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工伤员工就诊及考勤、工资核算
管理办法等解释
各公司、部门:
为方便各公司、部门对工伤管理办法;考勤、工资核算等相关规章制度操作,现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增补说明如下:
一、工伤员工就诊解释
1、 需前往外地就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就诊医院(定点医院)出具外地就诊原因证明,并指定具体医院;分公司经理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经理审批同意并报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方可前往外地就诊。附:«工伤员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 原则上工伤员工诊治在本市定点医院完成,如遇特殊病情,经主治医生书面确认,医院可从外地聘请医疗专家进行治疗。
3、 发生工伤后,各公司、部门需将工伤员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随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内容写成书面材料;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1吋红底彩色照片8张。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负责收集保存住院票据及院外有效票据,由人力资源部报送至南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医疗费结算或鉴定。
二、考勤管理制度的解释
1、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1-3天(含3天) 由车间主任批准;3-7天(含7天) 分公司副经理(部长)批准;7-30天 (含30天) 集团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批准。30天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请假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附:《请假单》
(3)严格请销假制度,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按员工当月日均工资给予200%处罚。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公司、部门上报的考勤报表(以26天为界)从工资表扣除,候补请假条均视为无效。请假程序: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4)员工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如弄虚作假、包庇袒护,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2、员工加班制度
(1)加班适用普通员工,中高级管理职员额外加班视作应尽义务。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超过36小时,超过加班定额部分,不支付加班费。
3、倒休假
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其它加班也可参考倒休假,冲抵加班。
三、 有关工资核算的说明
当月考勤表出勤未满26天员工,如无请假条均按旷工处理。
当月考勤表出勤未满21天,请假未有请假条,取消当年工龄。
处在审批过程中或未经审批,各公司工资制表人,审核人,随意变动员工工资标准,超出原工资标准部分由制表人,审核人各分担50%,直接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集团鼓励各公司、部门减员增效,如出现兼职情况,兼职工资由各公司出具书面请示,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在工资表中的兼职类出现,不得变动标准工资。未经审核同意的兼职工资均从当月工资表中扣除,如弄虚作假,虚增兼职,除收回当事人兼职工资外,各双倍追缴制表人、审核人同等金额并调离原岗位或辞退。
考勤、工资表不容许涂改。
为了统一管理,各公司奖金利润分配,离职人员、工伤、产假不予发放。
人力资源部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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