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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绩效监测与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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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共 3页
1.0 目的
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定期评价,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0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环境表现、运行控制、环境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的监视和测量;适用于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循情况的定期评价。
3.0 定义
环境绩效:组织对其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可测量结果。
4.0 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公司级监测、监控、监督活动;负责主持合规性评价活动,将评价的结论形成记录。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监测和监督活动;负责参与评价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和其他要求。
5.0 程序
5.1 环境绩效的监测
5.1.1 行政部根据环境目标、指标的需要,确定需要监测和测量的计划,明确监测对象、监测项目、频率、地点及执行标准。
5.1.2 行政部负责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厂界外围噪声的监测,并记录监测的结果。每年应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公司的环境因素进行一次监测。
5.1.3 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如发现超标的情况,行政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并跟踪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1.4 环境的监测和测量记录,应表明监测对象是否满足要求,记录中应表明监测人、核准人;其中委托外部机构监测的,以其监测结果并加盖印章为准,监测报告由行政部保管。
5.2 合规性评价
5.2.1 行政部每年至少应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两次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5.2.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增加合规性评价的频次:
a 组织机构、产品范围、资源配置发生重大变化时;
b 发生重大环境问题及有关环境问题的投诉时;
c 当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内、外部审核中,发生严重不合格时;
5.2.3 合规性评价输入内容:
a 公司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
b 内、外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c 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保管情况;
d 信息反馈。包括顾客、周边邻居的投诉、环保局对本公司的评价等;
e 改进、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包括合理化建议,对内部审核和日常发现的不合格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有效性的监控;
f 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内外环境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等;
g 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理货改进建议。
5.2.4 合规性评价的实施
a 各部门根据评价的要求,收集相应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价,并形成初步评价报告。报行政部审核。
b 行政部门收集各部门的初步评价报告,整理形成最终的评价报告。若以会议形式进行评价,行政部整理后应提交会议进行评价。
c 评价会议一般由管理者代表主持,各部门积极参与,行政部做好记录。
d 评价时,应评价合规性输入的所有内容,要以事实和数据作为依据,切忌以“想当然”来表态和评价。管理者代表应对评价结果做出结论,并对提出的问起确定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5.2.5 合规性评价后的活动
a 评价结束后,行政部应以书面或电子档形式将评价结果发至各部门,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跟踪验证。具体执行《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b 评价活动的各项记录有行政部保存。具体执行《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
6.0 记录/附件
6.1
7.0 参考资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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