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及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测品种、检测点的设立和调整,检测结果归档、保存、上报等。
3.2.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苯乙烯品保部、EPS技术部,下同)负责全公司的检测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检测结果汇总、上报等检测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测的对象及范围
4.1.1. 作业场所中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危害因素为检测对象。有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重点检测对象。
4.1.2. 检测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4.2.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划分
4.2.1.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指受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
4.2.1.1. 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以每道工序为一个场所(岗位)。
4.2.1.2. 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场所(岗位)。
4.2.1.3. 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场所(岗位)。
4.2.1.4. 凡能产生职业危害,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场所。
4.2.1.5. 室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场所。
4.2.2. 生产过程中,无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岗位)影响时,不列为职业危害因素场所(岗位)。
4.2.3. 临时性生产场所或岗位(指每年连续生产不足三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四个月的作业场所),暂不列入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统计。
4.3. 检测点的设立
4.3.1. 检测点指在有害作业场所中根据检测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检测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其设立原则如下:
4.3.1.1. 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4.3.1.2. 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4.3.1.3. 同一场所(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4.3.1.4. 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各自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4.3.1.5. 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分别设1个检测点。
4.3.1.6. 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
4.3.2.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4.3.3. 检测点的确定、变动或取消,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认可。
4.4. 检测方法与周期的确定
4.4.1. 作业场所毒物、物理因素等检测方法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
4.4.2. 检测周期的确定
4.4.2.1. 毒物检测周期参考或比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原则上划分以下四种:
4.4.2.1.1. Ⅰ级(极度危害)毒物,每月1次;
4.4.2.1.2. Ⅱ级(高度危害)毒物,每2个月1次;
4.4.2.1.3. Ⅲ级(中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
4.4.2.1.4. Ⅳ级(轻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
4.4.2.2. 物理因素检测
4.4.2.2.1.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一般每半年测1次。设备噪声,首次检测时应作频谱分析,数据可作长期参考。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应随时检测;
4.4.2.2.2. 局部振动每年至少检测1次;
4.4.2.2.3. 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应在每年最热月份,在不同时间内检测3次;
4.4.3.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每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连续检测至少3次。
4.4.4. 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检测3天,每天2次。
4.5. 资料管理及报告
4.5.1. 安全环保部要对以下资料(不局限于以下资料)进行使用和管理。
4.5.1.1. 有害因素检测报告
4.5.1.1.1. 日常性检测报告,即有害作业场所中定期定点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要及时登记,长期保存;检测结果要于每季最后月的20日前,以电子版报给安全环保部。
4.5.1.1.2. 系统性检测报告,即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报告、现有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的检测报告,要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4.5.1.1.3. 事故性检测报告,即发生健康事故时的检测报告。检测后立即向主管领导、安全环保部报告,作为事故分析的科学依据。
4.5.1.2. 各种卫生学评价报告。当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是与职业危害相关时,检测结果长期超标等情况下,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提出处理意见,均以评价报告形式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4.5.1.3. 检测资料要由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妥善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检测结果报告书保存十五年以上,凡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重要资料须永久保存。
4.6. 检测质量控制
4.6.1.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6.2. 检测所用的仪器及计量器具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验,确保其精确度、灵敏度和稳定性,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未规定强制性检定的计量仪器,在达不到实验质量控制要求时,应予更新。严禁使用非标准规范要求的仪器、检测管等快速简便方法进行的定期检测。
4.6.3. 测定过程中出现生产异常或人为干扰现象时应停止测定;采样如样品受污染,该样品应作废,重新采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