头应涂锡;母线表面应涂以中性凡士林; 三、当母线用绑线与绝缘子固定时,铜母线应用铜绑线,绑线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钢母线应用铁绑线,绑线截面不宜小于#14铁线。绑扎应牢固,绑线应涂以耐酸漆; 四、母线应排列整齐平直,弯曲度应一致;母线间、母线与建筑物或其他接地部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毫米; 五、母线应沿其全长涂以耐酸相色油漆,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钢母线尚应在耐酸涂料外再涂一层凡士林;穿墙接线板上应有注明“+”极的标号。 第2.0.3条 蓄电池引出线采用电缆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电缆线路篇”中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相色带表明正、负极的相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0.4条 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木台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架应由干燥、平直,无大木节及无贯穿裂缝的多树脂木材(如红松)制成,台架的连接不得用金属固定; 二、台架应涂耐酸漆或焦油沥青; 三、台架应与地面绝缘,可采用绝缘子或绝缘垫; 四、台架的安装应平直,不得歪斜。 第2.0.5条 蓄电池穿墙接线板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线板应采用耐酸、非可燃性及不吸潮的绝缘材料制成。在与框架固定时,应有耐酸密封垫; 二、当接线板为水平配置时,接线板的上部必须有防止水和其他杂物侵及的保护措施; 三、接线板上的接线柱的孔径不宜过大;用螺栓固定时,螺杆上应套有耐酸的密封垫,螺栓宜用铜质 第三章 蓄电池组的安装 第3.0.1条 同一蓄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应具有相同的特性(采用同一型号的产品)。 第3.0.2条 防酸隔爆型铅蓄电池安装前,应进行下列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应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有无严重受潮和变形现象,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第3.0.3条 由合成树脂制作的槽、不得沾有芳香烃、煤油等有机熔剂。如需去除槽壁的污垢时,可有脂肪烃、酒精等擦拭。 第3.0.4条 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安装前应作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玻璃槽应透明,厚度均匀,无裂纹及直径5毫米以上的气泡,并应无渗漏现象; 二、蓄电池的极板应平直,无弯曲、受潮及剥落现象; 三、隔板及隔棒应完整无破裂,销钉应齐全。 第3.0.5条 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蓄电池槽与台架之间应用绝缘子隔开,并在槽与绝缘子之间垫有铅质或耐酸材料的软质垫片; 二、绝缘子应按台架中心线对称安置,并尽可能靠近槽的四角; 三、极板的焊接不得有虚焊、气孔;焊接后不得有弯曲、歪斜及破损现象; 四、极板之间的距离应相等,并相互平行,边缘对齐; 五、隔板上端应高出极板,下端应低于极板; 六、蓄电池极板组两侧的铅弹簧(或耐酸的弹性物)的弹力应充足,以便压紧极板; 七、组装极板时,每只电池的正、负极片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八、注酸前应彻底清除槽内的污垢、焊渣等杂物。 九、每个蓄电池均应有略小于槽顶面的麻面玻璃盖板。 第3.0.6条 蓄电池安装应平稳,且受力均匀;所有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螺栓应紧固。 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安放时,应将温度计、比重计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3.0.7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上或槽的外壳上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四章 配液与充放电 第4.0.1条 蓄电池应采用符合化工部部标(HGB1008—59)的蓄电池专用硫酸,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他品级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篇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蒸镏水的水质也应符合本篇附录一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4.0.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应采用合格的耐酸容器,并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镏水中。电解液的比重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在25℃时,一般为1.215±0.005,当温度不为25℃时,可按下式换算: 式中:D25——换算成25℃时的比重; Dt——t℃时测出的比重; t——测量时电解液的温度; 0.0007——比重的温度系数(适用于常温时比重为1.2~1.3的稀硫酸)。 第4.0.3条 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隔板,应在电解液注入前24小时内插入。 第4.0.4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注入液面的高度应在高、低液面线之间(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液面应高出极板上部10~20毫米)。 第4.0.5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止3~5小时,待液温冷却到30℃以下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当产品无要求时),一般不宜超过12小时;充电过程中,液温不宜高于45℃。 防酸隔爆式铅蓄电池的防酸隔爆栓,在注酸完毕后应即装上,以防充电时酸气大量外泄。 第4.0.6条 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不应过充或过放。 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在初充电开始后25小时内,应保证连续充电,电源不可中断。 第4.0.7条 蓄电池充电时,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否则必须采取停止充电并加强通风、防火等措施。 第4.0.8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已充足: 一、电池的电压、比重连续在3小时内稳定不变,且符合产品的规定数值; 二、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断电2小时后再合闸时,电解液立即沸腾; 三、充电容量已达到或接近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4.0.9条 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比重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半小时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4.0.10条 蓄电池组在首次放电终了时,每个电池的最终电压及电解液比重,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与整组蓄电池中单个电池的平均电压的差值不应超过1~1.5%,电压不合标准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蓄电池组总数量的5%。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在25℃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t——放电过程中,电解液平均温度(℃); Ct——在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安时);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安时); 0.008——容量温度系数。 对于电压与比重低的个别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小电流补充充电。 第4.0.11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即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小时。 第4.0.12条 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蓄电池应检查极板情况,极板不得有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的现象。 第4.0.13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比重、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充放电特性曲线图。 第4.0.14条 蓄电池充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维护。 第五章 端电池切换器 第5.0.1条 手动端电池切换器的底板应绝缘良好;接触刷子一应转动灵活,并与固定触头接触紧密;接线端子与端电池的连接应正确可靠;接触刷子的并联电阻应良好。旋转手柄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应使电池数增加。 第5.0.2条 电动端电池切换器及其控制器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滑动接触面应接触紧密; 二、接线正确; 三、远方操作正确;切换开关终端开关动作可靠; 四、切换过程中不得有开、短路现象。 第六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6.0.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蓄电池装置(包括通风、采暖装置及地面等)应符合本篇的规定; 二、母线排列整齐,油漆完整,相色正确; 三、电池编号正确,外壳清洁,液面正常; 四、极板无弯曲、变形及严重剥落现象; 五、初充电及放电结果应符合要求; 六、蓄电池组的绝缘良好。 110伏蓄电池组应不小于0.1兆欧; 220伏蓄电池组应不小于0.2兆欧。 第6.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三、材质化验报告。   附录一 蓄电池电解液标准 附录二 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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